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省高階人民法院終審判決不服如何處理

時間 2021-09-06 14:59:57

1樓:華律網

對中院的終審判決不服,可以向所在地的省高階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因當事人申請裁定再審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審理。最高人民法院、高階人民法院裁定再審的案件,由本院再審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審,也可以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提出再審申請的,申請再審人應是原審當事人、法定**人以及原審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繼受人及其近親屬。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對省高院的終審判決不服,可以向省高院或最高院申請再審,也可以到檢察機關申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4)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5)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人民法院對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申請,予以駁回。

因此,如果你的情況符合上述任何一條,均可申請再審,否則應服從判決。

3樓:一輩子只做一件事

向檢察院或最高法申訴。

對省高階人民法院終審判決不服該怎麼辦?

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bai對省高院的終審du判決不服,可以向省高院或最高zhi院申dao請再審,也可以到檢

內察機關申訴。

《中華容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4)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5)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人民法院對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申請,予以駁回。

因此,如果你的情況符合上述任何一條,均可申請再審,否則應服從判決。

5樓:匿名使用者

都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了,你沒有上訴的權利,你如果不服的話,可以向法院申請再審,也就是申訴,如果申訴不了的話,你可以向檢察院申請審判監督程式,當然一切的前提是你有證據。或者程式上有問題。

6樓:匿名使用者

對法院的判決不可以申請再審,

7樓:相聚

可以向上級法院申請複議。

不服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怎麼辦?

8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對省高院的終審判決不服,可以向省高院或最高院申請再審,也可以到檢察機關申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4)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5)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人民法院對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申請,予以駁回。

因此,如果你的情況符合上述任何一條,均可申請再審,否則應服從判決。

兩審終審制度的例外情況有哪些

《民事訴訟法》第1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兩審終審制度。所謂兩審終審制度是指某一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判後即告終結的制度。

法院審判案件,就審判程式而言是兩審終審制,就法院體系而言是四級兩審制。兩審終審制,就是一起案件經過兩級法院審判終結審判的制度。也就是說,地方各級法院對於按照審判管轄 權的規定對由它審判的第一審(初審)案件做出判決或裁定以後,若當事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若同級的檢察院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抗訴。

上一級法院有權受理針對下一級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裁定不服的上訴或抗訴,有權經過對第二審案件的審理,改變或維持第一審法院的判決或裁定。這時,上級法院的第二審判決、裁定,就是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審級制度的實質是要求審判必須按審判程式嚴格進行,不得越級審理案件。

兩審終審制度主要針對發生了民事權利義務爭議的訴訟案件,這裡強調訴訟案件,法院審理的案件分為兩類,一類是需要經過普通程式或者簡易程式的訴訟案件,另一類是非因民事法律關係發生具體爭議而請求法院確認一定的事實狀態的非訴訟民事案件。

針對訴訟程式適用兩審終審制度,而非訴訟民事案件適用一審終審,主要包括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式、督促程式、公示催告程式審理的案件。

兩審終審制是指一個刑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判即告結束的制度。刑事訴訟法第1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

”根據這一規定,對於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刑事判決或裁定,被告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人民檢察院認為有錯誤的,可以提起抗訴;但對於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和裁定,被告人不服的不得再提起上訴,同級人民檢察院也不得提起二審抗訴,除死刑案件外,二審判決或裁定一經作出立即發生法律效力。兩審終審制的例外是: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國的最高審判機關,它作出的判決或裁定是終審的判決或裁定,不得上訴或抗訴;死刑案件除了適用普通程式,還適用特殊程式,即死刑複核程式,只有經過死刑複核程式後,二審關於死刑的判決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實行兩審終審制有利於及時糾正錯誤的裁判,有利於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進行監督,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由於兩審終審審級不多,可以方便訴訟參與人蔘加訴訟,防止案件因久拖不決而影響結案效率,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9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審就是終審,不服也得服,基本上是沒有上訴的機會了。

地方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不服可以申訴,中法二審也屬於終審,一般已經定性了,個人不得上訴了,如果確有證據足以證明量刑不符的可以再向地方高法申訴。

高法的一審判決就等於本案已經徹底完事了。不能再申訴了。

對於死刑案件,終審結果可以送最高法(是最高人民法院(總院),不是地方的高法。)核准了,複核以後就可以執行了!

10樓:找那個影子

最高法審理的案件屬於一審終審,不能上訴。理論上存在再審的可能。現實中,最高法一般不受理一審案件。

1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當事人對法院判決不服的,可以上訴,對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不服的可以申請再審,也可以向檢察機關申請抗訴。

12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實行二審終審制,案件經過二審審判後判決即產生法律效力。對於二審不服提出的申訴,法院可以受理,也可以不受理。

根據《民事訴訟法》179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4、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

5、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人民法院對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申請,予以駁回。即有上述情形的,才受理。

申訴不是法律必經程式。如果受理,採用審判監督程式審理。

按照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的案件,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對經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審理後維持原判的民事案件,申請再審人再次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既然一二審你都勝訴,再審應該也沒有什麼問題,所以你不要擔心。如果受理了,你則要認真準備應對。據我的經驗,法院受理的可能性不大。

如果改判,你不服,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訴。

對省高院的判決不服,是繼續申訴還是抗訴?

13樓:柔情西瓜啊

視情況而定,對於民事案件,如果省高院的判決是一審判決,則可以向最高院上訴,如果是二審判決,則只能申訴。另外也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並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第二百一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抗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再審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但經該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提出抗訴的,應當製作抗訴書。

第二百一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審時,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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