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盜竊罪?什麼又叫盜竊未遂,盜竊罪未遂與既遂有哪些區別

時間 2021-08-30 10:50:24

1樓:匿名使用者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祕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犯罪未遂是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

法律規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

《刑法》第二十三條【犯罪未遂】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2樓:匿名使用者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竊取他人佔有的數額較大的財物,或者多次盜竊的行為。

盜竊未遂是犯罪未遂的一種。刑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對犯罪未遂的定義是:「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這是對犯罪未遂從主客觀兩個方面總的原則性界定。這一原則性界定也同樣適用於盜竊未遂,即盜竊者實施盜竊時在客觀上「已經著手」,但又「未得逞」,是盜竊未遂。求採納

3樓:李穎欽

什麼是盜竊罪?

答: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祕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竊取的行為。

構成盜竊罪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2.行為人實施了祕密竊取的行為。祕密竊取,就是行為人採用不易被財物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其他人發現的方法,將公私財物非法佔有的行為。如溜門撬鎖、挖洞跳牆、潛入他人室內竊取財物;在公共場所掏兜割包等。

祕密竊取是盜竊罪的重要特徵,也是區別其他侵犯財產罪的主要標誌。

3.盜竊的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應當指出的是,這次修訂刑法將「多次盜竊」增加規定為構成盜竊罪的重要條件。這主要是打擊扒竊分子而規定的。

由於扒竊分子流動性大,不易被抓獲,又具有一定反偵查能力,一經抓獲,往往只能認定現場查獲的數額,而對其以往作案數額的交待,也難以查證的特點而規定的。

根據這一規定,只要多次盜竊,無論數額大小都構成犯罪。

什麼叫盜竊未遂?

答:盜竊未遂,是指行為人已經著手實施盜竊,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理論界對盜竊既遂、未遂的界定有控制說和失控說之分。

控制說認為:行為人如果對所盜財物實際佔有並控制,及構成盜竊既遂,反之為盜竊未遂。失控說認為:

財物所有人如果失去對財物的實際控制,對行為人來說即構成盜竊既遂,反之為盜竊未遂。二者在本質上並無區別,只是從不同角度對盜竊形態進行分析。只要財物所有人在一定範圍內失去對財物的控制是由於行為人的盜竊行為引起的,即構成盜竊既遂。

這就涉及到控制和控制範圍問題。何為實際控制?控制範圍如何界定?

我們有必要對二者進行具體分析。

所謂控制,是指財物所有人對財物的直接掌握或在自己的力量範圍內對財物的制約。控制範圍是財物所有人力量或能力所及的範圍。包括佔有、使用、管理的範圍。

在司法實踐中,由於個案的複雜性,常常會出現控制範圍難以確定。筆者認為:我們應根據財物的類別、體積、形態、具體存放的位置,以及行為人盜竊財物時轉移財物的方式、方法、程度來確定財物所有人是否對財物失去控制。

1、存放在沒有院落的房舍內的財物。財物所有人的控制範圍應該是存放財物的房舍,行為人只要將財物到處存放財物的房舍,即構成盜竊既遂,反之為盜竊未遂。這裡所說的房舍,是指財物所有人的房屋,不能侷限於單個的房間。

如:甲將乙家中的電視機從一個房間轉移到另一個房間,即被抓獲,甲的行為應屬盜竊未遂。如果甲將電視機盜出了乙的房舍,則構成盜竊既遂。

2、存放在帶有院落的機關、單位和住宅內的財物。財物所有人的控制範圍應該是整個院落,行為人只要將財物盜出院落,。即構成盜竊既遂,反之為未遂。

3、存放在公共場所的財物。財物所有人視力所及的範圍即為其控制的範圍,只要行為人將財物盜離財物所有人視力所及的範圍,即構成盜竊既遂,反之為盜竊未遂。如:

行為人甲盜竊乙停放在商場外的摩托車,已發現被盜後,在其視力範圍內沒有發現摩托車,在這種情況下,其已失去對財物的控制,行為人甲構成盜竊既遂。如果乙發現甲正在將摩托車到離現場或正在轉移贓物途中,其隨即追趕並追回摩托車,甲的行為則應屬盜竊未遂,因為甲並未將財物盜出財物所有人乙的控制範圍。

4、財物所有人隨身攜帶的財物。隨身攜帶財物的控制範圍是其衣袋、行李和包裹,只要行為人將財物盜竊到手並實際控制,即應按盜竊未遂認定,反之為盜竊未遂。

以上是幾種常見的盜竊犯罪的情形,對於其犯罪形態的認定,除應依據上述原則考察外,還應考慮行為人具體的客觀表現和主觀目的,不能一概而論。

盜竊犯罪的認定是以盜竊數額作為定罪量刑的基本依據的,由於盜竊未遂的情況複雜,盜竊數額難以確定或者根本無法確定,在這種情況下,如何定罪?依據什麼原則、標準定罪?是我們必須面對的現實問題。

