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極地綠洲與故事
雙方交房之後買主再去幫東西屬於什麼罪?這個看合同怎麼約定的,有可能是盜竊罪。
2樓:
拿了不屬於自己的東西,就屬於盜竊罪應該負法律責任的。
3樓:穰映
然雙方已經交房了,買主再去搬東西,當然就屬於偷竊罪,盜竊罪
4樓:姜德金
雙峰教育後玩意兒注意要去,搬東西,什麼罪鼠一樣偷竊的,
5樓:權墨傾宬
雙方交房之後買主再去幫東西屬於,沒明白你的意思,幫東西沒事的。
6樓:信曉星
再去拿東西屬於私闖民宅,在交房之後,
7樓:
雙方買房之後買主再去幫忙買東西,沒懂會犯什麼罪呀。
8樓:巴尋巧
已經交了錢,房子裡面所有的東西都是歸房主所有,你再去搬別人的東西就屬於偷盜。
9樓:黑丨白丨色
雙方交房租好買主請去東西然後屬於南北通透然後可以九十平米
10樓:小研老師
如果買賣雙方已經把房屋過戶了,那再去搬東西的話,那就屬於盜竊罪。
11樓:狂和不
屬於侵害他人物品罪,可以報案
1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沒有事先談好,並且在無你家人在家的情況下,嚴格說就是入室盜竊了。
不過這種情況比較特殊,具體還得分析,你這鎖也沒換,說不清。
13樓:雙採萱
這個可能需要諮詢專業的律師比較好。
14樓:aa微湖來客
1、買賣二手房一般流程都是買房先交上定金,然後去銀行進行貸款審批,銀行初審通過,放貸方面不存在問題之後,買主才會交首付,賣方將房產過戶給買方然後抵押給銀行,買賣雙方和銀行三方簽訂一項協議,貸款下來之後由銀行直接打給賣方。
這種交易情況流程下可以避免出現銀行不放款的情形。
2、也不排除有特殊原因導致貸款無法批覆的,這種情況下根據房屋買賣合同,房東有權收回房屋,然後將首付款歸還買方。當然過戶的費用可由買方承擔,因為這是因為他的原因造成的合同無法履行。
擴充套件資料:
一、賣房前準備工作:
1、二手房房產一般系夫妻共有或與其他親屬共有,賣方在打算**房屋時應與各共有人協商一致,避免在簽訂買賣合同時其他共有人不願意配合,導致賣方需承擔違約責任。
2、賣房前賣方應彙總房屋存在哪些瑕疵(水管、電路、採光等),在**資訊中一併列明,避免因為房屋瑕疵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二、委託中介須謹慎:
1、「全權委託」、「獨家**」要慎重
「全權委託」賣方需要承擔較大的風險,中介公司為自己利益而對買方做出的承諾,賣方就要對此承諾承擔責任。
「獨家**」如果中介因某種原因不積極**房屋賣方就會比較被動,即使自己尋找到合適的**機會,中介向賣方索要費用的情況也極為常見。
如果非要採用上述方式,應在合同和授權委託書上做出一定限制:比如「委託書上標明簽訂合同或收款須由賣方本人親自確認方為有效」、「獨家**的底價是多少」、「中介**權的有效期限到何時止」、「不能按約定時間和****如何處理」、「不通過中介另行**如何處理」等等。
2、權屬證書原件應該由賣方本人持有
中介一般會以方便**為由要求賣方把《房產證》交給中介代為保管,但是一旦賣方和中介發生糾紛,中介往往會扣住產權證不還。賣方要回房產權需要花費大量精力,建議賣方把房產證、身份證的影印件交給中介,需要原件時可由產權人親自出面辦理。
同時賣方應在影印件上註明:此影印件僅供xx中介公司代為**xx房產之用,不做其他用途。
3、謹慎收取定金
二手房交易流程進行到議價過程的時候,中介公司找到客戶後會同賣方議價。如賣方接受購買條件,則從中介處簽收定金。但很多中介公司會要求保管該定金,賣方對此要慎重。
如果房子賣了,定金可以轉為佣金,但是如果買方毀約賣方定金不予退還時,中介公司卻要求分賣方一杯羹。
4、簽署合同等檔案不能留空白
賣方在簽署合同等檔案時一定要仔細稽核檔案的內容,如果有空白之處要麼要求明確填寫要麼用筆劃掉相應空白。避免中介或買方後續填空造成糾紛。
