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為了保留證據 最好提前30用快遞把離職報告寄給你的直接領導 只要他一簽收就賴不掉了 你自己把快遞單號收著
2樓:匿名使用者
職工任何時候均可以辭職,但需提前30日通知單位。
縱橫法律網-山東同濟律師事務所-曲延興律師
3樓:匿名使用者
提前30天辭職就可以了 辭職後再給他幹30天,30天以後不管他有沒有招到人 同不同意都沒關係
4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公司的做法違法。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明確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勞動者如果要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履行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義務,並繼續工作至三十天屆滿。
屆時,無論單位同意與否,勞動者與單位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關係解除,並有權得到已工作期間的工資。
5樓:show迷
不合法。。公司之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辭職單位不支付工資,可以申請仲裁或者去勞動部門舉報該單位。。。希望對你有幫助。。。
望採納。
6樓:時光旅客吧
你不會到醫院開假條請假 你辭職就是你違約了 搞不好要賠償公司損失的 但你請假說頭疼什麼的內科 公司也拿你沒辦法
7樓:來到衚衕了
如果您答應因合同未到期造成的違約責任賠償,企業會依法答應的。這是解除合同的兩個關聯要件。
8樓:手機使用者
我打了十年工了,就沒見過這種事,籤合同有不是賣給他了,怎麼不可以辭職?不過好多廠卻人的時候是會這樣,不行就去當地老動部門告他。
9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法。勞動者可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解除合同。不過,得不到賠償和補償。另外,特殊合同的解除,可能需要支付違約金。
10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是符合合同法的,畢竟事前約定,在雙方公平,公正,公開的基礎上籤訂的,不過你提前辭職對方要是合同裡有約定可以要求你賠償一定的損失
11樓:找法網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享有辭職權是法律賦予的權利。按照法律規定,勞動者被正式錄用後,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即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單位以勞動合同約定了期限為由不準辭職沒有法律依據,拒絕員工辭職不合法。
如果確實需要辭職,勞動者按法律規定提前提出即可,單位到期必須為勞動者辦理相應的解除勞動關係的手續。
12樓:無名浪達
辭職是法定權利,但你要提前一月通知。
另外,雙方可以支付違約金,但對於勞動者的違約金約定時用人單位必須對你進行了專項培訓。注意,每個員工都能享有的新員工培訓是不算的,必須是專項培訓,也就是到外地進修
與勞動法牴觸的條款一律無效,雙方約定不能改變法律的強行性規定.望您採納
13樓:奔奔
辭職是允許的!!
但是有相關的前提,必須提前一個月打辭職申請,並且不會得到原先應多付的一個月的工資
公司領導同意就ok啦。
實在不行還有勞動仲裁,但是必須出具你打的辭職申請,最好有日期,簽名。
14樓:空起的右手
你既然簽了合同 ,就已經發生了法律效率,要是你辭職的話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
當然在合同中是 違約責任 要賠償的 具體數額看情況而定
15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法。法律也沒那項規定,估計你公司想剋扣你工資而故意刁難吧
16樓:範劉傑
《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具體是指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了合同效力的起始和終止的時間。
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沒有采取脅迫、欺詐、隱瞞事實等非法手段,符合法律的有關規定,就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如果是簽訂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即使是可以勞動者提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解除合同,但沒有合法解除要件而單方面終止合同的話,違約一方還是要承擔違約責任的。
建議你可以重點參考一下第三條........
17樓:網友
提前一個月 直接走人
18樓:小船無語
明顯不合法,可以告他的。
19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期內不允許辭職。
用人單位不與員工簽定勞動合同違反勞動法了嗎?
20樓:華律網
用人單位不籤勞動合同是違法行為。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自用工之日回起1個月內
答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勞動者可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賠償雙倍工資。《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1樓:知道法也團隊
用人來單位不與勞動自者訂立書面勞動合
同,違反了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者辭職,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工資,否則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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