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農家小子之
簽了勞動合同不想做了,是不可以直接走的,在簽訂勞動合同後自己想要離開,必須要按照勞動法規定的程式提出辭職,不能招呼都不打就離開。
簽了合同,雖可以辭職,但口頭隨便辭職不可以,辭職需提前30天書面通知單位,試用期提前3天通知單位。另外,和單位協商一致可以辭職,單位同意了,可以立刻解除勞動關係。因當事人還未開始上班,一般都會約定試用期,可提前3天通知單位,或者與單位協商一致,都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簽了勞動合同未經辭職離開的後果是:
1、你在公司未領的工資就泡湯了,公司有極大的可能不會給你發。
2、如果公司給你上了三險一金,那公司也會把你的保險扣下來。如果你的檔案在該公司,那也會被扣下。你如果想要在同一個城市中找工作,那你的新公司就沒法給你上保險,如果這個公司本來就沒有給你上保險,那就無所謂了。
3、有些比較正規的公司,要你以前公司的離職證明才能入職,這個證明你是肯定沒的的了,不過大部分公司還是沒有這道手續的。
4、失業金的問題:如果是你辭職,就沒有失業金;如果是公司辭你,就有失業金。差別就在於你工作的公司是什麼性質,以及領導的性格了。
如果在你的檔案裡填了這麼一條“由於你無故曠工,並且不接受處罰,公司辭退了你”,那麼你以後會很受影響。
5、不辦離職手續,不能讓單位完成相應的工作交接、有序進行工作任務的相應調整,可能會給單位造成相應的損失。
2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走的,你可以看看你們合同裡怎麼約定的,對方有沒有違約你走人的話有沒有違約。。。關於在校學生的勞動合同是否受勞動合同法調整,現在法律規定不明確,所以並不是完全適用勞動合同法的,但可以適用民法裡的合同法,所以主要是看你們雙方簽訂的合同是否公平合理,是否有違約。。。
3樓:匿名使用者
有影響的,不過你做了一個星期,肯定沒過試用期的,提前3天辭職即可!
如自離:
1.你的工資不會發
2.以後如果你寫簡歷把這個公司填上的話,其他公司會做背景調查3、建議把離職手續給辦了,反正辦不辦工資都應該是沒的。
簽了合同又不想做了,如果我走人了會有什麼後果?
4樓:遠端法律諮詢
據你所說,比較有可能的是, 如果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那麼你是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的。由於你的情況沒說得很清楚,所以下面是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你看你是否存在的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你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你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你承擔。
簽了合同,不想做了,如果直接走人,在公司留下的資料會對自己以後有什麼影響麼?
5樓:匿名使用者
同合法只對正行工作奏效,是一種約束個人和企業的手段,並不會影響以後的任何工作。像一般的小企業為了偷稅,同合裡面簽定的薪資無法暴光,基本不會有什麼影響的,除非是正規公司,任何事物都有保障。但是試想一下,如果是正規公司,誰願意換工作 呢。
6樓:木森電氣串聯諧振廠家
理論上影響不大。
做為人在社會中的職業道德,不遲而別,是不好的。
無論是做人,還是辦事,即使自己只是一個小角色,也要守信,原則性哦。
簽了合同,也可以解除合同,可以協商的。只要理由合理,任何問題都可以解決。
7樓:淳敏兔
一般違約是要交違約金的,不同公司的態度不一樣,如果你不管不顧,嚴重的話打官司,公司不care的話,頂多交違約金。 最好還是心平氣和的商量。我一個朋友先簽了一個公司,後面又想換,就去和之前的公司好生說話,賠禮道歉,就解決了。
8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你以後的人生影響很大,以後碰到任何不順心的時候你都會用逃避來解決。
碰到困難就會害怕,遇到阻礙就感覺無力。
沒有誠信,沒有約束,你將走上犯罪的道路。
簽了合同,辦了入職,你這麼搞,公司就會開除你。名聲不好。當然了,像你這種人也不在乎。
剛簽完勞動合同沒多久,不想幹了,可以直接走人嗎
9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內,提前三bai日提出就可以走du人。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zhi書面形式通知用dao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版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權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10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我第一天簽了bai勞動合同但du是第二天就不想幹了zhi,不可以直接dao走人。
如果直接走人的話,公司是
回可以按答照合同中的規定進行處理的,有可能會要求你支付違約金,甚至有可能影響到接下來的新工作。
按照《勞動合同法》中第三十七條的明文規定,如果勞動者想要辭職,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樣子便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內,那麼只需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即可。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1樓:蒼洱白子
勞動者剛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那麼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提前3天申請辭職,一定要終止勞動合同的,不然,無法入職新單位的。
簽了合同剛工作一天不想做了,可以直接走人嗎?