5、對交易可能發生的費用應該在委託中介時提前確認清楚
在與中介簽訂正式的有權利義務約束條件的協議或承諾之前,應該先就委託中介售房可能發生的費用、這些費用由哪一方承擔、要委託中介代為處理的所有事項都進行明確約定,並把相關費用標準形成書面檔案,由各方確認。以免在合同簽訂後,履行過程中,因費用承擔問題產生爭議。
三、房款交割有講究
1、在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後,賣方應收取定金,買方第一天簽約、第二天反悔很常見。
沒有定金的約束,買方可以隨時違約。賣方通過訴訟等方式主張損失耗時耗力,而且損失數額難以舉證。
2、辦理過戶時,要確保買方已經拿到了貸款承諾函。
簽約時,買方通常只支付首期款,餘款待過戶後由銀行支付。但銀行只根據買方指示付款,如在房屋過戶後、銀行放款之前,買方取消了貸款,則銀行自然不會再放款給賣方,故賣方最好能取得買方貸款銀行的放款承諾,且放款一定要直接進入賣方賬戶。
另外賣方也可以要求買方與擔保公司簽訂保證合同,保證賣方過戶房產後如拿不到尾款由擔保公司承擔。目前很多中介公司為促成交易,也會以自有房產提供擔保。
3、更名完成後提醒中介支付過戶押金:
此款項屬於中介代管款項,一般3000到5000左右,用於結清水電煤氣以及管理費的,交房之後,一定要及時提醒中介返還過戶押金。
15樓:歐士齊
侵佔他人財物,屬於違法行為。
16樓:
交房後如原房主告知的那就夠不成犯罪,如果沒有告知的就有私闖民宅的嫌疑,當然要看雙方如何協商解決。
17樓:職場yy老師
那如果說買主再去放東西的話。肯定是有這種偷竊或者是搶劫的這種嫌疑吧
18樓:00喜洋洋
如果是這樣,你直接就報警好了。
19樓:未來還在那裡嗎
這個你可以諮詢相關律師問問有關的法律責任問題看看
20樓:自心難控
買房合同上的交房到底是指開發商要交給業主哪些東西呢?是交鑰匙嗎我是2023年底買的房子,買的時候房子還在建造中,當時簽了合同,第九條是交付期限及條件:出賣人應當在2023年5月18日前,將符合以下各項條件的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
1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並取得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2取得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該由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檔案或准許使用檔案3用水,用電,用氣,道路等,具備商品房正常使用的基本條件4竣工綜合驗收備案5竣工驗收備案,該商品房經分期綜合驗收合格。
21樓:瀧凝苼
這得看看搬什麼東西了,差不多的就讓搬了吧,買賣一場。
物權法中的「交付」到底是什麼概念
22樓:法律快車
1、「物權法中的「交付」到底是什麼概念」:是一個物權變動方式的概念,即:動產的物權變動,以交付為公示,交付後即完成了物權的變更過程。
2、「說明只要動產交付給對方了。物權就屬於對方了是吧?」:是。
3、「那這個交付是什麼概念呢?」:物權變動,《物權法》將其分成了兩個不同的合同,即基於雙方合意的變更物權的債權合同、物權實際變更的物權合同,物權變更應以雙方合意的以變更物權為內容的債權合同為基礎,在有雙方合意變更物權的合同的基礎上,將物實際交付給合同對方的,才發生物權變更的效力。
如果在雙方達成以變更物權為內容的合同後,一方反悔不再交付:則物權未發生變更效力,但原為變更物權而簽定的債權合同仍然有效,只是物權並沒有變更,合同守約方可以依據原債權合同(買賣合同或公證後的贈與合同、公益合同等到)追究違約方的責任。
4、「比如別人借我一個鉛筆,是不是鉛筆交到我手上就已經算是交付了?物權就變成我的了?而對方只有債權,喪失了物權?
