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什麼情況下可直接申請行政訴訟,什麼情況下必須先申請行政複議?

時間 2021-09-03 06:58:15

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2條規定,當事人對下列事項起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2.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釋出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這類案件可以向複議機關提出行政複議。

3.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4.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按照法律法規規定。

行政訴訟和行政複議是兩個並行的法律救濟制度。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而言,行政訴訟和行政複議都有對其合法權益保護的救濟功能。但兩者有著區別,行政複議是行政機關內部的監督制度,是在行政訴訟之前進行的。

而行政訴訟是司法救濟,由人民法院作出訴訟裁決,是最終的解決辦法,也被稱作「司法最終救濟」原則。兩者比較而言,第一,在效力上看,行政訴訟優於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機關根據行政複議申請人的申請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行使的只是行政複議權,而不能替代司法機關對行政爭議行使高效力的司法裁決;第二,依賴行政複議機關處理行政爭議,存在其自身難以完全克服的不足。

因為行政複議機關和被申請人都是行政機關,容易陷入先入為主的境地,從而影響對事實的正確判斷和對法律法規的正確理解。在某種情況下,行政機關由於與被申請人存在密切關係,或者因行政爭議本身存在牽連關係,出於包庇牽就被申請人的錯誤思想出發,可能出現有錯不糾的現象。因此,規定行政複議決定原則上要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審查,這體現了法律對保護複議申請人訴權的價值取向,也體現國家重視權力之間的制約機制,將行政權充分置於司法監督之下,有利於促使行政複議機關依法公正處理行政複議案件,也有利於監督被申請人依法行政職權。

2樓:房屋拆遷那些事兒

七分鐘帶你掌握如何提起行政訴訟

什麼情況下可直接申請行政訴訟,什麼情況下必須先申請行政複議?

3樓:海關律師

你說的這個叫複議前置程式。必須先申請徵複議,對複議結論不服時再提出行**訴屬訟。

目前法律中規定的適用複議前置程式的情況如:海關法中的納稅爭議、行政複議法中確定的行政權屬糾紛裁決案件、稅法中的納稅爭議等。

海關法納稅爭議如:對海關確定納稅義務人、確定完稅**、商品歸類、確定原產地、適用稅率或者匯率、減徵或者免徵稅款、補稅、退稅、徵收滯納金、確定計徵方式以及確定納稅地點不服

行政權屬糾紛裁決爭議如: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

稅法中的納稅爭議很好理解,對稅局的與徵稅有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都屬於此範圍。

什麼條件下才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告公安行政不作為

4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你認為公安機關的不作為損害到了你的合法利益你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5樓:匿名使用者

公安機關有作為義務時,而其又不作為你就可以告他。

比如,某人受傷了,有警車路過,該人要求公安機關送其到醫院而公安未予理睬,就可以告其行政不作為。

6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公安機關有不作為就可以。

7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要看具體的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起訴期間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哪些情況下可提起行政訴訟

1 對拘留 罰款 吊銷許可證和執照 責令停產停業 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 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 扣押 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3 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4 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覆的 5 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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