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可以缺席判決,這原本專指民事訴訟中法院在一方當事人缺席時所為的判決。
通常情況下,當事人為了避免遭受不利於自己的訴訟後果,都會於言詞辯論之日到庭並進行辯論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擴充套件資料:
缺席判決制度的缺陷
由於立法理念的不明確,中國的缺席審判制度在具體設計和現實運作中存在著明顯的缺陷。這主要表現在:
1、首先,過於強調法官職權,缺乏對當事人訴訟主體地位的必要尊重。在現代民事訴訟中,當事人被認為是推動訴訟進行的主體。
儘管判決最終要由法官作出,但推動判決形成的卻是當事人,正是當事人的陳述、舉證、質證和辯論活動,為判決的形成奠定了基礎。
這一理念體現在缺席判決制度中,就要求缺席判決原則上應由到庭當事人提出請求方能作出。而在中國的缺席審判制度中,缺席判決原則上由法官依職權作出。
事實上,在一方缺席的情況下,對方當事人並不一定就希望以缺席判決的方式瞭解訴訟,他完全可能會有通過和解等其他方式獲得糾紛解決的願望。所以,法院不顧當事人的要求而主動作出缺席判決,可能並不符合當事人的意願,從而動搖了判決的正當性基礎。
2、其次,對原告、被告區別對待,不利於雙方當事人權利的平等保護。雙方當事人平等是民事訴訟中的一個基本原則,其內容包括當事人訴訟地位的平等和當事人在訴訟中的攻擊和防禦的平等。
而在中國的缺席審判制度中,原告缺席只會導致撤訴的後果,由於撤訴後原告可以再行起訴,所以在實體上並無不利。而被告缺席卻會導致缺席判決的作出,由於未到庭,這種判決十有**是對其不利的。
完全相同的行為卻導致不同的法律後果,這不符合平等保護雙方當事人的訴訟原則。進一步地深究,這反映了一種將缺席判決作為一種懲罰不到庭被告的手段的觀念,而這種觀念顯然是錯誤的。到庭不到庭,這主要是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當事人可根據其自由意志加以處分。
即使不到庭,也不是什麼違法行為,更不應對其加以懲罰。況且,即便將不到庭看作什麼「不正當」的行為,原告不到庭與被告不到庭在性質上也沒有什麼本質區別。
3、最後,立法過於粗疏,可操作性極差。表面上看,中國的缺席審判制度既不設異議程式,又沒有采取一方辯論的審理方式,似乎有利於訴訟效率的提高。但事實上,由於立法過於粗糙,
只規定了可以使用缺席判決的情形,卻未對具體的適用要件和審理方式作出規定,導致了其功能的嚴重萎縮。在司法實踐中,辦案人員對已經成熟的案件常常也不敢適用缺席判決,而是改期**或再次傳票傳喚。
雖然現行民事訴訟法將試行法中「經兩次合法傳喚」改為「傳票傳喚」,但事實上很少有法官僅一次傳票傳喚不到就進行缺席判決的。
2樓:正商觀察者
在民事訴訟的過程中,法院應該將傳票送達,而不應該讓當事人去取。具體的送達方式,由法院根據當事人的具體情況而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規定,條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
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人的,可以送交其**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
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收件的人,訴訟**人或者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六條規定, 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並採用拍照、錄影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第八十七條規定, 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採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除外。
採用前款方式送達的,以傳真、電子郵件等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八條規定, 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託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九條規定, 受送達人是軍人的,通過其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轉交。
第九十條規定, 受送達人被監禁的,通過其所在監所轉交。
受送達人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通過其所在強制性教育機構轉交。
第九十一條規定, 代為轉交的機關、單位收到訴訟文書後,必須立即交受送達人簽收,以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九十二條規定,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被告人不接法院的傳票怎麼辦?
3樓:富航文祕事務所
經常會遇到,訴訟中有明確的被告地址及**,被告為了躲避訴訟故意不接**或故意不來領取傳票的情況。人民法院遇到這樣情況往往會告知原告,讓原告想辦法再重新提供被告的其他地址或者**,否則,法院就駁回原告起訴。司法實踐這樣操作是否有法律依據呢,到底駁回起訴合法嗎?
