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馮耿馮莊村村通
我國的保險法條例對人身保險合同中的保險利益有哪些規定,這些規定的重要意義是什麼?重要意義是保護保險人的合法權益。
2樓:捷曉蘭
保險法對人身保險合同中的保險利益這種的話應該是有很大的,因為保險一般針對的都是保護人們的。
3樓:不安志
這個就太多了,不是一句兩句話能講清楚的,一般保險公司賣出來的人身保險都是合法的。
4樓:請猶
所以呢,這合同的憲法有意義的規定的話,就是對於它的形式表態和其他的東西功能都是完全不在一個範圍之內。
5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的保險法對人身保險合同中的保險利益應該是有非常明確的規定的
6樓:天地間的小生靈
再發,一般來說保險法的話,基本上來說有保險受益人才能夠獲得利益。
7樓:東木土二
我國保險法對人身保險合同中的保險利益有哪些規定?保險法進行了多項的人身保險合同,其中的利益涉及到公民的切身利益。能夠保護公民的應有的權利,所以具體事項可以從網上搜尋。
8樓:初夏
其實這些都是希望人人有保險,人人都有保障,這些重要的意義取決於保護每個人的財產身體吧!
9樓:普涵易
我國保險法對人身保險合同中的保險利益有哪些規定,不要違約,要及時的交保。
10樓:巫冰珍
我國保險法對人身體保險合同中的保險利益有哪些規定,這些規定重要意義是什麼,當然是有很多很詳細的意義呀。但是這些意義就是為了保護弱者,保護大眾。
11樓:楣弼
我國保險法對人身保險合同中的保險利益有哪些規定,在規定的重要意義是什麼呢?保險就是最大限度地減輕人生病適合的損失。
12樓:幸馳穎
保險保的話對人生保險有什麼意義規定的說的話,我覺得就是可以約法所有的人吶。
13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保險法對人身保險合同中的保險利益主要就是保護實質。人是安全,財產安全呃和呃其他的大的物價的。保險等等。
14樓:於文翰
我國的保險法對人身保險合同中的保險利益有很多規定的,包括很多內容。
15樓:葉孤綠凝
消掉這個東西要意義呢非常大的,你明白這個道理,這個意義意義性的東西它是不變的。
16樓:嗯嗯好的
我國保險法對人身保險合同中的保險利益它的規定的話,就是說,嗯他們必須按照這個合同裡面的這一些事務,去對這個受害者進行相應的賠償。
17樓:買慧雲
我國保險法對人身保險合同中的保險利益哪些規定,這個肯定會定義是比較嚴重,這個可以看一下。
18樓:摯愛翡冷翠
保險法對人身保險利益規定為:
投保人對本人、配偶、父母、子女、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係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有勞動關係的職工等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在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時,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必須具有法律上的保險利益,保單合同才為有效。
19樓:春暖花開
那你可以直接看保險法律的具體條款呢?那你寫的比較完整,這裡大家給你回答的可能也是東湊西湊,或者複製貼上過來的呀
20樓:布翠霜
我的保險法對於人身保險合同中的保險利益有很大的一些規定的。
我國《保險法》對人身保險中保險利益定性規定和時效規定是什麼???急急急急急!!!!!
21樓:莫道無情
我國《保險法》第53條規定:「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係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任何人對自己的生命或身體具有無限的保險利益,因此,在投保人以自己的生命或身體投保人身保險的情形下,自當不發生保險利益的認定問題。
除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以外,投保人對與其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係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均具有保險利益。因此,有撫養關係的兄弟姊妹之間、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及對公婆、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喪偶女婿與公婆、岳父母之間,都互有保險利益。
時效規定
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必須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存在,而保險事故發生時是否具有保險利益並不重要。也就是說,在發生索賠時,即使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失去保險利益,也不影響保險合同的效力。
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的存在是訂立合同的必要前提條件,而不是給付的前提條件。即使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因離異、僱傭合同解除或其他原因而喪失保險利益,也不影響保險合同的效力,保險人仍擔負給付被保險人保險金的責任。
擴充套件資料:
產生依據
國際上對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的產生依據有兩種原則,即利益主義原則和同意主義原則。
1、利益主義原則
利益主意原則把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是否存在經濟上的利益關係作為保險利益存在的依據。即如果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存在經濟上的利害關係,則投保人就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如夫妻之間、合夥人之間等都存在經濟上的利害關係,所以夫妻之間、合夥人之間相互具有保險利益。
2、同意主義原則
同意主義原則認為只要經過被保險人的同意,而不論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是否存在利害關係,都認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3、我國採用利益主義與同意主義相結合的原則
根據我國《保險法》第53條的規定,可以看出我國採用的是利益主義與同意主義相結合的原則。
(1)、利益主義
我國《保險法》第53條第1款規定:「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項以外與投保人具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係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2)、同意主義
我國《保險法》第53條第2款規定:「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為了更有效地防範道德風險,此處的「被保險人同意」應以被保險人與投保人之間已經存在的可以產生利益關係的法律關係為條件。即這裡表現出來的是雙重條件,既要具有一定的法律關係又要被保險人同意。
22樓:種花家的小米兔
