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送傳票,被告人已經到外地,只有電話號碼,而且刻意不接電話怎麼辦

時間 2021-09-06 14:58:57

1樓:

被告拒絕接收傳票的可以由法院直接送達,或者用其他的方式送達。

法院送達的方式有以下幾種:直接送達是指公安司法機關派員將訴訟文書直接送交收件人的一種送達方式。留置送達是指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絕接收訴訟檔案或者拒絕簽名、蓋章時,送達人員將訴訟檔案放置在收件人或代收人住處的一種送達方式。

委託送達是指承辦案件的公安司法機關委託收件人所在地的公安司法機關代為送交收件人的一種送達方式。郵寄送達是指公安司法機關通過郵局訴訟文書用**方式郵寄給收件人的一種送達方式。轉交送達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對特殊的收件人由有關部門轉交訴訟文書的送達方式。

特殊的收件人是指軍人、正在服刑的犯人和正在被勞動教養的人。公告送達是指法院以張貼公告、登報等辦法將訴訟文書公諸於眾,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為公告期滿,法律上即視為送達的送達方式。

2樓:匿名使用者

我也不是學法律的 幫你找的 你看看最後的 公告送達

《民事訴訟法》

〔直接送達〕

第七十八條 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人的,可以送交其**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

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收件的人,訴訟**人或者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留置送達〕

第七十九條 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

第八十四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對於躲躲藏藏的人,只能採取公告,採取公告哪怕你不知道對方在**也沒關係,哪怕對方根本不知道這件事也沒有關係,只要時間一到就能進行庭審,從而進行缺席判決,

3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送傳票是法院的職責,在弄清楚對方的住址後可以留置送達的。

4樓:匿名使用者

你們有借條,其實不用起訴的,直接向法院申請支付令,你要查明對方是否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比如房產、銀行存款等,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如果對方沒有錢,你就算打官司勝訴的話,也沒有辦法執行,也拿不到錢,白白地交給法院那麼多錢。

現在你們已經起訴了,對方在外地,可以送達到他的家裡,讓他家人代簽,實在不行就公告送達,公告送達的費用也是要你們出的,以後執行的費用也是你們出的,會花不少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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