在司法實踐中,盜竊未遂可分為接觸到財物的盜竊未遂和未接觸到財物的盜竊未遂。未接觸到財物的盜竊未遂又可分為有盜竊目標的盜竊未遂和無盜竊目標的盜竊未遂。

接觸到財物的盜竊未遂是指行為人有明確的盜竊目標,並已實際接觸到財物的盜竊未遂。接觸到財物的盜竊未遂,由於行為人已經著手實施盜竊,並已實際接觸到財物,盜竊數額是確定的,應按其盜竊財物的實際數額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只要數額較大就應定罪處罰。

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2項的規定:盜竊未遂情節嚴重,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或者國家珍貴文物等為盜竊目標的,應當定罪處罰。根據這一規定,有人認為,只有以數額巨大的財物或者國家珍貴文物等為盜竊目標的盜竊未遂,方可定罪處罰。

筆者認為,高法解釋規定的只是未接觸到財物、有盜竊目標的盜竊未遂的處罰原則,並不包括接觸到財物的盜竊未遂。

未接觸到財物有盜竊目標的盜竊未遂,行為人雖有明確的盜竊目標、盜竊數額也是確定的,但由於行為人沒有實際接觸到財物,社會危害性較小,根據高法解釋,只有以數額巨大的財物或者國家珍貴文物等為盜竊目標的,方可定罪處罰。

沒有接觸到財物的沒有盜竊目標的盜竊未遂,由於行為人尚未實際接觸到財物,且沒有具體的盜竊目標,故盜竊數額無法確定,根據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的精神,不宜認定為犯罪。

盜竊未遂,屬於犯罪的未完成形態,我國刑法犯罪的未完成形態作了明確的規定,並規定了相應的處罰原則: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是否從輕處罰,除應考慮犯罪數額的大小、未遂的原因外,另外。

在客觀上還要考慮盜竊未遂行為距離犯罪完成的遠近程度,盜竊未遂行為距離犯罪完成遠近程度的不同,不僅反映了行為人犯罪意圖的實現程度,也反映了行為人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在主觀上要考慮行為人犯罪意志的堅決程度,犯罪未遂是行為人犯罪意志的被抑制,未遂行為表現出來的犯罪意志的堅決程度,反映了行為人主觀惡性的大小,犯罪意志堅決的,其主觀惡性就大,犯罪意志脆弱的,其主觀惡性相對較小。

盜竊未遂,在客觀上已經著手實行犯罪,主觀上又未放棄犯罪,其與盜竊既遂,只有危害程度的差異,並沒有實質上的區別。

4樓:匿名使用者

所謂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私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是管制。可見數額已經不是唯一的構成犯罪的標準了。

未遂是指因客觀原因盜竊沒有成功。

縱橫法律網 畢華寶律師

盜竊罪未遂與既遂有哪些區別

5樓:華律網

犯罪既遂是指行bai為du人所實施的行為已經zhi齊備了刑法分則對某一具體

dao犯罪所規定版的全部構成要權件。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具體來說,兩者有以下的一些區別:

1.犯罪結果不同:未遂的結果是犯罪目的無法完成,既遂則是完成了犯罪目的。

2.定義不同: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實施完成的是既遂。3.量刑不同:

犯罪既遂按照相關法律行進審判定罪,而犯罪未遂在量刑上往往有所減免,可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兩者最主要的區別在於犯罪結果是否實現。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犯罪既遂是指「實施終了的犯罪行為,達到了行為人預期的目的。需要說明的是,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6樓:季果業書君

發現公司財務的櫃子有1萬現金,當晚下班等所有人走了後,用報紙包好藏起來打算之後取走。將1萬元完全置於自己的控制之下,已經完成盜竊,屬於犯罪既遂。

7樓:風塵世射手

未遂是應意志以外原因未得到財物 己遂是成功獲得財物

8樓:戚廣利

盜竊罪的既

bai遂與未du遂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界定。zhi盜竊未遂是犯dao罪未遂的一回種。刑法第答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這是對犯罪未遂從主客觀兩個方面總的原則性界定。這一原則性界定也同樣適用於盜竊未遂,即盜竊者實施盜竊時在客觀上「已經著手」,但又「未得逞」,是盜竊未遂。

盜竊罪未遂的成立需要三個方面的條件:第一,必須已經著手實施盜竊犯罪行為;第二,尚未達到犯罪既遂,即沒有取得對他人財物的非法控制;第三,犯罪未完成即沒有非法控制他人財物是盜竊犯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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