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酒店跳樓自殺酒店一方有沒有賠償責任

時間 2021-09-13 03:31:31

1樓:匿名使用者

按實際情況,如果在酒店跳樓自殺,酒店一方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七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2樓:凌浩宇

我覺得這是個人行為,只是它所處的現場在酒店的範圍內,作為酒店來說他只負責客人的舒適與安全,酒店的欄杆高度符合要求,那麼就沒有什麼安全責任,主要責任應是自殺者本人,而酒店只承擔一點管理責任.至於賠償就要看酒店了,如果酒店不想把事態擴張影響經營的話,有可能給出一點安葬費.

3樓:富良野花海

應該沒有.

如果死亡原因是因為酒店的安保問題導致的,可以索要賠償,可是你自己都說了是自殺.那酒店可以甩的一乾二淨.不可能每死一個人酒店都需要賠償的.

要是這樣每個想自殺的都去酒店自殺,那酒店的生意還做不做了?!

4樓:匿名使用者

酒店又沒殺你,有什麼責任

有人在酒店自殺家屬需要給酒店賠償嗎

5樓:嘆笑一世傾城

針對此提問,其它幾位網友錯誤理解了提問者的意思。網友的提問是:顧客在酒店回自殺,影答響到了酒店生意,顧客的家屬要不要賠償酒店的問題。

如果酒店盡到了注意義務,在自殺者自殺事件中不存在過錯,酒店不承擔賠償顧客的責任。反之,如果酒店能舉證因顧客自殺,影響到了酒店生意,酒店有權向自殺者親屬提出賠償要求。

6樓:

應該是酒店賠了給家屬吧

本酒店員工在本酒店樓頂跳樓自殺酒店老闆有責任嗎

7樓:因特網欄科

第六條 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應當將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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