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農民工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時間 2021-08-11 18:03:14

1樓:蒼譽植正德

你好!據你所述的情形,不屬工傷情形,但仍可要求單位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

2樓:

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途徑很多,訴訟、行政都可以!

3樓:佼女類斯斯

懂法律是關鍵!!!很多人都對法律不太瞭解...所以吃了很多虧....

農民也是合法公民,可以享受合法的同等待遇,消費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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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煙雨冰蝶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農民工外出打工時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但是,不少農民工外出打工,只要提到簽訂《勞動合同》,包工頭往往會把農民工拒之門外。農民工為了養家餬口,只好遷就包工頭,盲目幹活,但是最終卻無法得到自己應該獲得的權益。

遇到這種情況,農民工該如何處理自己面臨的困境呢?

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農民工從進入工地幹活第一天算起一個月內,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打工超過一個月不足一年,用人單位堅持不籤勞動合同的,農民工則可以依法向屬地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投訴前,一定要把所在工地的地點、所在工地專案名稱和用工單位的準確名稱弄清楚,以便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調查、落實和處理。

經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核實投訴屬實,不僅可以確立與用工主體存在著事實勞動關係,而且用人單位還需支付農民工雙倍的工資。這樣,既能夠維護自己的權益,而且也可以震懾那些非法用工的用工主體。

怎樣維護農民土地的合法權益

5樓:匿名使用者

你老家打來**說,大家在湊錢準備去打官司。

20多年前,在老家修了一個水電站。當時佔了村民的土地,幾乎沒啥賠償,電站承諾村民用電不交錢,後來變成每家給予一定量的免費使用權。現在所有電都併入國家電網,用電不交錢的日子一去不返了。

現在問題來了,以前的承諾無法兌現了。所以有幾個村民抗爭無用後,採取了激進的方式,把溝渠給挖了。電站報了警,還把人抓進去關了幾天。

其實,就我所知,村民和電站之間也有許多的恩恩怨怨。比如,村民想引溝渠的水灌溉農田,在時間和水量上就有分歧,尤其是在枯水期。在比如,剛開始安裝電錶的時候,計量與不計量也有分歧,偶爾也爆發衝突,但總體而言,還算平穩。

挖溝渠,這是我第一次聽說。

從村民的角度來說,電站包括溝渠、蓄水池、機房都是佔著村民的土地,也承諾過免費用電,現在卻無法履約,從免費到收費,是難以接受的。

而從電站的角度,可能還以為這些年已經讓村民免費用電了,所謂補償也該夠了。況且用電入網,用電付錢是理所當然,也不太可能承擔一個無限期的合同義務。

修水電站一開始是一個雙贏的事情。電站掙錢,同時也方便村民用電,那個小電站的供電還覆蓋了周邊的鄉鎮。

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一個是電器越來越多,用電量越來越大,另一個也是國家電網的壟斷,這裡就先不細說國家電網壟斷後的種種惡。這些問題,讓和平共處的電站和村民變得不和諧了。

要說打官司,村民基本沒有勝算。一個是當年的承諾是否有書面文書,有的概率極低,另一個是,熟悉當時來龍去脈的老人們大部分已經離世。即使再有理,沒了證據,誰也不敢判勝訴。

再有,少數村民和一個企業,也耗不起。

類似這樣的情況,在廣大的農村比比皆是。還好這個例子很溫和,不像拆遷,也沒涉及人命。

但是社會發展引發的類似的情況,農民該去怎樣維護和爭取自己的利益,是一個大問題。

有時看新聞,覺得一些事情離我們很遠,有時有那麼近。在這些例子中,農民幾乎都是處在弱勢地位,那時候相互靠口頭契約去維繫相互的利益關係,雙方也基本很少翻臉。

當利益動盪之時,產生利益分歧,更多的其實是強勢者學會利用新規則去擠壓弱勢者的利益,幾乎所有的問題都是這種情況。

聽到這通**,幾乎是絕望的。基本沒有勝算。除非去鬧,把事鬧大了,等待更上頭去協調解決。

現在農村空心化情況嚴重,毫不誇張地說,剩下的基本是老弱病殘,他們又能拿什麼去捍衛呢?

不過想一想,也不用太絕望。因為,即使在城市,也存在一樣的絕望。

北京有關部門約談了房屋中介,強調不要瞎漲價。對於處在弱勢地位的租客來說,連權利都沒有,更談不上捍衛了。

繁花似錦的首都,幾千裡外的小山村,都在一個太陽下。

6樓:人生註定是孤獨的旅行

油田大車走路揚起塵土,汙染了莊稼我該怎麼維護我的合法權益!

