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債務主合同

時間 2021-08-11 17:23:53

1樓:華律網

主債務是相對於抵押、擔保、質押等債務說的,因為後面的這些權利是基於原來的債務產生的,是對主債務設定的擔保。所以原來的基於買賣,借款等產生的債務就是主債務,因為抵押等產生的的是從債務。主債務與從債務往往是聯絡在一起的,沒有主債務就不發生從債務,沒有從債務也就無所謂主債務,從債務對主債務起著擔保作用。

因此,一般來說,主債務與從債務之間不具有牽連關係。從債務不成立和無效,並不影響主債務的存在和無效。但對此亦應作具體分析。

如違約金的債務是雙務合同中的從債務,與主債務之間並無對價關係,因此不能成立同時履行抗辯權;而損害賠償債務,系雙務合同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後應承擔的民事責任,與主債務之間具有對價關係,因此,可以就損害賠償債務成立同時履行抗辯權。

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是什麼意思

2樓:匿名使用者

1、通俗的說法就是:欠條既然沒有寫明還款日期,出借人有權隨時要求償還,但要給借款人必要準備時間,保證期間從出借人要求償還時開始計算6個月。在這個期限內可以起訴欠款人,過期則不受保護。

2、這個概念出自《擔保法解釋》第32條規定:「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3、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4、比如甲借乙5000元錢,約定2023年12月21日之前還清。則2023年12月21日就是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主債務)

5、如還***人,則保證人有義務在從該日期起6個月內承擔保證責任。(從債務)

6、而在該日期還沒到之前不承擔保證責任,過了6各月的保證期間後也不承擔保證責任。

拓展資料:

1、2023年1月,戴某和應某一起找到馬某,希望馬某借款20萬元救急。馬某自己經營一家小廠,手頭上有現金存著,便爽快地答應了,並將20萬元現金直接交給戴某。

2、借條上寫明,戴某向馬某借款20萬元,借款期限為1年,截止到2023年2月還款。應某作為擔保人在借條上籤了字。然而借款到期後,戴某由於經營企業失敗已不知去向,企業也被法院查封。

馬某想起當時應某是作為擔保人簽字的,於是轉而嚮應某追討借款。今年9月,馬某向餘姚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應某承擔擔保責任,歸還借款20萬元,賠償損失1.5萬元。

3、近日,法院判決駁回了馬某的訴訟請求。根據《擔保法》第26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4、本案中,馬某和應某之間的擔保合同未約定保證期間,那麼馬某有權自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應某承擔保證責任,也就是截止到2023年8月。但馬某是9月才起訴的,且未能提供在保證期間內要求應某承擔保證責任的證據,因此應某的保證責任已經免除。

5、因此,法院駁回了馬某的訴訟請求。

參考資料:網易新聞《債務履行期間屆滿超過6個月債權人訴請被駁回》

3樓:可愛的小妞

如果主債務約定履行期限了,約定的期限屆滿即為履行期限屆滿。

履行期限屆滿次

日起6個月即為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

如果主債務沒有約定履行期限,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債權,主張債權之日或告知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即為履行期限屆滿之日。

比如甲借乙5000元錢,約定2023年12月21日之前還清。則2023年12月21日就是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主債務)

如還***人,則保證人有義務在從該日期起6個月內承擔保證責任。(從債務)

而在該日期還沒到之前不承擔保證責任,過了6各月的保證期間後也不承擔保證責任。

拓展資料:

《擔保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法律規定的很明確,對於連帶責任保證,如果雙方沒有約定保證期間,則法定的保證期間就是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如果超過這六個月,債權人還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則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得以免除。

4樓:冰bd冰

你的朋友甲向乙借了5000塊錢,約定2023年1月1日還錢,假如你是保證人,和乙簽訂了保證合同,約定主債務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乙沒有提出要你承擔保證責任的,之後你就不需要承擔保證責任了。

這裡的主債務就是你的朋友甲欠乙5000塊錢這個債務(相對於你的保證合同而言,保證合同是從合同,那個借款合同就是主合同),也即2023年1月1日是主債務屆滿之日,六個月內就是應該在7月1號前找你承擔保證責任。

不知道看懂沒

5樓:倉蒼醬

《擔保法解釋》第32條規定:「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比如甲借乙5000元錢,約定2023年12月21日之前還清。則2023年12月21日就是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主債務)

如還***人,則保證人有義務在從該日期起6個月內承擔保證責任。(從債務)

而在該日期還沒到之前不承擔保證責任,過了6各月的保證期間後也不承擔保證責任。

為促進資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債權的實現,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定本法。2023年6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2023年6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號公佈 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6樓:匿名使用者

提問者你要看清楚發條啊,我覺的你選的最佳答案說錯了,主債務期間屆滿 不等於 主債務履行期屆滿(擔保法第26條)。

7樓:相思不停

拿購房來說,購房款就是主債務合同,房間的附屬裝置就是從債務

8樓:匿名使用者

比如甲借乙5000元錢,約定2023年12月21日之前還清。則2023年12月21日就是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主債務)

如還***人,則保證人有義務在從該日期起6個月內承擔保證責任。(從債務)

而在該日期還沒到之前不承擔保證責任,過了6各月的保證期間後也不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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