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凱林
發回重審的案件不能直接改判,需要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再合議庭審理過後重新判決。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民訴法第一百五十二條及〈意見〉第118條所稱"逕行判決、裁定",是指合議庭認為不需要**審理的案件,不經**審理也可以作出判決或裁定。
至於是判決還是裁定,要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作出處理。對於其中“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情形,按照第一百五十三條第四項,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前者是關於案件以何方式審理(**還是書面)的規定,後者是案件審理後如何作出處理的規定。
2樓:墨汁諾
首先糾正一下只能是二審法院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上訴人是不能行使此項權力的。這種案件因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所以被髮回重審。當然二審法院在查清事實後也可以改判。
發回重審的案件不能直接改判,需要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
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
3樓:商標註冊
發回重審的案件不能直接改判,需要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
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
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
法院發回重審和直接改判有什麼區別,那些時候可以直接改判
4樓:加百列
1、原因不同:認為原來的判決存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等實體性錯誤或程式性錯誤違反法定程式時,發回重審;事實認定錯誤、適用法律錯誤時,依法改判;
2、難度不同:發回重審相對而言對被告難度大。
3、結果不同:直接改判,判決為終審判決,立即生效。旨在對錯誤的判決、裁定直接糾正,以保證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發回原重審,撤銷原來的審理結果,重新組成合議庭,適用一審程式審理,判決後可上訴。
處理情形如下: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二)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
5樓:乙小甲
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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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訴案件的處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應當製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送達後,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即視為撤銷。
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上訴人申請撤回上訴的,是否准許,由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除依照本章規定外,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式。
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6樓:吹西麥格瑞迪
區別:1、重審是上級法院認定審理不當要求重新審理,撤銷原來的審理結果,發回重新審理。比如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2、改判,是指上級法院依照法律程式,以重新裁判形式對原審判決、裁定所作的變更。旨在對錯誤的判決、裁定直接糾正,以保證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在中國二審或再審法院按照二審程式或審判監督程式,對上訴、抗訴案件或再審案件理後,認為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量刑不當,則應改判。
7樓:找法網
發回重審制度是民事訴訟程式確立的一項重要制度。發回重審是二審法院經過對一審上訴案件審理認為一審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一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或者一審判決遺漏當事人、訴訟請求等四種事由;由二審法院作出撤銷一審判決的裁定,將案件發回一審法院重新審理的審判制度。
直接改判是指對錯誤的判決、裁定直接糾正,以保證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在中國二審或再審法院按照二審程式或審判監督程式,對上訴、抗訴案件或再審案件審理後,認為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量刑不當,則應改判;認為原判決、裁定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可以在査清事實後改判,或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分部分改判和全部改判兩種,由原判的錯誤程度決定。
發回重審與直接改判的區別
一、作出行為的機構不同
發回重審是二審法院把案件打回讓一審法院重新審理。
直接改判是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判決錯誤直接修改判決。
二、結果不同:
發回原重審,撤銷原來的審理結果,重新組成合議庭,適用一審程式審理,判決後可上訴。
直接改判,判決為終審判決,立即生效。旨在對錯誤的判決、裁定直接糾正,以保證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
可以直接改判的情形: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量刑不當,則應改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 二審裁判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182、對當事人在一審中已經提出的訴訟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未作審理、判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183、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在一審中未參加訴訟,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發回重審的裁定書不列應當追加的當事人。
185、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上訴後,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併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8樓:毛阿宇
區別:直接改判,判決為終審判決立即生效;發回原重審,重新組成合議庭適用一審程式審理,判決後可上訴。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根據2023年6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相關規定,直接改判,判決為終審判決立即生效;發回原重審,重新組成合議庭適用一審程式審理,判決後可上訴。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拓展資料:發回重審,是法院審理案件程式性規定。由於一審法院可能違反法律有關審判規則的強制規定,不發回重審就不能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需要發回到原來的法院按照一審程式進行審理。
9樓: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二)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
直接改判,判決為終審判決,立即生效;發回原重審,重新組成合議庭,適用一審程式審理,判決後可上訴。
10樓:匿名使用者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二)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
直接改判,判決為終審判決,立即生效;發回原重審,重新組成合議庭,適用一審程式審理,判決後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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