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 遺囑和法定繼承的區別,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的區別,有什麼風險

時間 2021-08-30 09:17:13

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當遺贈扶養協議、遺囑和法定繼承發生衝突時,遺贈扶養協議先於遺囑和法定繼承,而遺囑繼承又先於法定繼承。

2樓:華律網

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依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並於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遺贈是公民通過遺囑方式將其遺產的一部分或全部贈與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個人或者社會組織,並於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二者有一定的區別:

(1)主體不同。遺囑的繼承人只能是法定繼承人中的一個人或是數人;後者的受遺贈人是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不限於公民)。(2)主體承擔的義務不同。

遺囑的繼承人不僅有權繼承遺產,而且還要負責清償被繼承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而受遺贈人一般不需要承擔清償遺贈人債務的義務,但受遺贈人須在遺贈人的稅款債務清償後,才能接受遺贈的財產,如果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受遺贈人無權接受遺贈,但受遺贈人不負有清償的責任。(3)取得遺產的方式不同。遺囑繼承人可以直接參與遺產的分配從而取得財產;而受遺贈人則一般不直接參與遺產的分配,是從遺囑執行人或遺囑繼承人那裡取得遺產。

(4)作出接受表示的要求不同。遺囑繼承人需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不表示放棄的,視為接受;受遺贈人應在指導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的表示,如不表示,視為放棄接受遺贈。費用是不要的。

如果公證的要交很少的費用。

3樓:yzwb我愛我家

一、概念

1、遺贈是指被繼承人通過遺囑的方式,將其遺產的一部分或全部贈予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

2、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 並於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

3、法定繼承是指在被繼承人沒有對其遺產的處理立有遺囑的情況下,由法律直接規定繼承人的範圍、繼承順序、遺產分配的原則的一種繼承形式。法定繼承又稱為無遺囑繼承,是相對於遺囑繼承而言的。

二、遺贈和遺囑的區別

遺囑和遺贈的最大區別就是接受遺產的物件不同:遺囑中的繼承人是法定繼承人,遺贈中的受贈人必須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需要說明的是:若遺囑人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健在,而遺囑人在立遺囑時,註明將財產留給第二順序繼承人,這樣的遺囑也屬於遺贈。

此外,繼承人和受贈人的法律保護的時效性不同(《繼承法》第二十五條):

1、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2、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三、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的區別

「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是財產繼承的兩種不同的形式,兩者之間的主要區別是:

1、法定繼承是指按法律規定的繼承人範圍、繼承順序和遺產分配原則進行的繼承。遺囑繼承是指按被繼承人生前所立遺囑中指定的繼承人繼承其遺產所進行的繼承。法定繼承是按法律規定的範圍、順序來進行的;而遺囑繼承則是按財產所有人生前的意思來繼承的。

2、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是根據所有法定繼承人的情況和贍養扶養情況來確定的;遺囑繼承人的繼承份額是財產所有人在遺囑中確定的。

3、遺囑繼承人必須是屬於法定繼承人範圍內的人,而法定繼承人不一定都是遺囑繼承人。因為在遺囑繼承中,根據財產所有人的生前意願,遺囑繼承人既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也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中的若干人。哪些法定繼承人能夠繼承遺產,這要取決於遺囑的內容。

4、我國實行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的原則;也就是說,對公民個人遺產的繼承,如果財產所有權人生前立有遺囑,只要該遺囑是合法有效的,必須按遺囑繼承,而不能按法定繼承。

4樓:吃俺老孫一鐵棒

1.遺贈的物件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無順序性.

2.遺囑的物件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也可以是以外的法定繼承人。無順序性.

3.法定繼承的物件只能是三代內直系血親的人,有順序性!

4.遺囑的效力大於法定繼承的效力。

很簡單,你自己發揮一下!

5樓:北京武紹智律師

你可以先寫一下概念,然後分條比較

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的區別,有什麼風險

6樓:老虎

法定繼承是指:死者無遺囑指定前提,由死者第一序列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三方繼承。無第一序列繼承人,由死者兄弟姐妹,死者祖父母,外祖父母,三方繼承。

遺囑繼承,是死者生前留有遺囑,指定的繼承人可以在死者死亡後,依據遺囑執行繼承。

遺贈,是死者生前把遺產以書面贈與形式,指定死亡後,贈與非直系親屬。遺囑有時效期限,是繼承發生起2個月以內。

《繼承法》:

第五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十八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繼承人、受遺贈人;

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第二十五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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