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糾紛案由如何確定,怎麼確定債權轉讓合同糾紛的管轄

時間 2021-09-01 14:05:21

1樓:華律網

有的法院在審理這樣案件中,認為債權轉讓糾紛案件是一種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債權轉讓,所以統統地就把這樣案件案由定為欠款糾紛。在審判實踐中,債權轉讓通常要涉及到三方當事人,轉讓人(債權人)、受讓人和債務人。也就會涉及到不同的法律關係,即轉讓人與債務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另一個是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的法律關係;轉讓人與受讓人簽訂債權轉讓協議後,受讓人成為新的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又形成新的法律關係。

因此,在債權轉讓過程中,轉讓人、受讓人及債務人之間會產生一系列的法律關係。

2樓:匿名使用者

1、債權轉讓地域管轄的一般原則

對債權轉讓債權人轉讓債權從法律關係的角度講,新的債權人即受讓人將取代原債權人即轉讓人的地位而成為訴訟當事人,原法律關係消滅,而產生了一個新的法律關係。在此情況下,新的債權人提起的訴訟,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關於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債權轉讓地域管轄的特殊原則

所謂債權轉讓特殊地域管轄是指根據訴訟標的或標的物所在地確定管轄,也就是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這樣規定,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關於合同糾紛的管轄特殊原則,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合同履行地也是法官審查確定管轄案件的一個重要環節。

3、債權轉讓協議管轄的原則

協議管轄也叫約定管轄,是反映當事人在簽訂、履行合同前雙方解決爭議管轄問題的真實意思。由此可見,法院在受理此類案件時,應當遵循雙方協議約定。也就是說債權轉讓轉讓人與債權轉讓債務人之間簽訂的管轄協議,同樣也適用轉讓人與受讓人。

因此,這樣就更能體現我國民訴法雙方當事人約定協議管轄的原則。

怎麼確定債權轉讓合同糾紛的管轄

3樓:華律網

可以依據以下原則解決:1、債權轉讓地域管轄的一般原則:對債權轉讓債權人轉讓債權從法律關係的角度講,新的債權人即受讓人將取代原債權人即轉讓人的地位而成為訴訟當事人,原法律關係消滅,而產生了一個新的法律關係。

在此情況下,新的債權人提起的訴訟,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2、債權轉讓地域管轄的特殊原則:所謂債權轉讓特殊地域管轄是指根據訴訟標的或標的物所在地確定管轄,也就是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這樣規定,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關於合同糾紛的管轄特殊原則,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3、債權轉讓協議管轄的原則:協議管轄也叫約定管轄,是反映當事人在簽訂、履行合同前雙方解決爭議管轄問題的真實意思。

由此可見,法院在受理此類案件時,應當遵循雙方協議約定。

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1、債權轉讓地域管轄的一般原則

對債權轉讓債權人轉讓債權從法律關係的角度講,新的債權人即受讓人將取代原債權人即轉讓人的地位而成為訴訟當事人,原法律關係消滅,而產生了一個新的法律關係。在此情況下,新的債權人提起的訴訟,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關於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債權轉讓地域管轄的特殊原則

所謂債權轉讓特殊地域管轄是指根據訴訟標的或標的物所在地確定管轄,也就是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這樣規定,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關於合同糾紛的管轄特殊原則,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合同履行地也是法官審查確定管轄案件的一個重要環節。

3、債權轉讓協議管轄的原則

協議管轄也叫約定管轄,是反映當事人在簽訂、履行合同前雙方解決爭議管轄問題的真實意思。由此可見,法院在受理此類案件時,應當遵循雙方協議約定。也就是說債權轉讓轉讓人與債權轉讓債務人之間簽訂的管轄協議,同樣也適用轉讓人與受讓人。

因此,這樣就更能體現我國民訴法雙方當事人約定協議管轄的原則。債權轉讓糾紛管轄法院從以下三點確定:1、受讓人將取代原債權人,即轉讓人的地位而成為訴訟當事人,原法律關係消滅,而產生了一個新的法律關係;2、債權轉讓地域管轄的特殊原則;3、債權轉讓協議管轄的原則。

債權轉讓後因原債權引發的糾紛如何定案由

5樓:華律網

有的法院在審理這樣案件中,認為債權轉讓糾紛案件是一種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債權轉讓,所以統統地就把這樣案件案由定為欠款糾紛。在審判實踐中,債權轉讓通常要涉及到三方當事人,轉讓人(債權人)、受讓人和債務人。也就會涉及到不同的法律關係,即轉讓人與債務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另一個是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的法律關係;轉讓人與受讓人簽訂債權轉讓協議後,受讓人成為新的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又形成新的法律關係。

因此,在債權轉讓過程中,轉讓人、受讓人及債務人之間會產生一系列的法律關係。

6樓:丁俊濤律師

你好,請說明具體情況

債權轉讓後,案由如何定

7樓:命中註定的

在債權轉讓過程中,轉讓人與受讓人雙方簽訂債權轉讓協議,通知債務人後,該債權轉讓協議發生法律效力。這樣,對於受讓人來說,成為了新的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就形成新的債權債務關係,因此,受讓人與債務人之間的訴訟屬於債務糾紛。雖然在債權未轉讓之前,受讓人與債務人之間沒有任何的欠款債務關係,但是債權轉讓之後,它們之間就形成具有法律意義上債權債務關係,是基於債權轉讓協議將它們之間聯絡在一起,且轉讓協議是轉讓人與受讓人雙方在自願協商一致基礎上,達成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應將此類案件的案由確定為債權轉讓合同欠款糾紛,是比較準確的,也符合實體法和程式法的要求。

如何正確理解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第70債權轉讓合同糾紛

8樓:張明君律師

您好,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第70條為債權轉讓合同法第70條的是指關於債權轉讓合同引起的一系列糾紛。

債權轉讓又稱「債權讓與」,是指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合同轉讓,債權人通過債權轉讓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於第三人。債權全部讓與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為原合同關係的新的債權人,原合同債權人因合同轉讓而喪失合同債權人權利,債權部分讓與第三人,第三人成為合同債權人加入到原合同關係之中,成為新的債權人,合同中的債權關係由一人變數人或由數人變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債權人與原債權人共同分享債權,並共享連帶債權。

《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只要對債務人履行了通知義務即可(通知的義務履行的方式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不必要徵得債務人的同意。債務人的同意並不是這種轉讓行為發生法律效力的前提。債權轉讓,又稱債權讓與或合同權利的轉讓,是指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

債權在全部讓與時,受讓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為合同關係的新債權人,原債權人脫離合同關係;在部分讓與時,受讓人作為第三人將參加到原合同關係之中,與原債權人共同享有債權。此時,合同權利人一方已由一人變成數人,合同之債成為多數人之債。

債權轉讓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才能有效:

(一)、必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二)、債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就債權讓與達成合意;(三)、轉讓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讓與性;(四)、必須有轉讓通知。

如能給出詳細資訊,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債權轉讓合同生效後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案件如何確定案由

9樓:命中註定的

第一種觀點:債權轉讓合同糾紛。a擔保公司與d公司是基於債權轉讓協議產生的糾紛,案由應確定為債權轉讓合同糾紛。

第二種觀點:追償權糾紛。a擔保公司對b**公司享有追償權,基於a擔保公司和b**公司簽訂的債權轉讓合同將債務人變更為d公司,則a擔保公司對d公司仍享有追償權。

第三種觀點:買賣合同糾紛。債權轉讓合同生效後,權利義務主體發生了變化,但原合同權利義務的具體內容並未改變,所以因原合同的履行發生糾紛應按原合同型別確定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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