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複議法》,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多少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時間 2021-08-11 16:44:38

1樓:匿名使用者

六十日,但是補正申請材料、協商確定或者指定受理機關、審查依據、現場勘驗、鑑定等所用時間不計入行政複議審理期限,還要考慮行政複議中止的情形。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6號)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2樓:夷傅香齊申

不對《行政複議法》規定,複議決定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機關應該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請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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