1樓:四哥有法說
1、證據:是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證據問題是訴訟的核心問題,全部訴訟活動實際上都是圍繞證據的蒐集和運用進行。
證據是法官在司法裁判中認定過去發生事實存在的重要依據,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審判過程中,都需要通過證據和證據形成的證據鏈再現還原事件的本來面目。
2、根據新的刑事訴訟法(2023年3月14日頒佈,2023年1月1日起生效)第五章證據中之規定:
第四十八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2樓:靜夜思郭海濤
證據是指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證據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陳述 六、鑑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以上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民事訴訟:證據的法定種類有哪些
3樓:華律網
1、書證;2、物證;3、視聽材料;4、證人證言;5、當事人的陳述;6、鑑定結論;7、勘驗筆錄。以上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根據最新《民訴法》第六十三條,證據種類包括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資料、證人證言、鑑定意見、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中國法定證據種類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書證;(二)物證;(三)視聽資料;(四)電子資料;(五)證人證言;(六)當事人的陳述;(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5樓:犁依童
證據的法定種類—行政訴訟證據種類:
1、書證
書證即以文字、符號、圖案等所記載的內容表達的與案件事實有關的人的思維或者行為的書面材料。如行政機關的檔案、文書、函件、處理決定等。
作為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的規範性檔案,是行政機關在訴訟中必須提交的書證。
2、 物證
物證即以物品、痕跡等客觀物質實體的外形、性狀、質地、規格等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肇事交通工具、現場留下的物品和痕跡等。
3、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即以錄音、錄影、掃描等技術手段,將聲音、影象及資料等轉化為各種記錄載體上的物理訊號,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音像磁帶、計算機資料資訊等。
4、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即直接或者間接瞭解案件情況的證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陳述。
一般情況下,證人應當出庭陳述證言,但如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證應與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適應。
5、當事人陳述
當事人陳述即本案當事人在訴訟中就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和承認
6、鑑定結論
鑑定結論即具有專業技術特長的鑑定人利用專門的儀器、裝置,就與案件有關的專門問題所作的技術性結論。 根據鑑定物件的不同,可分為醫學鑑定、文書鑑定、技術鑑定、會計鑑定、化學鑑定、物理鑑定等。
7、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勘驗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對與行政案件有關的現場或者物品進行勘察、檢驗、測量、繪圖、拍照等所作的記錄。
現場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對與行政案件有關的現場情況及其處理所做的書面記錄。
我國法律關於證據種類的分類有哪些
6樓:暴走少女
一、民事證據的分類:
1、本證與反證
本證與反證,是按照主張某種事實存在或否認對方主張事實的存在來劃分的。本證是指當事人一方主張某種事實,提出能證明該事實存在的證據。與之相對應的是反證。
對方當事人為否定或推翻主張事實的一方當事人所提出的證據,而提出相反的事實證據,以證明事實的不存在,謂之反證。
2、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
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是按照民事訴訟證據與證明物件的關係來劃分的。
所謂直接證據,就是能夠直接證明證明物件的證據。例如,結婚證,可以直接證明夫妻關係;房產證,可以直接確定房屋的所有權;借據,可以證明雙方當事人的借貸關係等等。
所謂間接證據,就是指不能直接證明案件的事實,但能和其他證據聯絡起來,共同證明和確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也是相對而言的,並且是以同一證明物件為標準的。劃分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的標準,應以能否直接證明案件的關鍵性事實來確定。
一般來說,能夠直接證明案件的關鍵性事實的為直接證據,反之,就為間接證據。在司法實踐中,由於案件千差萬別,有些證據,介於二者之間既可算間接證據,所以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並不是絕對的。
間接證據在民事訴訟中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首先,間接證據可以作為調查研究整個案情的嚮導。其次,間接證據可以鑑別直接證據的真偽。
第三,幾個間接證據聯絡起來的證明效力,就可以相當於甚至超過一個直接證據的證明效力,所在在證明案件的事實時,間接證據是直接證據的有力助手和可靠的佐證。
3、原始證據和派生證據(傳來證據)
原始證據和派生證據,是按民事訴訟證據**加以區分的。所謂原始證據,就是直接**於案件客觀事實的證據,即人們通常所說的「第一手材料」。
所謂派生證據,就是從原始證據中派生出來的證據,也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第二手材料」。如證人根據別人所說的案件事實所作的證言,物證的**、複製品,書證的抄本、影印件等。
原始證據雖然可靠性大些,但也是有條件的,而不是絕對的。因為原始證據也有一個是否真實可靠的問題。
派生證據,雖然不如原始證據可靠,但在處理民事案件中,是一種不可缺少的證據,在沒有收集到原始證據的情況下,可以順藤摸瓜,通過派生證據找出原始證據可以通過派生證據,審查和確認原始證據的可靠程度;
在原始證據已被毀滅或無法直接運用的情況下,運用其複製品、副本、節錄本或**等派生證據,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二、行政訴訟證據的種類:
1、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所記錄或表示的、以證明待證事實的文書;如證明、書信、罰款單等。
2、物證。是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徵、質量等說明待證事實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如達不到國家質量標準的藥品等。
3、視聽材料。是指用錄音、錄影的方法記錄下來的有關案件的事實材料。如用錄音機錄製的音響、語言;用錄影機錄取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動;用電子計算機儲存的資料等。
視聽資料可以由當事人提供,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索取或複製。
4、證人證言。是指證人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人民法院製作的對案件事實的陳述。除了精神或生理上有缺陷而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和案件的訴訟**人不能做為案件的證人外,任何公民和組織都有作證的義務。
證人做證一般應親自出庭,確有特殊情況不能到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後可以用書面證言的形式作證。
5、當事人的陳述。是指案件的直接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關於案件事實和證明這些事實情況的敘述。
由於行政爭議就是在當事人之間進行的,所以他們最瞭解爭議的事實。當事人的陳述是查明案件事實的重要線索,應當加以重視。
但是,由於行政爭議直接涉及到當事人雙方的利害關係,所以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陳述應客觀地對待,注意是否有片面和虛假的部分。當事人的陳述只有和本案的其他證據結合起來,綜合研究審查,才能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6、鑑定結論。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專門機關對行政案件中出現的專門性問題,通過技術鑑定作出的結論。由於行政案件涉及許多專業技術管理領域,所以鑑定結論是行政訴訟中運用的極為廣泛的一種證據。
如衛生監督機構對藥品質量的檢驗證書。
7、勘驗筆錄、現場筆錄。勘驗筆錄是指人民法院對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現場或者對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證,就地進行分析、檢驗、勘查後作出的記錄。
它是客觀事物的書面反映、是保全原始證據的一種證據形式。勘驗筆錄常常用於涉及房產、土地、山林、環保管理等方面的行政糾紛。
現場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現場當場實施行政處罰或其他處理決定所做的現場情況的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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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的證據的具體型別有哪些?
