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辭退員工流程,辭退員工需要辦理怎樣的流程?

時間 2021-08-11 16:45:55

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所以,用人單位做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後一定要通知工會。

另外應該注意的是,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二)第一條規定,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產生的爭議,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收到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書面通知時間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因此,用人單位在做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以後,還要將該決定送達勞動者,而這一舉證責任在於用人單位,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舉證已經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勞動者的時候,將會使用人單位面臨勞動仲裁失效無限延長的法律風險。

解除勞動關係應當履行下列程式:

(一)由解除決定人(單位主管、勞動者)遞交解除申請書;

(二)人事部門填寫《解除勞動合同審批表》並報主管審批;

(三)通知所在部門及職工辦理工作交接並交回工具裝置等;

(四)有關部門與職工辦理結算工資福利和其他未了事宜等;

(五)職工在結算工資和發放經濟補償的財務手續簽字領取;

(六)給職工辦理黨、團、工會組織關係和檔案等轉移手續;

(七)給職工辦理社會保險轉移單和公積金轉移手續等事項;

(八)給職工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2樓:小雨手機使用者

公司辭退員工需要合法正當的理由,出現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情形時,公司可以給員工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保留送達的證據。同時需要保留好勞動合同,考勤記錄,工資支付記錄等檔案,以備發生勞動爭議時作為證據使用。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樓:韓飛律師

用人單位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先確定解除的理由。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然後,徵求工會意見或召開職工代表大會徵求意見。然後將解除的理由,書面通知勞動者。

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和代通知金的,將支付金額書面通知勞動者。如果雙方達成一致,可以簽訂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裡面約定最後工作期限和經濟補償數額等。

4樓:官官

公司辭退員工的流程就是找員工談話,然後看一看員工都有什麼要求,能不能滿足?如果能滿足的話,就按正常的辭退流程走,工資保險都

5樓:來自盔頭巖激情四射的銀木

關於保險的問題,你這邊停繳就可以,他那邊找到單位,再續交

6樓:山野柴胡

解除勞動關係應當履行下列程式:

(一)由解除決定人(單位主管、勞動者)遞交解除申請書;

(二)人事部門填寫《解除勞動合同審批表》並報主管審批;

(三)通知所在部門及職工辦理工作交接並交回工具裝置等;

(四)有關部門與職工辦理結算工資福利和其他未了事宜等;

(五)職工在結算工資和發放經濟補償的財務手續簽字領取;

(六)給職工辦理黨、團、工會組織關係和檔案等轉移手續;

(七)給職工辦理社會保險轉移單和公積金轉移手續等事項;

(八)給職工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辭退員工需要辦理怎樣的流程?

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所以,用人單位做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後一定要通知工會。

另外應該注意的是,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二)第一條規定,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產生的爭議,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收到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書面通知時間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因此,用人單位在做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以後,還要將該決定送達勞動者,而這一舉證責任在於用人單位,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舉證已經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勞動者的時候,將會使用人單位面臨勞動仲裁失效無限延長的法律風險。

解除勞動關係應當履行下列程式:

(一)由解除決定人(單位主管、勞動者)遞交解除申請書;

(二)人事部門填寫《解除勞動合同審批表》並報主管審批;

(三)通知所在部門及職工辦理工作交接並交回工具裝置等;

(四)有關部門與職工辦理結算工資福利和其他未了事宜等;

(五)職工在結算工資和發放經濟補償的財務手續簽字領取;

(六)給職工辦理黨、團、工會組織關係和檔案等轉移手續;

(七)給職工辦理社會保險轉移單和公積金轉移手續等事項;

(八)給職工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8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法》第25條和原勞動人事部《關於〈辭退規定〉是否適用於勞動合同制工人問題的覆函》(勞人勞[1988]9號)精神,對違紀的勞動合同制工人,按照《辭退規定》屬於應予辭退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不需要先辦理辭退手續,再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也不需要提前1個月通知本人,但要在解除勞動合同原因中,說明系因違紀而解除勞動合同。

