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濤聲海韻
頻繁換工作總是不好,但是還是要按照程式申請辭職。
當事人想辭職,按照程式,應該書面提交辭職申請,辭職報告通常簡單就好,但是應該真實合理,並有比較充分理由,特別是想急辭職的,要說明原因,如果沒有特殊情況,一般法律規定是提前一個月的,可以參考以下範文。
辭職報告(範文)
尊敬的公司領導:
我因***的原因,目前無法繼續工作,經本人再三考慮,決定在x年x月x日辭職,特向公司提交辭職報告。 希望您能及時找到合適的人選接任我的工作。
辭職人:***
年月日離職原因大體有以下幾方面:
1、感覺個人在公司發展的空間有限;
2、薪酬待遇與個人期望值有較大差距;
3、員工與領導層之間的互相信用程度較差,
員工與上司不容易溝通,想法得不到上司重視;
4、與領導人在公司理念上產生分歧;
5、企業人際關係過於複雜,導致員工情緒低落、心情鬱悶;
6、公司發生改制、股東或主要經營者更換等,被調整離職;
7、個人原因(如自己選擇創業、離開企業所在城市、出國、考研等)選擇離職;
8、公司對員工的職業生涯規劃不清晰,在員工晉升、培訓、薪酬增幅、激勵、承擔更多工作責任方面與個人期望值有較大差距,員工感覺到成長機會較少而選擇離職;
9、辦公環境不佳,如有輻射、噪音、被動吸二手菸等;(這一項在女性離職原因中佔有一定比例);
10、合同期滿或專案(工程)到期。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入職一個月是可以離職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我入職剛一個多星期就離職了,這是我的第一份工作,會不會對以後有什麼不好的影響啊
3樓:濤聲海韻
不會影響,用人單位和員工是雙向選擇。
如果員工提前一個月(試用期提前三天)書面向單位申請離職,或者與單位協商經過單位同意,或者單位有違法情形的,當事人都可以離職。單位故意刁難不讓離職,是違法的,可以去勞動行政部門申訴。
另外,非全日制用工,無需提前書面申請的,當天口頭申請就可以結束用工關係。
但是如果提前申請離職,勞動合同有依法約定培訓費等協議的,當事人需要與單位協商給予合理的補償。
另外,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對行業競爭要求保密的單位,如果有補償,當事人離職後還要遵守相關的要求,如果違約,還要賠償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工作一個月就想辭職,對以後找工作會有影響嗎
4樓:醉意撩人殤
辭工對以後找工作沒有影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勞動者隨時通知解除合同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5樓:卡卡卡卡新
如果擔心這一個月的工作經歷會影響你後續的求職,不妨不要把這段經歷寫在簡歷上。
如果在社保這方面有留下了這家公司的一些足跡,那麼也可以不列在簡歷上,可以考慮在面試的時候跟面試官說明,同時說明原因,如:這段經歷沒有達到自己的預期 ,工作無法正常開展公司方面存在問題漏洞等。
不用害怕這一個月會對後續找工作有多大影響,只要不是頻繁地短期內就業與離職,用人單位一般都不會去追究太多的。
6樓:匿名使用者
你傻啊,找工作肯定說有2年工作經驗,只幹了一個月這份工作不要說,要是問你這一個月在幹嘛,就說一直在尋找合適的單位。
7樓:匿名使用者
這樣短暫的工作經歷難免讓僱主懷疑你的穩定性、適應性和自身能力。
你在找下一份工作的面試中,面試官通常都會問你上份工作的離職原因,你的回答要誠懇且有理有據,不是你自己太主觀的原因,這樣影響一般不大。
希望能幫到你,祝工作順利!
8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你自己個人的事,關鍵是你問心無愧,人每時每刻都 要面對人生的風風雨雨,過去已經過去,最重要是未來,現在是最好的禮物,活在當下,人生苦短同,不要浪費光陰
9樓:無憂求職錦囊
首先工作一個月就離職,肯定會在你下次找工作的時候,讓hr懷疑你個人的穩定性。會不會再次馬上離職?能不能穩定?
這些原因都有可能導致你不被錄用。要解決這個問題需要想好如何給出一個合適的離職原因 ,同時讓hr相信上一次的匆忙離職只是偶然情況,不會再次出現 。
10樓:催天下
自己如果做的不順利,辭職是無可厚非的,只要有能力,到**有發光。充滿自信的去面試吧!把短期的工作經歷就當做一個小插曲給剪輯掉吧。
11樓:
你首先的確定你想做什麼?能做什麼?結合自己的長處做自己喜歡的職業,如果收入待遇等條件都不比原來的差多少,或者更好,你一定能說服你爸媽的!