」:非也。你所說的這種情況,不是《物權法》意義上的「交付」,而是臨時轉移佔有,因為你們之間只有「借」的臨時轉移鉛筆給你使用的合同,並沒有以將鉛筆「給」你(不管是贈與還是買賣)為內容的債權合同。
5、「還有如果上面說的成立的話,那我去商場看珠寶,指出要看什麼了。售貨員把寶石交給我手裡的時候,就等於物權交付了?他們就只有債權了?」:
(1)上面你所說的不成立,因此下面的例子也不成立。
(2)售貨員將寶石交到你手上:你們之間並沒有形成你買她賣寶石的買賣合同的合意,雙方都沒有以轉移寶石物權為你所有的意思,也就是說:沒有一個合意的以轉移物權為內容的債權合同的基礎在,所以:
這也不是「交付」,只是臨時轉移「佔有」。
6、「那是不是我拿起就走,對方只要敢搶回去,那就構成搶劫罪?因為物權屬於我了;他想不通過合法途徑讓我還債給他,就等於非法佔有為目的,就是搶劫?」:
(1)呵呵,你不用暴力威脅的手段當場拿起就走:屬於搶奪。如果用暴力威脅手段:你才是搶劫、而不是售貨員搶劫。
(2)你交沒有「物權」:只是臨時佔有、只有驗看的權利。物權仍然屬於商場。
(3)只有在你與售貨員達到買賣合意、你交了貨款後,售貨員將寶石交到你手上時:這才是《物權法》意義上的「交付」。
7、「如果和我所理解的概念一致,那麼物權法不就成了合法「搶劫」的保護傘了?」:不會和你理解的概念「一致」,也不會發生你所擔心的誤解和現象,因為即使不懂一點法理的人也會有一個基本的概念:
交錢拿貨,呵呵。
8、「比如借出去的東西。被別人賣了。是無法從第三人那追回物權的。只能從跟你借東西那追究債權,也就是說這時候只有債權,已經喪失了物權」:
(1)借東西的人擅自出賣借來的物品:屬於無權處分行為,不一定就追不回來,不是「只能」、只是「可能」,即:如果購買人是知道內情的,購買人不屬於善意第三人,購買人與借物人之間的買賣合同屬於效力待定合同,如果原物所有人追認買賣合同,買賣有效;如果原物所有人不承認買賣合同:
買賣無效,原物所有人有權追回原物。惡意購買人的損失應和借物人共同承擔。
如果購買人不知道內情;屬於善意第三人,買賣有效、購買人取得該物所有權。此時:原物所有人的物權因為借物人的侵犯的權行為而喪失,所有權轉化為債權,借物人應以全權方式補償侵權損失。
9、「第一把別人擁有物權的物,也就是借來的或者租來的物給賣掉這本身不符合社會公共道德,這種行為違反了民法通則第7條的規定,買賣合同條款應該不受法律承認」:這說法不準確:
(1)把借來的或租來的物賣掉:不僅是「不符合社會公共道德」,而且屬於違法的侵權行為,正像你所說,違反了《民法通則》,但不僅是違反民通第7條,還違反了《民法通則》第五章 民事權利第一節 財產所有權和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和《物權法》中關於物權的保護規定。
(2)「買賣合同條款應該不受法律承認」:法律並沒有無條件「承認」這買賣合同,但也沒有全部否定,而是將這合同作了區分處理,
即:區分購買人是否善意第三人、區分原物所有者的態度來處理,如果是原物所有人也在事後追認這買賣合同:買賣合同有效。
如果原物所有人不予追認這買賣合同:購買人是善意第三人的,購買人可以取得物的所有權以保護交易的的善良交易物件的交易公平,同時確定無權處分的出賣人為侵犯原物所有人的所有權的侵權人,由侵犯物權人承擔對原物所有人的物權損害賠償責任。
如果原物所有人不予追認這買賣合同、且購買人是惡意第三人的:買賣合同無效,原物所有人有權追回原物。
8、「第二.這種賣把別人擁有物權的物賣掉本身是違法行為,所獲得的利益就是非法的利益,也就是構成了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而又是以通過欺騙的手段,騙了物權所有人也騙了第三人而獲得的非法利益,這就構成了詐騙,主觀要件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客觀要件是以欺騙作為手段。
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因為把物賣掉,對方就只有債權,喪失了物權,等於把物轉化為錢的這種財產所有權歸為己有了,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完全符合,可是現在的物權法這樣一規定只有債權,就等於否定他詐騙罪,物權法不是憲法,所以不能大過刑法,這時候又怎麼解釋呢?」:
(1)朋友,你應是個法學愛好者亦或是自學者?學了一些概念卻沒能融會貫通,自己把自己繞了個結實。把俺都快繞糊塗了,真是服了你了。
(2)借物人沒有通過欺騙原物所有人而取得物:他是合法佔有、是「借」而不是「騙」:界定為民事無權處分事件的,應是在當初的真實意思表示是「借」,借到手後才產生「賣」的意思。
(3)如果借物人在當初「借」時的目的就是為了「借」(或租)來後轉賣:這不再是侵犯物權的民事糾紛、也不再是無權處分,而是純粹的詐騙犯罪,此時你所說的就是正確的,即:「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完全符合」,不能再作為民事案件處理,在詐騙數額達到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時,應以詐騙罪立案偵查;在沒有達到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時,應以違反治安管理的詐騙行為進行處理。
(4)「可是現在的物權法這樣一規定只有債權,就等於否定他詐騙罪,物權法不是憲法,所以不能大過刑法,這時候又怎麼解釋呢?」:是你理解錯了,《物權法》只調整民事糾紛範圍內的物權行為,如果真像你所說的那種只是以「借」為幌子、真實目的就是為了「借」來或租來後賣掉謀利,就是純粹的詐騙行為,不能再適用《物權法》來調整,《物權法》沒有「否定他詐騙罪」(因為那已經不是《物權法》能管的範圍,而是有《刑法》作了相關規定),也沒有「大過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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