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處分共同財產的屬於無效民事行為。如果要追究的話,可以依法起訴。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七條
婚姻法第十七條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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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案例
程某某與李某某系夫妻關係。程某某與馮某某於2023年11月開始婚外同居,當月程某某給馮某某20萬元現金購買轎車,馮某某用該款購買轎車一輛且登記在自己名下。2023年6月,程某某購買藍灣俊園住房一套,向開發商支付530500元購房款。
2023年4月,程某某以合同更名的方式將該套房屋贈與馮某某,房屋產權登記在馮某某名下。2023年10月至2023年期間,馮某某以辦公司需要註冊資金為由向程某某索要資金,程某某共給付馮某某3049928元。
2023年7月2日,馮某某與張某簽訂借款協議,張某承認實際收到290萬元借款。2023年7月,李某某訴至一審法院,請求判令:確認程某某贈與馮某某財產的行為無效,要求馮某某返還304.
90萬元、車牌號鄂a-fl385轎車一輛、藍灣俊園住房一套,要求張某返還290萬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馮某某與程某某年齡相差懸殊,明知其有配偶而以情人身份與之同居生活,並向程某某索取汽車、房產及將近305萬元的錢款,其行為違反了社會公德,主觀上並非出自善意。
程某某未經李某某同意,將夫妻共有鉅額財產贈與馮某某,侵害了李某某的合法財產權益,其贈與行為無效。第三人張某明知馮某某是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得上述財產,卻與馮某某惡意串通,以所謂長期借款的形式將290萬元轉移到自己名下,其應將該款項返還給李某某。
據此判決:
(一)馮某某向李某某返還轎車及房屋,過戶費用由程某某承擔;
(二)馮某某向李某某返還3049928元;
(三)張某對其中的290萬元承擔連帶返還責任;
(四)駁回李某某其他訴訟請求。馮某某、張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程某某向馮某某的贈與行為應依合同法的規定單獨判斷,贈與行為是程某某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已辦理過戶登記,故應當認定為有效。
馮某某向程某某索取資金3049928元應予返還。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第(二)、(三)項,撤銷了第一項,即馮某某返還現金但不返還轎車和房屋。
某檢察院抗訴認為:程某某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馮某某的行為違反了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則,馮某某取得訴爭房屋和車輛是基於其與程某某之間不正當的婚外同居關係,其取得財產主觀上並非善意,且不是有償取得,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定條件。
終審判決認定程某某贈與馮某某房產與車輛的行為有效,系適用法律錯誤。再審法院認為,程某某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贈與行為無效,馮某某應返還當時購買車輛和房屋的對價730500元以及其索取的資金3049928元,張某應對其收到的290萬元承擔連帶返還責任。
2樓:七臺河李陽平
二、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三、在司法實踐中,夫妻雙方在處理日常事務時,應當互為**(即**人的行為直接視為被**人的行為),法律後果直接歸屬於被**人。因此,在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進行處分時,相對人(第三方)有理由認為該處分行為是夫妻共同行為,也就是夫妻一方直接代表另一個方實施的處分行為,從而處分行為無論另一方實際上是否同意,第三方均無需返還,視為合同當有效。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七條 婚姻法第十七條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分析說明]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處理即是處分權。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徵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處分共同財產的屬於無效民事行為。
4樓:山西太原王律師
夫妻共同財產需要由夫妻共同處分,但日常生活小額支出除外。對於大額支出,比如房產必須由雙方協商一致處理,一方擅自處分,另一方可以主張撤銷或者要求對方賠償損失。
5樓:心活在次元夢裡
起訴法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有共同處理權,要求返還。
6樓:張偉傑律師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這是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釋(三)第11條規定的
一方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如何認定?
7樓:jiaxin周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處分共同財產的屬於無效民事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版姻法》第十七條關於權「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處理即是處分權。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徵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處分共同財產的屬於無效民事行為。
8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版理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權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七條 婚姻法第十七條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分析說明]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處理即是處分權。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徵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處分共同財產的屬於無效民事行為。
夫妻一方擅自處置夫妻共有房產的效力如何
9樓:柔情西瓜啊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購房產,無論房屋產權證上的權利人是一方亦或兩方,該房產均應為夫妻共有財產。如果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與他人簽署了房屋買賣合同,該合同是無效的。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的規定,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處分共有財產應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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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四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第五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六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10樓:柴少遠
夫妻一方擅自**共有房屋,買受人可否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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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死亡時,應把夫妻共同財產中屬於死者的部分作為死者遺產的一部分進行分配。繼承法 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 配偶 子女 父母。第二順序 兄弟姐妹 祖父母 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繼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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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夫妻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處置了,比如賣給第三人,但是第三人並不知道這個東西是夫妻一方私自處置的,所以買賣關係成立。否則就是第三人知道這個是夫妻共同財產,買賣關係還是成立,但是給夫妻另一方造成了損失,所以需要賠償。 淡定鹿鹿 比如說你們夫妻共有一輛車,丈夫將車出賣給第三人,如果第三人購買車的時候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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