下面,我就針對這個問題發表自己的看法。
筆者認為人民法院在被告故意不接**或者不領取傳票的情況下,直接駁回原告起訴的做法是不對的,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理由如下:
1、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來看,其實,這是法院的一個送達問題。原告起訴立案,需要做到有明確的被告即可,關於立案後如何通知被告應訴等,那是法院的義務,而不應該將此義務強加給原告,原告只是有個協助的義務--提供被告住址的線索。
可是,司法實踐中往往是,人民法院不區分被告地址不明確還是被告地址明確故意不接法院**等情況,聯絡不上被告就直接找原告,讓原告想辦法,這無疑給原告增加了負擔。
人民法院原本是幫助當事人解決糾紛的地方,可是在送達處就已經將原告卡住,將送達的義務轉嫁給了原告,在原告提供不出被告新的地址及**情況下,直接駁回原告起訴,導致原告的訴訟權利在送達處就被法院抹殺,更別提以後的訴訟了。
2、凡是涉及人民法院訴訟都是雙方調和不好的,分歧較大的,比如離婚,往往是一方不願意離婚,另一方非要離婚,或者雙方雖然願意離婚,一方就是拖著不想讓另一方那麼痛快的離婚,在這種情況下,往往是隻要一方起訴,另一方就巨力抗拒,聽到法院**就結束通話、更換**號碼、關機或者說打錯了,或者即使到了法院故意不領取傳票,玩失蹤等。
不是被告地址不明確,不是**不對,我認為人民法院應當對他們採取相應的措施才對,比如郵寄送達、留置送達或者公告送達等,而不應該直接駁回原告起訴。
3、我國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4樓:公尋巧
不接沒關係的,傳票起到一個傳達的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公告送達可以採取以下的方式:
(1)法院採取公告送達,就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法律對公告的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按照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
(2)公告送達起訴狀或上訴狀副本的,應可以在公告中說明起訴或上訴的重要點,受送達人答辯期限及逾期答辯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傳票的,應當說明出庭地點、時間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判決書、裁決書的,應當說明裁判主要內容;裁判是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應說明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審人民法院。
(3)受送達人下落不明,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4)人民法院應當在案卷中說明公告送達的原因和經過。
5樓:法律公開課
對於雙方當事人的民事糾紛,如果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決定**審理的,是需要及時通知被告參加訴訟,保障被告的知情權的,被告需要及時出庭。那麼法院是如何向被告送達**傳票的呢?
法院通知被告人去領取拿傳票,如被告人拒絕去領取而不到法院去拿傳票。法院能**嗎?
6樓:時讓所香
拒收法院的傳票,法院可以將傳票放下,然後由在場見證人簽字,視為送達。
也可以交村委或者居委送達。
更可以公告將傳票送達。
7樓:匿名使用者
法院能**的,就算當事人不到庭,法院也能**的,關鍵是給了你傳票,就是法律上的告知程式,你不領取他可以郵寄送達、公告送達啊,一旦公告期限到了,你不出庭也**。 (公告送達)
8樓:海警
法院傳票公告送達,可以缺席審判**。
9樓:
根據法院郵寄的規定,必須出寄到本人手中,寄到單位或者村委會是不行的。
如果本人拒籤的話,需要郵局的證明。否則不發生已經送達的法律效力,不能缺席**。
估計法院可能會親自給你再送一次。因為畢竟公告送達耗時兩三個月,而且還是開支公告費用近千元。
被告人不接法院的傳票怎麼辦,被告人沒有收到法院的傳票怎麼辦,法院怎麼處理啊
富航文祕事務所 經常會遇到,訴訟中有明確的被告地址及 被告為了躲避訴訟故意不接 或故意不來領取傳票的情況。人民法院遇到這樣情況往往會告知原告,讓原告想辦法再重新提供被告的其他地址或者 否則,法院就駁回原告起訴。司法實踐這樣操作是否有法律依據呢,到底駁回起訴合法嗎?下面,我就針對這個問題發表自己的看法...
法院送傳票,被告人已經到外地,只有電話號碼,而且刻意不接電話怎麼辦
被告拒絕接收傳票的可以由法院直接送達,或者用其他的方式送達。法院送達的方式有以下幾種 直接送達是指公安司法機關派員將訴訟文書直接送交收件人的一種送達方式。留置送達是指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絕接收訴訟檔案或者拒絕簽名 蓋章時,送達人員將訴訟檔案放置在收件人或代收人住處的一種送達方式。委託送達是指承辦案...
法院立案了,會怎麼通知被告人
立案後,法院會書面通知雙方,告知已立案,並將原告起訴書發給被告,讓被告應訴,並通知 時間,以便雙方出庭。注意,這種通知,是用書面,而不是口頭 派人傳話等形式。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 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 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