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是指什麼,哪些情形不屬於醫療事故

時間 2021-09-07 15:43:13

1樓:法律快車

不屬於醫療事故的情形

(1)在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採取的緊急措施造成不良後果的。即: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病人的生命,醫護人員按照醫療操作規範所採取的緊急救治措施。

(2)在醫療活動中由於病情異常或者患者特殊體質而發生的醫療意外的。所謂醫療意外,是指由於病情或病員體質特殊而發生難以預料和防範的不良後果的。醫療意外具有兩個基本特徵:

一是,病員死亡、殘疾或功能障礙的不良後果發生在診療護理工作中;二是,不良後果的發生,是醫護人員難以預料和防範的,或者說是他們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醫療意外的發生,是難以預料的,醫護人員主觀上不存在過失,而是由於病員自身體質變化和特殊病種結合在一起突然發生的,是醫護人員本身和現代醫學科學技術所不能預見、防範和避免的。醫護人員根據當時的情況,無法預見可能會產生的病員死亡、殘疾或功能障礙的不良後果。

醫療意外常見的表現形式是,醫護人員搶救及時,措施得力或手術操作無誤,但患者仍出現死亡或遺留嚴重後遺症;病員為特異性體質,在**前知道或**後發現,但目前醫學科學技術難以解決而出現不良後果;在基礎麻醉或推管阻滯麻醉時,使用規定的劑量麻藥,仍導致呼吸抑制,血壓下降或麻醉平面過高,若經積極搶救,依然未能防止不良後果才;診斷及手術適應症明確,操作無誤,而在術中或術後,發生意外,呼吸、迴圈驟停及其他重要器官的功能衰竭等不良後果的。

(3)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後果的。醫護人員在給病人提供血源時,按照供血的有關規定進行查驗,輸血操作無誤碼,而輸血後病人仍出現不良後果。

(4)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後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後果的。由於病人對醫療行為不理解,不按醫囑服藥或私自服藥,個別患者出於某種動機和目的,不真實反映病狀,不接受醫護人員的合理**措施,過早地增加活動,術後過早進餐,私自外出等,由於患方引起的這些原因而導致不良後果的醫護人員不承擔責任,不能認定為醫療事故。

(6)經患者同意,對患者實話實驗性診療發生不良後果的。在許多科研、教學醫院,經常有經過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用於臨床試驗的藥物、試劑、**儀器等在病人身上試用,但試用必須按試驗性的有關規定進行,必須說明使用的目的及可能會產生的不良後果或***,必須徵得患者本人同意,並簽訂協議書。患者簽字同意進行實驗診療的,發生不良後果的醫護人員不承擔醫療事故責任。

2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以下情形不屬於醫療事故:

一、醫療意外

醫療意外是指在醫療活動中,由於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了不良後果,以及在現有醫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範的不良後果。由此可以看出,醫療意外的發生,並非醫務人員的過失行為所引起,而是由於病員自身體質變化或特殊病情所導致,其發生不是醫務人員通過現代醫學科學技術所能夠預見和避免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33條規定的「在醫療活動中由於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範的不良後果的」,屬於醫療意外。

二、醫用產品損害

醫用產品損害是指因醫療機構使用醫用產品而導致了不良後果。在醫療過程中,經常需要使用植入人體內部的產品,常見的如骨折內固定材料,如果這類產品的質量、滅菌、生物活性等指標有缺陷,植人人體後就可導致不良的後果。

三、疾病的自然轉歸

疾病的自然轉歸,是指疾病經過**以後所達到的結果或指疾病自然發展的結果。在醫療實踐中,某些疾病或疾病在某個階段的**結果經常不為患者或患者的親屬所理解或接受,醫務人員在整個醫療行為過程中均遵守診療規範,不存在任何過失。

四、非醫療意外

非醫療意外是指患者在醫療機構住院診療(或門診診療)期間,由於非醫療活動即患者自己的行為或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的不良後果。如晚期癌症病人的自殺行為,這些非醫療意外的發生,並非由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的行為所引起,而是由於患者個人的行為或第三者引起。

五、非法行醫行為

非法行醫行為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從事醫療活動,按照醫師執業管理的規定,執業醫師應當在規定的執業地點,執業範圍內執業。執業醫師違反上述規定的也是非法行醫行為。

六、醫療差錯

醫療差錯,是指在診療護理過程中,雖然由於醫務人員的過失行為而給病員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損害結果,但尚未達到《條例》中所規定的嚴重程度。有的學者認為,醫療差錯是指因診療護理過失使患者病情加重,受到死亡、殘廢、功能障礙以外的一般損害和痛苦。具體來說,醫療差錯就是由於診療護理中的過失行為而給病員造成低於四級醫療事故的損害結果。

也就是說,醫療差錯與醫療事故的行為性質是一樣的,只是由於前者並未達到法規規定的嚴重程度,而不能被認定為醫療事故。醫療差錯本身又分為嚴重差錯與一般差錯。

一般醫療差錯是指在診療護理過程中,醫務人員雖有過失行為,但尚未給病員的身體健康造成損害,也沒有任何不良後果。嚴重醫療差錯是指在診療護理過程中,由於醫務人員的診療護理的過失行為,給病員的身體健康造成了一定的損害結果,延長了**期間,給病員帶來了痛苦,但並未造成病員其他不良後果。