人身保險中,對保險利益的時效規定是:只要求在合同訂立時存在保險利益。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只要求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存在。
以人的生命或身體為保險標的,在被保險人的生命或身體發生保險事故或保險期滿時,依照保險合同的規定,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給付保險金的保險形式。
財產遭受損失時,保險人在保險金額內按其實際損失進行補償。大多數人身保險.不是補償性合同,而是定額給付性質的合同,只能按事先約定金額給付保險金。健康保險中有一部分是補償性質,如醫療保險。
在財產保險方面,大多數財產可參考其當時市價或重置價、折舊來確定保險金額,而在人身保險方面,生命價值就難有客觀標準。
保險公司在稽核人身保險的保險金額時,大致上是根據投保人自報的金額,並參照投保人的經濟情況、工作地位、生活標準、繳付保險費的能力和需要等因素來加以確定。
23樓:午夜學徒
我國《保險法》對人身保險
中保險利益定性規定和時效規定是隻要求在合同訂立時存在保險利益保險利益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又稱可保利益。保險利益產生於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之間的經濟聯絡,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以向保險公司投保的利益,體現了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害關係,即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因保險標的遭受風險事故而受損失,因保險標的未發生風險事故而受益。
適應物件
根據《保險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係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4)與投保人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
24樓:匿名使用者
保險利益:在人身保險中是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必須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利益關係包括,親密血緣(父母與子女之類)、法律關係(夫妻)、利害關係(債務、僱傭)等,
時效性:人身保險時效性只強調買的那一刻有利益存在就可以了,之後(直至事故發生或不發生)有沒有利益合同都有效。例:
夫婦兩結婚時候夫幫婦買了一份人壽保險,2年後即使離婚,該人壽保險任然有效,利益實效只強調買保險的那刻存在。
人身保險中的可保利益在我國保險法中是如何規定的
25樓:saup秦淮人
保險利益,又叫「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所具有的利害關係,即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的發生而受損以及因保險事故不發生而受益的損益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一條載明: 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係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四)與投保人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利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由於人的價值是無法確定的,因此,人身保險合同只要求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具有利害關係,包括財產上和人身上的利害關係。如投保人對於配偶、子女、父母因人身上的利害關係而對之有保險利益。
人身保險利益,是指基於親屬關係,扶養義務,債務關係,財產或利益上的管理關係或經濟上的利益關係而生的對特定人身體或生命的關切。投保人對其本人當然具有人身上的保險利益。人身上的保險利益是人身保險合同的效力要件。
人身保險合同訂立時,必須存在人身上的保險利益,否則合同無效。
26樓:見龍
第三十一條 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係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四)與投保人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
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利益原則有哪些?
27樓:暩唀
我國《保險
法》就人身保險合同保險利益的規定過於抽象,易引起爭議,故有必要對人身保險合同保險利益的主體、客體、內容以及效力等問題重新認識。
一、保險利益的主體
依《保險法》第十二條、第二十二條規定,保險利益的主體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筆者認為:
1、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必具有保險利益,現實生活中投保人為他人利益投保而無保險利益的情況很多,如單位為職工投保人身險。此時,投保人實為被保險人的**人。
2、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被保險人如無保險利益,即未蒙受損失,既無損失,何以談請求補償。
3、受益人不須有保險利益,受益人的受益權實際是被保險人對保險金請求權的處分。
二、保險利益的客體
保險利益的客體是保險標的。我國《保險法》把保險標的定義為作為保險物件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或者人的壽命和身體是不全面的,因為人身保險利益有兩種,一種是被保險人對本人的壽命和身體的利益;另一種是被保險人對他人的壽命和身體的利益,此種保險合同所保障的是因他人壽命和身體的損害而帶給被保險人的利益損失。故保險標的還應包括與人的壽命和身體有關的利益。
三、保險利益的內容
各國對人身保險保險利益的規定不盡一致,大體包括:
1、本人,任何人對自己的生命或身體具有保險利益。
2、配偶,配偶之間互有保險利益。
3、親屬,大陸法系國家多認可共同生活的親屬之間有保險利益,而英美法系國家做法不一。我國《保險法》第五十三條對此作了規定。
4、僱傭人與受僱人。我國《保險法》未明確規定,但實踐中承認單位對其職工具有保險利益。
5、債權人對債務人的生命有保險利益。
6、合夥人之間互有保險利益。
7、凡當事人間有合同或商務關係,一方的生死足可影響他方因基於此種關係可獲得法律上及經濟上的利益,相互間有保險利益。我國《保險法》對上述第5、6、7項未作規定。
四、保險利益的效力
1、時間上的效力。人身保險利益須於合同訂立時存在,否則會引發道德危險。至於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是否仍存在保險利益,則無關緊要,只要合同訂立後,投保人履行了自己的義務,合同就應有效。
2、對人的效力。投保人在訂立合同時對保險標的應具有保險利益。但保險合同成立後,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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