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夫妻一方欠債,需要雙方償還嗎

時間 2021-08-11 17:43:43

1樓:南山有喬木

如果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則有連帶清償的義務。

夫妻共同債務的概念: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一方為夫妻共同生活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的判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是否夫妻共同債務,需要看不同情形:

(1)一方賭博等從事違法行為所借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因而應由舉債人個人自行承擔,配偶另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

(2)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共同償還。

(3)夫妻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 ,而且債主知道還借錢給丈夫的,不屬於共同債務。首先夫妻雙方先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這樣夫妻雙方的財產就分開了,第二個就是債主是明確知道這個錢是借給丈夫的,由於財產分開,所以這個錢妻子是不用還的。

(4)丈夫的虛構債務不屬於共同債務,有些人有不好的想法,他們虛構出來很多債務,讓妻子一同償還。為了將共同財產作為自己私有財產,如果妻子發現的話,則大可不必償還。

2樓:華律網

夫妻是屬於命運共同體,是應該要共同攜手過一輩子的人,只是有很多夫妻都會因為財產、債務等問題而發生爭議。那麼夫妻共同債務需要雙方還嗎?如果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則有連帶清償的義務。

夫妻共同債務是為維持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而產生,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用一方用個人財產償還。確定為個人債務的,債權人不得向另一方要求償還。

(1)夫妻共同債務,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一方為夫妻共同生活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2)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是否夫妻共同債務,需要看不同情形:1、一方賭博等從事違法行為所借的債務,由於該債務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屬於一方個人不合理的開支,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因而應由舉債人個人自行承擔,配偶另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

2、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那麼未欠債的婚姻關係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3樓:法律學徒

《最高院關於夫妻離婚財產處理的若干意見》規定:

17、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如果符合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則無需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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