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已經現行法律,地下埋藏屋所有權屬於國家。偶爾無意挖到的文物,應當上繳國家文物管理單位。
2樓:餜槒餜槒
只要不是一級文物其實也不會很大罪
其實挖文物就是盜墓。你想想,這在古代是死罪來的,雖然古代極個別時期有國家盜墓情況,但總體來說民間盜墓是非法的,很大罪。
而在現代,國家盜墓行為被正名為考古。民間就叫盜墓。在古代死罪的事,現在國家公開幹。
所以這就是射匯主意的優越性。
挖文物其實就是盜墓,非法的。除非你挖的不是墓。那不是墓又何來文物呢?
3樓:破名太費勁了
具體要看對應法律的哪一條了:以下是與你的問題相關的一些法律條文
1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
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石窟寺屬於國家所有。國家指定保護的紀念建築物、古建築、石刻、壁畫、近代現代代表性建築等不可移動文物,除國家另有規定的以外,屬於國家所有。
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改變而改變。
下列可移動文物,屬於國家所有:
(一)中國境內出土的文物,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以及其他國家機關、部隊和國有企業、事業組織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三)國家徵集、購買的文物;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給國家的文物;
(五)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屬於國家所有的可移動文物的所有權不因其保管、收藏單位的終止或者變更而改變。
國有文物所有權受法律保護,不容侵犯。
第五十條
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收藏通過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
(一)依法繼承或者接受贈與;
(二)從文物商店購買;
(三)從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購買;
(四)公民個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換或者依法轉讓;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更具體的可見
樓上的回答顯然沒有顧及這些。此外,還有很多相關的法律,但以此為根本。刑法中,大約有5個罪名是與文物相關的。
憲法、物權法與文物法之間的關係,缺乏司法實踐。2
文物個人實名登記法律法規
4樓:微湖情
私人藏品出手必須要在國家備案嗎還是交給公司出手。由公司去統一辦理**登記備案備案是上海那邊的說法!沒這個事
中國收藏品市場分為**市場,一級市場基本上是被佳士得、蘇富比超大型老牌拍賣公司所覆蓋,普通收藏家基本上是接觸不到。二級市場是被一些小型拍賣公司所把持,普通收藏品也不易進入,**市場就是古玩城、古玩商店之類的個體私營類的渠道!
一級和二級的市場很難進入,而且收費相當的高昂,普通收藏家根本無力負擔,另外收藏品的價值基本是靠炒作出來的,而現在的收藏品市場已經進入萎縮期,公眾對藏品的關注度大大降低,很多收藏品都處於有價無市的狀況,除非你收藏的是國寶級藏品,否則一般的藏品根本無人問津!
至於**市場,就是魚龍混雜的場所,本小利微的經營者較多,而且現階段多數專營古玩的商店都是慘淡經營,藏品到這種市場上被坑的概率很大,即使遇上較為誠實的買家,最後成交價也會與你期待的價位相去甚遠,還不如繼續收藏等待市場好轉更為妥當一點!不過,中國的收藏品市場再不會出現像以前那麼火爆的局面,只會越來越趨向平和
國家對文物所有權有何規定?
5樓:維尼
《文物保**抄》規定,中襲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國有不可移動的文物的所有權不因其依附的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改變而改變。國有文物受法律保護。
屬於集體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紀念建築物、古建築和祖傳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權受法律保護。文物的所有者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一切機關、組織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文物的義務。
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不得私自發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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