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愚人談娛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一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新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審程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准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
(二)二審程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在一審程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前或者**審理時提出。
2樓:堰壩橋頭的搬運工
沒有經過判決的案件可以補交新證據
3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後是可以提交新的證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一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新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審程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准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
(二)二審程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在一審程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前或者**審理時提出。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資訊,則可提供更為準確的法律意見。
被告在開完庭後沒下判決書之前,還可以向法官提交新的證據嗎?
4樓:四川瑞利恆律師事務所
1、首先要看是不是新的證據,因為我們平常生活中所說的新的證據和法律上「新的證據」不是同一概念,是新的證據還是逾期提交的證據,這點在法律上是有界定的; 2、根據證據規則的規定,當事人應在舉證期限內提供證據,逾期提供的,在庭審中對方當事人可以拒絕質證,而沒有經過質證的證據材料是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的。 所以,如果是逾期提供的證據,是不能作為重新開通的理由的。 附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對於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第四十一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新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審程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准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 (二)二審程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
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在一審程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前或者**審理時提出。 當事人在二審程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二審**前或者**審理時提出;二審不需要**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舉證期限屆滿後提供的證據不是新的證據的,人民法院不予採納。
**後還可以提交證據嗎?
5樓:華律網
**後還可以提交新的證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一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新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
1、一審程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准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2、二審程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
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在一審程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前或者**審理時提出。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在一審程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前或者**審理時提出。
6樓:荊門青瓦
**後還可以提交新的證據。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7樓:
只要在法院規定的舉證期滿前向法院提交就可以的。根據法院給予的舉證通知書,上面對舉證期限有規定的,一般是30日,也可能是適用簡易程式審理,舉證期限是15天。
8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四十一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新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審程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准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
(二)二審程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在一審程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前或者**審理時提出。
當事人在二審程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二審**前或者**審理時提出;二審不需要**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舉證期限屆滿後提供的證據不是新的證據的,人民法院不予採納。
當事人經人民法院准許延期舉證�但因客觀原因未能在准許的期限內提供,且不審理該證據可能導致裁判明顯不公的,其提供的證據可視為新的證據。
第四十四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新的證據」,是指原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
當事人在再審程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申請再審時提出。
第四十五條 一方當事人提出新的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對方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提出意見或者舉證。
第四十六條 由於當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內舉證,致使案件在二審或者再審期間因提出新的證據被人民法院發回重審或者改判的,原審裁判不屬於錯誤裁判案件。一方當事人請求提出新的證據的另一方當事人負擔由此增加的差旅、誤工、證人出庭作證、訴訟等合理費用以及由此擴大的直接損失,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9樓:
**後還可以提交新的證據嗎?原告
10樓:匿名使用者
法院接受則說明認可,經過雙方質證後是有法律效力的。
11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的,庭審結束之前都可以提交的。
12樓:木糖醇薩其馬
程式有效,證據是否成立,就要看質證結果了。所以通知你去質證
13樓:邊疆一角
個人認為在法院還未宣判以前所提供的證據都是有效的。
14樓:匿名使用者
有效!!
對法律不懂,多看電視不就知道了
港臺片哪個不是到最後一分鐘才送上最新最有利得證據
15樓:戚廣利
**後還可以提交新的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一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新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審程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准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
(二)二審程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在一審程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前或者**審理時提出。
開完庭後,在判決之前,還可以繼續提交證據反駁對方嗎
16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這受舉證期限的影響,一般**之後說明舉證期限已經屆滿,逾期舉證要注意以下兩點:
1、首先要看是不是新的證據,因為我們平常生活中所說的新的證據和法律上「新的證據」不是同一概念,是新的證據還是逾期提交的證據,這點在法律上是有界定的;
2、根據證據規則的規定,當事人應在舉證期限內提供證據,逾期提供的,在庭審中對方當事人可以拒絕質證,而沒有經過質證的證據材料是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的。 所以,如果是逾期提供的證據,是不能作為重新**的理由的。
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對於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第四十一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新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審程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准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 (二)二審程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
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在一審程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前或者**審理時提出。 當事人在二審程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二審**前或者**審理時提出;二審不需要**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
第四十三條當事人舉證期限屆滿後提供的證據不是新的證據的,人民法院不予採納。
如能給出詳細資訊,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一審**後還能遞交證據嗎,這樣的程式對嗎
17樓:華律網
**後還可以提交新的證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一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新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
1、一審程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准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2、二審程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
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在一審程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前或者**審理時提出。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在一審程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前或者**審理時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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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後還可以做朋友嘛,分手後還可以做朋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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