7樓:利樹花堅衣
法律規定的證據型別包括以下八種型別: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8樓:万俟秋英謇詩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證據可分為七類,
即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鑑定結論、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
9樓:寧禮蔡鵑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有下列幾種: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的陳述;
(六)鑑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
以上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因此,以上任何一種,都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我國刑事法定證據的種類有那些?
10樓:鄭莊公
1、證據有下列七種:(一)物證、書證;(
62616964757a686964616fe59b9ee7ad9431333231626331二)證人證言;(三)被害人陳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五)鑑定結論;(六)勘驗、檢查筆錄;(七)視聽資料。
2、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3、1、相關性。英美法系上的相關性,又叫關聯性,是指證據必然與待證事實有實質性聯絡,從而對待證事實有證明作用,「稱關聯性,指就待證事實,具有得推測其存在或不存在之可能的關係」。相關性是證據的一種客觀屬性,其根源於證據事實同待證事實之間的客觀聯絡,是基於待證事實作用於客觀事物以及有關人員的主觀所產生的。
因此在辦案過程中。司法工作人員應當如實反映證據同待證事物之間的聯絡並據以確定證據在證明待證事實中的作用,而不能牽強附會地加以聯絡。由於證據的相關性主要是一個事實問題,在對特定材料是否具有相關性作出判斷時,判斷者的認知能力和認知方式均居於十分重要的地位。
在訴訟證明中,特定證據對於待證事實所具有的證明作用主要取決於其與待證事實的相關性,相關性判斷的作用有二:一是劃定被調查證據的範圍。對控辯雙方而言,提供證據的範圍應限定在與待證事實具有相關性的證據之內。
控訴方提出的是證明待證事實成立的證據,也就是對事實成立有正面作用的證據;對於辯護方而言,提出的是證明待證事實不成立的證據,也就是對事實的成立有負面作用的證據。如果沒有這兩個方面的相關性則不得成為該案的證據。二是證據具有可採性的前提條件也就是證據如具有可採性,則具有相關性就是其必要條件(但不是充分條件)。
2、可採性
可採性是指證據依法能夠成為證據的資格,又稱「證據力」、「證據的適格性」。在傳統上,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的立法風格上存在較大差別,「英美法因採陪審裁判制,由陪審員為事實之裁斷,為防止陪審有偏見或涉及感情或專斷之弊,乃就可以使用為證據之範圍加以限制。即就證據之許容性設有嚴格之法則,以保障證據之證明力;大陸法為發揮職權主義精神,對於證據能力殊少加以限制。
凡得為證據之資料,均具有論理的證據能力。」由於大陸法系採用的法定主義方式以客觀的、明示的法律規則宣示證據的適格性,排除司法人員的主觀隨意性,因而易於操作、執行,但缺乏靈活性;英美法系採用的裁量主義方式具有這種靈活性,但蘊藏著被濫用的危險,在司法人員素質不高的情況下,自由裁量方式可能並不利於發現真實。從邏輯上講,這兩種方式各有利弊,孰高孰低,不可一概而論。
但是在價值判斷上,如何在二者之間進行取捨,則需要利益衡量。正如清華大學王亞新教授所言:「在證據能力的決定上採取何種方式取決於究明案件真相與防止個人恣意這兩種要求之間的利益衡量,其一般的基準是:
在涉及個人的重大權利或利益的事項上,應該優先考慮防止法官主觀隨意性的要求,即採取法定方式;在不涉及或較少涉及這種重要權利的事項上,則可以採取更靈活更有彈性的自由裁量方式,以利於發現真實。」
正因為兩**系的立法方式各自存在著上述無法自救的弊端,現兩者的混合模式已為各國證據制度的共同選擇,兩**系國家在證據可採性立法方式上的差別正在逐步縮小。
因此,無論是英美法系國家還是大陸法系國家,只要事物具備相關性(證明能力)和可採性(證據能力)即可成為證據,而不管這種事物是以什麼形式表現出來。與證據的相關性相比,證據的可採性從本質上說不是證據本身具有的屬性,而是法律為了滿足某種價值觀念的需要從外部加於證據的特徵。是一個價值判斷問題,是一個嚴格的法律問題,因此存在證據規則的國家關於證據可採性的規定就成了證據規則的核心內容,而相關性在本質上是證據本身具有的特徵,是一個單純的事實或經驗問題,在一定程度上需要司法人員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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