在醫療實踐中,區分嚴重醫療差錯與一般醫療差錯的關鍵是對病員的身體健康是否造成影響,造成一定影響的,就屬於嚴重醫療差錯;未造成影響的,則屬於一般醫療差錯。

七、併發症

併發症是指某一種疾病在診療護理過程中,發生了與該種疾病相關的其他一種或者幾種疾病的病理狀態。這裡所說的併發症,則是指在診療護理過程中,由於一種疾病併發另外一種或者幾種疾病,而後者的發生是醫務人員難以預料和防範的。因此,如果並非醫務人員的診療護理過失所致,一種疾病併發另一種或者幾種疾病所導致的不良後果,由於缺乏醫療事故的主觀構成要件,不屬於醫療事故。

歸納起來,併發症具有以下三個基本特徵:(1)後一種或者幾種疾病的發生是由前一種疾病所引起的;(2)後一種疾病的出現具有突發性,即前後疾病之間不具有自然規律上的必然因果關係,只具有偶然的因果關係;(3)後一種疾病的出現並非由於醫務人員的過失所導致。

八、患方不配合**

患方不配合**是指因患者及其家屬的原因延誤診療而導致了不良後果。在醫療實踐中,經常出現某些患者及其家屬在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程中,不如實地向醫務人員陳述病情、症狀、病史,或者不遵守醫囑服藥,不接受做必要的檢查**等情況。因此,使得醫務人員在病人發生意外情況時無法順利找到真實**,以至於延誤**或者搶救時機,給病人自身造成不良後果。

在這種情況下,由於醫務人員不具有主觀上的過失,因此不構成醫療事故,自然也就不應當承擔法律上的責任。

九、非人身損害糾紛

所謂非人身損害糾紛是指醫患雙方爭議的焦點不是診療護理引起的不良後果,而是其他非診療護理而導致的侵權行為,如患者就診時,醫護人員態度生硬、收費不合理,醫生違反保密義務,未經患者同意,在**中提及患者的姓名和病情,洩露涉及患者隱私的資訊,侵犯患者的隱私權,造成患者的名譽受損等等

如能給出詳細資訊,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醫療事故分級標準是什麼,哪些情形不屬於醫療事故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要經過以下步驟才能解決這個問題

一、醫療糾紛初起

1.發生醫療糾紛的當事人(醫護人員)負責寫出事實經過,同時向患者或家屬做好溝通、解釋、解答工作。

2.發生糾紛的科室主任負責組織本科醫護人員對發生的醫療糾紛進行討論總結,從中吸取教訓,糾正不足,制定杜絕類似糾紛的有關制度,科主任負責書寫該起糾紛的討論意見,上報醫務部,並向患者或家屬作出相應的解釋工作,妥善解決好醫療糾紛。若確屬負有醫療責任的醫療糾紛,科內能自行解決的,也要上報醫務部備案。

3.經科主任及責任人解釋、調解無效的醫療糾紛應及早上報醫務部,同時上報有關糾紛的書面材料。

二、院內醫療技術討論會

1.科室解釋、調解無效的醫療糾紛及時上報醫務部,醫務部接到上報後做相應調查、瞭解和溝通,然後組織科主任、當事人及患者或患者家屬進行調解。若不能調解,由醫務部報請醫院醫療安全委員會批准召開院內醫療糾紛技術討論會。

2.由醫院醫療安全委員會負責,醫務部集體組織實施相關醫療糾紛的技術討論工作。

3.技術討論會主持人宣佈醫療技術討論程式和會議紀律。

4.科主任、當事人必須準時出席院內醫療技術討論會,在會上當事人應認真、負責地陳述診療經過,科主任應公正、科學的陳述科內討論意見。

5.專家討論。

6.書面材料需經醫療安全委員會、參加討論的專家反覆討論、認證後,討論結論於會議後的30日內交與患方及科主任。

7.患方及我院科室責任人對醫療技術討論結論有異議時均可以行使自己的權利,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市區級醫學會組織召開的醫療事故鑑定會

1.發生醫療糾紛的科主任及當事人必須在一週內提交醫療事故鑑定材料,準時將材料交到醫務部。由醫務部提交到醫學會,配合醫學會組織開展鑑定工作。

2.根據鑑定結論同患者協商解決。

3.協商解決不成功,患者及家屬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四、法院訴訟

1.醫務部準備相關向法庭提交的材料,由專職聘請律師準備陳述及答辯。醫務部專職幹事及發生糾紛科室科主任出庭。

2.根據法院審判結果進行處理。

3.如果醫院承擔相應責任,院內根據相關制度對責任人進行相應處理。

4.醫院制定相關整改措施,防止類似事件發生。不屬於醫療事故的情形有:

(一)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採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後果的;(二)在醫療活動中由於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三)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範的不良後果的;等等。

不屬於醫療事故的情形有哪些?

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不屬於醫療事故的情形有:(一)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採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後果的;(二)在醫療活動中由於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三)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範的不良後果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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