12樓:匿名使用者
最好是混滿一年在走,要不就在你的簡歷裡不要顯示這家公司,就寫幹兩年的公司。
我就這麼幹,應聘什麼公司就寫什麼樣的簡歷。簡歷是可變的,你懂嗎。
13樓:高冷玉
都有吧 有的公司回覺的你是不穩定 愛跳槽的 所以就會對你另眼看待,但是如果你又說出來他們公司不符合你不是你理想中的公司 有些公司又會覺的你的眼光太高 他們公司不適合你
14樓:裴蓁律師
習慣性無理由跳槽,會記錄在案,直接影響就業
15樓:
沒什麼郵箱,以後簡歷上不體現這一個月的工作就行了。一兩個月沒工作也是正常的。
16樓:齊河華瑞牧業
不會影響的,一般公司會有三個月的試用期,這期間就是你適應公司或公司考量你的
17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情況偶爾出現影響不大,頻繁出現就會影響再次就業,面談會問你離職原因的,做好應對準備,如果是高管會有背景調查,如果你應聘的是一般人員,建議將這個公司的工作經歷略掉不提
18樓:匿名使用者
單獨一個不要緊,不要頻繁跳槽就行
19樓:桃色和粉色
沒有影響,只要你的簡歷上別寫成工作年限1月就行,頻繁換工作會造成習慣性的問題,而且給用人單位一種不穩定的感覺,所以,請慎重
你只寫以前工作的2年,別寫最近1個月這個,就無所謂了
20樓:今生不再
你也太實在了,以後在簡歷上寫兩年就行了,不要講大實話,傻孩子。
21樓:匿名使用者
不會,除非是你很頻繁的在跳槽,連續幾個公司都是做了幾個月那種,試用期本身就是雙方之間互相選擇的過程,工作簡歷裡可以看自己需要選擇性新增,1個月的不算什麼工作經歷,直接簡歷裡不用填寫的,除非是hr問你上家離職後中間的空窗期在幹什麼這種。
22樓:再見雲顏
有一定的影響,但是影響不大,你的簡歷中可以將這種工作一兩個月的內容刪除掉即可。
23樓:上海_英才網
不會有影響,但是相當於你這段工作經歷白費了,寫簡歷的時候不要寫出來。在下次找工作有相關的可以說你從工作中獲得的能力,學習到什麼。
剛上班一個月就有辭職的想法正常嗎?
24樓:烈火三代
我感覺挺正常的,因為我也有遇到過一樣的情況,感覺公司的發展和個人的發展不一致,自己得不到想要的,留在公司裡也是煎熬。
如果你是一名剛剛畢業的大學生,在找工作的時候一定會遇到很多瓶頸,因為你是應屆生,也沒有工作經驗,所以公司會認為你沒有一開始的投入價值,只能是在培養或者培訓之後,才能真正上崗,所以你需要多加磨鍊自己才可以更好的快速進入工作狀態。如果這個時候的你才剛剛工作了一個月就想要辭職,那麼你多半是因為還不完全適應這種社會人和職業者的工作狀態,所以才會有這樣的想法,這個時候的你其實可以再給自己一點時間去磨鍊,不要匆匆跳槽,因為你還沒摸清楚企業裡需要的是什麼,就這樣匆匆離開的話,下一份工作也還是會照樣尷尬,讓你會有繼續跳槽的打算。
如果你是一個已經工作多年的職場老手,在一個公司剛剛入職一個月就想要辭職,那麼你需要分析自己想辭職的原因究竟是什麼,如果你是因為公司的氛圍不夠好,或者是工作模式和制度與自己的想法不符,那麼你就可以去提辭職,不過也要和老闆講清楚,如果還有挽回的餘地,老闆還是會對你有所顧忌,然後做出相應的調整,畢竟公司招聘人員很麻煩,而你要重新找工作也很不容易,所以如果能夠互相體諒,就還是可以繼續在一起合作的。如果你是因為自己之前在工作單位裡的一些習慣和想法沒有改善,所以對於這裡不適應,那麼一個月的時間就下定論未免太短暫,所以可以讓自己再堅持一段時間試一試,實在感到不合適再提辭職也不遲。
當你想要辭職的原因是因為其他的想法時,就可以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跟老闆說明白,也不要耽誤自己另尋他主,比如你需要離開這座城市,或者是家裡的原因不得已要離開,那麼就可以直截了當的說明白,而這些都是人之常情,公司都是會認可和接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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