12樓:從頭再來好風彩
直接走人是屬於自動離職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按正規流程,需要知會公司人事行政部,與公司溝通好後再離開,這才符合職業道德與法律要求。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按此規定辭職是合法的,並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
不過勞動者要留存好按規定辭職的證據。
擴充套件資料
自動離職是指勞動者不向用人單位打招呼,隨意脫離所在工作崗位和所在單位的行為。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自動離職與曠工除名如何界定的覆函》中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條第1項中的“自動離職”的解釋,是指職工擅自離職的行為。
職工自動離職給企業造成了損失,企業要求職工賠償或交付違約金而發生的爭議,稱為自動離職爭議。
這裡需要注意的是根據《關於職工擅自離職按自動離職處理髮生爭議處理範圍的覆函》(勞辦字〔1992〕45號),《關於自動離職與曠工除名如何界定的覆函》(勞辦發〔 1994〕48號),《關於計算連續曠工時間問題的覆函》(勞社函〔1998〕5號)有關規定,如果職工要求停薪留職,但未經企業批准而擅自離職的;或停薪留職期滿後1個月內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企業有權按自動離職處理。按自動離職處理是用人單位的行為。
13樓:長不大的林子
在簽了合同之後,一般是不可以直接走人的。
如果直接走人的話,公司是可以按照合同中的規定進行處理的,有可能會要求你支付違約金,甚至有可能影響到接下來的新工作。
按照《勞動合同法》中第三十七條的明文規定,如果勞動者想要辭職,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樣子便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內,那麼只需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即可。
因為剛簽訂合同一般都是屬於試用期範圍內,因此應提前三天像用人單位提交書面形式的辭職報告,辦理離職手續。
14樓:郝林梅
簽了《勞動合同》後,不可以直接走人。在試用期內,員工需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員工已經轉正,需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按此規定辭職是合法的,並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不過勞動者要留存好按規定辭職的證據。
如果用人單位因此扣發工資,勞動者可向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可以再要回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你如果有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可以直接向公司提出勞動合同的解除,也可以通過快遞的方式向公司提出離職要求,同時你保留好快遞單,作為你曾經提前向公司提出離職的證據。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關於辭職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就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而且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可。
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覆函》中也指出:“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
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勞動法》一方面賦予了職工絕對的辭職權,另一方面又賦予了用人單位一定的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勞動法》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原勞動部在《違反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第4條明確規定了賠償的範圍:“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職工主動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後,部分職工在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30日後主動離職,不理會用人單位的賠償要求,用人單位則可能不給職工辦理人事關係和檔案的調轉手續。職工離職後人事關係和檔案長期滯留在原用人單位,會造成職工在新的工作單位不能辦理正常的錄用手續,拿不到包括檔案在內的個人材料,也不能繳納勞動保險。
在這裡特別要提醒讀者的是,當你合同中有服務期限或保護商業祕密約定,因而有違約金的約定的話,雖然你提前30天仍可以辭職,但是必須按合同違約金的規定給予賠償。
簽了合同不想幹了能直接走嗎,與某公司簽訂合同又不想幹了,想直接走人,要承擔什麼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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