7樓:高雅慧律師

最主要使用佔有產權證書等證明。

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8樓:匿名使用者

消費者權益,是指消費者依法享有的權利及行使該權利、該權利受到保護時而給消費者帶來的應有的利益。由於依法享有、依法保護帶來的利益,所以權益必須是正當的合法的,也是必須要受到保護的。

市場經濟反映了商品的自由交換,市場經濟的秩序要靠法制來維持,完全放任和完全自由是不可能的,必須在一定的條件下開展競爭。在充分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基礎上,不會有正當的經濟競爭和市場秩序。因此,很難想象在一個到處欺騙消費者,生產者不顧消費者而只求贏利的市場經濟的環境中,其秩序能夠正常。

消費者權益得到切實有效的保護,市場經濟秩序才能建立起來。

「以誠信為本」是消費者對經營者最基本的要求,隨著現代商業競爭的日益激烈,大多數商品經營者都能夠做到誠信經營,但是也有極個別的商家卻以種種手段對消費者進行欺詐,如果消費者遭遇欺詐,那麼應當怎樣維權呢?「依法治國」是中華民族的戰略方針政策,我們在日常的生活中自己的權益難免不會受到侵害,那麼我們也就不得不用法律來維護我們受損的權益。

除了國家保護和經營者自律以外,消費者應是自己利益的最好維護者。同樣,消費者對自身利益維護得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其自我保護的意識。一些消費者在與經營者的交易過程中,深信經營者會為自己著想,為自己考慮一切,特別是在某些關係**易中更是如此;而另一些消費者則由於缺乏自我保護意識,對於交易過程中應當謹慎的問題,疏忽大意,結果上當受騙,追悔莫及;有些消費者則在商品使用消費過程中,不按照規定的方法使用、消費商品,結果釀成大禍;有些消費者迫於經營者在消費時,蠻橫挑剔,無理取鬧,故意使事態擴大,造成重大損失,最終自食其果;等等,這一切都是由於缺乏自我保護意識所致。

我們認為,作為消費者,在進行消費過中,應特別注意培養以下意識:

(一)自我防範意識自我防範意識,不僅要求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要注意考慮自己的利益,而且要求消費者在購買商品後,在商品的使用消費過程中,也要注意保護自己。儘管我們可以說,社會主義生產的目的就是為了滿足人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生活需求,但是,不能否認,在具體的交易過程中,經營者與消費者的利益是衝突的。因此,每一個消費者在進行消費交易過程中,都應對自己的利益給予高度的注意。

例如,購買商品的消費者,首先應對銷售者進行必要的瞭解,選擇自己信得過的商店或其他經營者購買商品。在選購商品時,對於商品的種類、規格。效能、原材料、結構、合格證,出廠日期、消費期限、使用說明、售後服務等有關商品自身的情況以及商標、廠家、生產地、經銷者等關於商品生產經營者的情況應儘可能地瞭解;在交易成立後,應儘可能要求銷售者出具發票、收據或其他書面的證明材料,以便在受到侵害時,能夠有效地進行索賠。

在使用,消費過程中,應嚴格按照規定的使用、消費方法進行消費,發生消費事故,應及時與經營者取得聯絡,並提出索賠要求。消費者應當在日常的消費生活中不斷注意培養和提高自我防範意識,國家和消費者組織應當通過宣傳消費知識,提醒消費者時刻注意保護自己的利益。(二)權利意識

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利益,法律對消費者賦予了各種權利。這裡所說的消費者權利,不僅包括《消費者保**》規定的消費者法定的一般權利,而且,也包括消費者根據其他法律或與經營者簽定的合同而享有的權利。一個對自己和社會負責的消費者,應當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權利,如果在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依法維護自己的權利,與侵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進行鬥爭,不僅是他的權利,而且也是其對社會的責任。

權利是受法律保護的利益,當法律對消費者的權利進行界定後,對這種受法律保護的利益的侵害,便是違法行為。如果消費者對於自己的權利漠不關心,聽任經營者侵害而不進行維護,則消費者不僅是對自己的失職,而且,也是對社會的不負責任。德國偉大的法學家耶林曾經說過「這種維護是對受到攻擊的具體的權利的保護,不但是權利人對自己的義務,而且,是對社會的義務。

