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不到一年女方提出離婚二十萬彩禮怎麼退,這二十萬是女方父母所得,請問這是不是騙婚

時間 2021-08-11 17:14:52

1樓:匿名使用者

是不是騙婚要視具體情況來定,彩禮可以要求對方返還。

2樓:皆有可能

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3樓:給哥唱首獅子座

相關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領證了嗎?一起生活了嗎?什麼原因離的?可以主張退回一部分,但比較難。

結婚不到一年女方要求離婚,彩禮要還給男方嗎?

4樓:最後派對°增砆

我國婚姻法沒有規定彩禮,但彩禮是普遍存在的社會現象。關於彩禮發生糾紛應當如何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下稱《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司法實踐中,筆者認為涉及彩禮糾紛應當注意下列問題:

1.解決彩禮糾紛時應遵循的原則。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係為主要判斷依據。

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係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如果已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習俗舉辦了結婚儀式但沒有領取結婚證書的,解除同居時彩禮原則上不予返還。

2.結婚前給付彩禮的,必須以離婚為前提,才能考慮支援返還請求。如果給付彩禮之後,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給付人要求返還給付的,不予支援,因為此時夫妻尚作為一個共同體,遵循夫妻法定財產共有制。

如果當事人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該項請求,法院准許離婚的,可根據情況作出是否支援返還彩禮請求;判決不準離婚的,不能支援當事人返還彩禮的請求。

3.必須是當地確實存在婚前給付彩禮的習俗。一般來說,彩禮問題主要大量存在於我國廣大的農村和經濟相對不發達地區,人們迎親嫁娶,多是按民風、習俗形成的慣例。

如果當地沒有此種風俗存在,就談不上給付彩禮的問題。對於不能認定為彩禮的、屬於男女交往間所為的給付財物如何處理,要視其具體情況及性質,由法院依法作出處理。

4.要區別彩禮給付時當事人的主觀意願。一般來講,彩禮的給付往往迫於當地**及社會壓力而不得不給,完全自願給付且無任何附加條件的屬於一般贈與行為,如果沒有特殊規定,通常不予支援返還彩禮的請求。

5.給付彩禮後辦理了結婚登記,但雙方並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對於要求返還彩禮的,應予以支援。雙方登記結婚後,如果一直沒有共同生活,也就沒有夫妻之間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經歷,實質意義上真正的共同生活還沒有開始。

6.對於彩禮的給付、接受主體應當作寬泛解釋。實踐中,給付彩禮並不單純的是男女雙方之間的事情,常常涉及到兩個家庭之間的往來。

對於彩禮的給付人和接受人應作廣義的理解,不能僅僅侷限於準備締結婚姻關係的男女本人,應包括各自的親屬。現實生活中,彩禮往往是給付了女方的孃家,真正用於男女結婚的很少;許多時候,彩禮是全家用共同財產給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舉債所為。考慮到這些具體的情況,如果將給付人的主體和收受人的主體都作限制性解釋的話,不利於這類糾紛的妥善解決。

7.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這屬於彩禮返還的特殊情形。

生活困難有絕對和相對之分,絕對困難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對困難由於給付彩禮造成了生活前後相差較懸殊,相對於原來的生活條件來說,變得困難了。司法解釋的本意,是在前一種意義上,即絕對困難進行規定的。

8.彩禮返還適用的訴訟時效問題。彩禮的返還適用普通的訴訟時效,即兩年。

訴訟時效的起算,根據民法通則規定,權利受到侵害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開始。因此,此類糾紛的起算,有以下幾種情形:如果雙方沒有締結婚姻關係的,給付人應當及時履行自己的權利,向對方主張自己的權利。

對方拒不返還的,訴訟時效開始起算;如果雙方登記結婚的,自其解除婚姻關係之日起,給付人就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訴訟時效開始計算。

就本案而言,齊現金給付韓英彩禮1萬餘元,雙方按照當地習俗舉行了結婚儀式,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在法律上屬於同居。雙方同居生活時間不長便各自外出打工,從司法解釋的本意理解,本不應再返還彩禮。但當地習俗是「女方不同意結婚的應當退還彩禮,男方不同意結婚的不退彩禮」,同時男方齊現金給付彩禮後家庭生活屬於絕對困難。

5樓:使用者名稱用

1.處理彩禮糾紛案件時要遵照的標準。決策彩禮是不是返還,以被告方是不是締約婚姻關係為關鍵分辨根據。

給付彩禮後未締約婚姻關係的,正常情況下應返還彩禮;假如已完婚的,正常情況下彩禮未予返還(一些獨特情況以外);依照風俗習慣舉行了婚禮儀式但沒有領到結婚證書的,消除同居生活時彩禮正常情況下未予返還。

2.婚前給付彩禮的,務必以離異為前提條件,才可以考慮到適用返還懇求。假如給付彩禮以後,在婚姻關係續存期內,給付人規定返還給付的,未予適用,由於這時夫婦尚做為一個共同命運,遵照夫婦法律規定資產現有制。

假如被告方在離婚訴狀的另外明確提出此項懇求,人民法院准予離異的,可依據狀況做出是不是適用返還彩禮懇求;裁定禁止離異的,不可以適用被告方返還彩禮的懇求。

6樓:武漢律師號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可以要求退彩禮。已經結婚一年了,一般來講是不需要退彩禮的。

7樓:匿名使用者

簡單的說,如果當初的彩禮,被當成你的嫁妝,帶到男方,成為你們小兩口的錢,那就不用還了。

如果那筆錢,被岳父岳母扣下了,女方又在男方無過錯的前提下,提出離婚,那就要還。

因為這屬於不當得利,甚至跟騙婚一樣了。

8樓:矮小的鬥雞眼傻賊有神經病

已婚一年是事實婚姻,女方因婚姻有所損失,如果離婚非特殊情況不需要返還彩禮,這是法律法規!特殊情況是高額彩禮導致男方家生活困難需退部分彩禮,其它情況不需退,彩禮是補償女方及女方家庭的損失。因為女方的父母花了大筆錢財及時間養育女孩,女孩因婚姻離開原生家庭,她的父母失去了一個勞動力,失去一筆收入,而彩禮是保障女方的權益。

已婚不需退彩禮,男方需賠償女方精神損失費~~~

9樓:律家保

您好,根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如果不存在上述三種法定情況,女方不需要退還彩禮。

10樓:我開心一來咬啊

關鍵我毛都沒用到一分,我爸說了,想要彩禮讓你婆婆過來拿,我想離婚,我知道我老公不會要彩禮,但是還是覺得不好意思

結婚不到一年女方提出離婚未登記彩禮能要回來嗎

正商觀察者 由於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那麼雙方在解除同居關係時,應該退還彩禮。根據 婚姻法解釋 第10條第3款規定,判決返還彩禮應當以給付人因給付彩禮造成生活困難為前提。生活困難,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這種困難是一種絕對困難。確實生活困難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1 給...

請問結婚不到一年,現在男方提出離婚,女方是否應該返還結婚前男方給女方的財禮,男方還需要對女方補償寫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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