如何做好辭退

辭退前要公正。辭退的原因一般有兩種:一是公司原因,如大範圍裁員、組織機構調整等;二是個人原因,工作不稱職、危害公司利益等。

對於公司方面的原因應當向員工做好解釋工作,並表示日後重新歡迎員工回公司。

對於個人原因的辭退應當做好全面考核工作,不可偏聽偏信,更不能公報私仇。對於曾經為公司做出貢獻的員工,應當儘量在本公司內為其尋找其他合適的崗位,或者推薦到其他公司工作。辭退的公正與否,會影響到在職員工的積極性。

把工作能力強、人品好的人開除,會讓員工的士氣在很長一段時間內走不出低谷。

辭退時要公開。員工辭退應儘量及時公開辭退理由,以免引起在職員工的胡亂猜測,影響正常的工作秩序。此外,在被辭退員工離開時應當儘量讓他體面,領匯出面如集同事為其開個送行會,在會上對其為公司做出的貢獻進行總結。

開送行會,不單是考慮被辭退人員,更重要的是向在職員工展示公司良好的企業文化,增加向心力。其集團花幾年時間從知名公司聘請了一總經理,來的時候迎接場面非常隆重;而辭退時,公司高層私下通知不準管理人員參加送行會,並且在半月後才給各分公司下發了一個正式通知。

儘管各分公司的管理者通過各種渠道獲得了該訊息,但在這半月內,大家紛紛猜測辭退總經理的原因,推測新任領導是誰,許多生產、營銷工作幾乎陷入癱瘓。該訪華團這種處理方式,也讓在職外聘管理人員感到極為不安。

辭退後要熱情。許多企業人走茶涼,對被辭退者枉加批評,把許多罪狀統統安到被辭退者頭上,總以為反正人都走了,背點黑鍋也無所謂。其實不然,員工的眼睛是雪亮的,在職員工會對管理者的處理方式打分。

辭退員工後,不但不應「人走茶涼」,而且應當與辭退人員保持密切聯絡,隨時歡迎被辭退人員吃「回頭草」。在節日打個**給被辭退人員,也許會有意想不到的收穫。

被辭退人員往往在離開公司後會對公司的管理、營銷、生產等有更理性的建議和意見,而且一般對原公司都有一種懷舊情結,很樂意幫助原效力公司。

關心被辭退員工不但能讓企業得到實惠,更重要的是讓在職員工有種歸屬感。因此,辭退員工不看「雞」面看「猴」面,必須重視辭退技巧,不可莽撞行事。

分類1.過失性辭退

是指企業在勞動者有過錯的情況下,無須提前30天通知,而即刻辭退職工的行為。依據我國勞動法規定,過失性辭退主要有以下情形:(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預告性辭退

是指企業在辭退職工時,按照法律的規定提前30天通知職工或支付代替通知金的方式辭退職工的行為。主要有以下情形:

1、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9樓:微風

員工曠工,需辭退處理,辭退流程:

一、確定合法的辭退依據

1.先確定辭退員工適合的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章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查公司內部的規章制度:

公司內部對員工請假、曠工等方面的管理制度規定,一般曠工連續達到n天以上累計曠工達到n天,就算嚴重違紀,嚴重違紀行為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通知被辭退人員相關情況,並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三、按離職要求辦理離職手續,向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住房公積金等相關手續,結清工資;

四、給勞動者辦理社保停繳等手續,並在人事臺帳上進行備註。

辭退員工需要辦理怎樣的流程,辭退員工手續,公司辭退員工正常的手續應該怎麼辦理?

法妞問答律師 諮詢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所以,用人單位做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後一定要通知工會。另外應該注意的是,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 二 第一條規定,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產生的爭議,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收到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書面通知時間...

公司辭退員工補償,公司辭退員工補償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根據勞動法,如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應該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另外滿一年以上工齡的可以補償一個月的工資,這樣你能得到兩個月左右的經濟補償金。另外可以根據你的實...

關於公司辭退員工補償問題,關於公司辭退員工補償問題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年終將要年終才有 工作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單位沒有提前書面通知 可以要求一個月的工資補償 情況是 你在這個公司已經工作了兩年7個月,他們無故開除你,要賠償你的金額如下 1,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