消費者對自己權利的放棄,便是對經營者違法行為的縱恿和獎勵,此時,受到損害的不僅僅是消費者自身的利益,而且,包括社會的公共利益,法律秩序將會因消費者對權利的放棄而受到破壞,經營者會因消費者的軟弱而變得更加肆無忌憚。因此,每一個消費者要尊重自己的權利,每一個消費者都有義務維護自己的權利。權利意識的提高依賴於法律意識的提高,要使每一個消費者具有高度的權利意識,必須使消費者知道在法律上他有哪些權利。

在我國,強化消費者的權利意識還存在一個比較棘手的障礙,這就是傳統農業經濟條件下形成的」和為貴「的舊思想觀念。誠然,消費者與經營者和平相處,禮貌相待,當然是消費者渴求的理想狀態,但是,為了和平相處而放棄權利,對於社會和消費者本人來說,都是不可取的。消費者要改善自己的地位,必須為權利而鬥爭,當每一個消費者都能認真對待自己的權利,並且都能不畏不法經營者的勢力而為維護自己的權利進行鬥爭時,當每一個社會成員都能理解並幫助消費者為爭取和維護自己的權利而鬥爭的行為時,不法經營者便失去藏身之地,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才能在更平等的基礎上實現更加永久的和平共處,才能在更高的、更符合人類一般理性的層次上達成更加穩定的理解、協調與合作。

(三)文明消費意識

消費者在進行消費的過程中,也應當對自己的行為進行約束,注意培養文明消費的意識,杜絕愚昧消費的行為。我們說,消費者應當為自己的權利而鬥爭,並不意味著消費者可以無法無天、無理取鬧。消費者應當以一個文明的現代消費者的標準要求自己。

首先,文明消費最基本的要求是合法,決不能以消費為名,行偷盜、詐騙之實,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應當尊重經營者的人格,愛護經營者的商品。其次,在消費時應當遵守經營者規定的各項合理的管理規章,接受消費場所工作人員的管理。再次,要注意禮貌,言辭舉止適度,行為合法並符合禮儀規範。

在與經營者發生糾紛時,應當儘量心平氣和地在協商的基礎上解決;在協商不成時,應通過合法的渠道(如向經營者設立的投訴機構或管理人員或消費者協會投訴,向經營者上級主管部門或國家有關管理部門申訴,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謀求解決。不論採取哪一種方式解決爭議,都應當注意保持文明消費者的形象。

(四)消費者群體保護意識

消費者群體的普遍利益與單個消費者的具體利益是相互依賴、相輔相成的。現代消費者不僅應當關心自身的利益,而且,應當關心消費者的共同利益和其他消費者的利益。現實生活中,持「事不關己,高高掛起」思想觀念的消費者仍相當普遍。

由於受傳統觀念的影響,一些消費者認為,些微的雞毛小利,不必過於計較,對其他消費者主張權利不僅漠不關心,有時甚至冷嘲熱諷。殊不知,每一個消費者在主張自己權利的同時,也為他人獲得公平的交易環境作出了貢獻。消費者的群體保護意識,不僅僅消費者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具備,而且,每一個消費者都應當具備。

那麼如何應對欺詐行為呢?首先,消費者可以以協商的方式,同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的提供者就其欺詐行為來協商,雙方在互諒的基礎上解決問題。其次,消費者還可以向當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消費者協會進行投訴,讓管理部門從中協調解決問題。

如果消費者通過上述兩種方法依然不能解決問題的話,那麼消費者只能通過法律途徑以向法院起訴的方法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了。

並且欺詐行為又如何處罰呢? 消費者遭遇欺詐行為可以依照我國家工商局釋出的《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的規定,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屬於欺詐消費者行為,消費者可以要求雙倍賠償(即買一賠二):

1 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 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3 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謊稱是**的;

4 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或者其他欺騙性**表示 銷售商品的;

5 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6 不以自己的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的;

7 採取僱用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

8 做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的;

9 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刊等大眾傳播媒介對商品作虛假宣傳的;

10 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

11 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條件提供商品的;

12 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13 以其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還有我國《消費者權益保**》第四十九的規定,經營者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即雙倍返還)。如果造成消費者的人身傷害的,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如果造成殘疾的,還要支付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等。當消費者受到經營者的欺詐行為侵害時,可通過以下途徑要求經營者給予雙倍賠償:

與經營者協商解決;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市場經濟快速發展的同時,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是不可忽視的,否則,市場經濟的發展也會受阻。為了讓自己的權益不受損,就毫不遜色的讓法律保護我們,運用我們享有的權利(生存權、評價權、選擇權、安全權、知情權、求償權、獲助權、受教育權、環保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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