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車撞人責任鑑定書通常等幾天責任鑑定結果下來之前司機可以提車嗎

時間 2021-07-25 11:12:41

1樓:匿名使用者

看了你的情況,很同情你母親和你,自己沒事多學學法,看看關於交通事故賠償方面的法律法規。給你點建議:

1、發生人員受傷的,肇事車輛被扣押了,在事故責任認定書沒下達前,交警是不能放車的,除非和傷者和解達成協議了,傷者一方同意走簡易程式,並和肇事方一起到交警隊在簡易程式事故責任認定書上簽字,然後交警才能放車。傷者一方不同意走簡易程式的,交警不能放車。

2、有人員**的事故,正常來說都是走正常的事故處理程式,交警要在10個工作日內劃分責任,下達事故責任認定書,事故複雜的,可以再延長10個工作日,算下來最長的時間應該是30天左右,下達認定書後,3個工作日內,傷者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保全肇事車輛,如果法院批准了,那麼肇事車輛還是不能放行,必須等事故處理、賠償完畢才能放行,但傷者必須在30天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3、你母親還在住院,那麼暫時最好不要放行肇事方的車輛,防止肇事方以後不再賠償。只要你父親不去交警隊簽字,交警隊在沒有下達事故責任認定書交警就不能放車,否則就是交警違法,到時候可以起訴交警的。

4、至於對方說的什麼交強險,商業險,不需要你同意之類的,他也沒必要和你協商,那些是保險公司的事情,不是他說了算。

5、你母親應該得到賠償,不是實報實銷的問題,如果裁定對方全責的話。主要應該得到以下的賠償。

a、醫藥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全部對方承擔,

b、你母親住院期間的誤工費、護理費(賠償一個人的)、交通費,對方要全額賠償。

c、你母親騎的自行車,對方也要賠償維修費的,沒有維修價值的,要賠償新的。

d、住院後,有骨折的,可能還要休息一段時間,這個看醫生的診斷證明了,你母親在家休息期間也要賠誤工費的。

2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交通事故撞人的情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對於車輛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扣押的情形,與交通事故內科認定書出具時間無關,車輛被扣押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所以,當事人可以自行根據實際情況及相關規定確定提車時間。

相關規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

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第二十九條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押與事故有關的物品,並開具扣押物品清單一式兩份,一份交給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

扣押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交通事故鑑定後,還沒下責任認定書。什麼時候可以提車?

3樓:小城故事

首先,交警隊出於收集證據並檢驗的必要,有權利扣留車輛20個工作日,但是要說明的是提前處理完畢也可以,比如三天,五天。

其次,調查完畢後給雙方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當事人對結果無異議的,五日內無條件向你發還車輛,不需要對方同意。

第三,對方不同意放車的,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財產保全,法院變更扣押手續繼續扣押,時限為一年。

第四,人民法院保全車輛後,你直接向受理此案的法院提供反擔保,將車提出。然後和對方進入訴訟程式。

最後,訴訟後保險公司將在其保險範圍內直接向對方支付相關費用,不用你預交。

4樓:二兩韭菜葉

交警扣車的目的是為對車輛進行技術檢驗。當然也有拿點把柄在手上,比如讓責任方墊付傷員醫療費用等,這樣比較好使點。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實際操作中,一般來說,像你這樣墊付了醫療費用的,檢驗後,不一定要等檢驗報告書送達給你,你自己到交警隊去寫個提前放車申請,表示你對車檢結果無異議。

就可以提前放車了。不然的話,最多可以扣在手上接近一個月,事故發生後三個工作日給你出車檢委託,注意:委託你做了車檢不是就馬上會出車檢報告,因為車檢報告出來後,就必須2日內送達給你,你收到報告後5日內就要出責任認定書。

所以道法給了20個工作日的檢驗時間。你車檢做完後會把車檢報告送去存檔,但沒有鑑定結論,只有在交警在法定時間需要送達你時 才會在這一天出鑑定結論。

5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事急不來的,看情況應該不是你全責,要不然責任早就下了,責任出來就可以放車了,建議你先不要拿錢出來了,免得後續理賠麻煩。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未出,可以提車嗎

6樓:孤星夜寒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公安部令第104號)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扣押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十四條規定:

“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根據上述規定,在事故車輛經過鑑定,相關部門作出鑑定結論之日的5日內,交警應當通知機動車方取回車輛。一般情況下,鑑定不應該超過30日。

所以,交警不能無限期扣押事故車輛。一般來說,最長35天,機動車方可以要求交警發還事故車輛;案情重大、複雜的,經本級公安負責人或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最長65天發還事故車輛。

當然,如果受害方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由法院依法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的話,車輛可能被扣留至訴訟結束。

7樓:

交通事故沒有處理可以提車嗎

8樓:杭州律師鄭君

你好,從法律規定的角度上來看,交警在對車輛進行檢驗鑑定之後就應當放車,但實際一般是要等到出具事故認定書之後放車。

9樓:匿名使用者

交警沒出責任認定書,就把你車扣了?不可能吧。

交通事故出責任認定書後幾天可以提車修車

10樓:雀桀

交警部門驗車以後就行了,最多一兩天吧!

11樓:匿名使用者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

第二十八條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

總結:交通事故扣車是為了勘察鑑定,是為了劃分雙方責任準確的做出認定書而扣的。不是為了財產保全,那是法院的權利。所以認定書下達了扣車的理由也就不存在了,肯定就要放車了。

12樓:匿名使用者

雙方協商,隨時都可以提車。

13樓:

只要達成賠償協議,就可以提車,或者擔保提車。

交通事故鑑定後,還沒下責任認定書,什麼時候可以提車?

14樓:小城故事

首先,交警隊出於收集證據並檢驗的必要,有權利扣留車輛20個工作日,但是要說明的是提前處理完畢也可以,比如三天,五天。

其次,調查完畢後給雙方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當事人對結果無異議的,五日內無條件向你發還車輛,不需要對方同意。

第三,對方不同意放車的,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財產保全,法院變更扣押手續繼續扣押,時限為一年。

第四,人民法院保全車輛後,你直接向受理此案的法院提供反擔保,將車提出。然後和對方進入訴訟程式。

最後,訴訟後保險公司將在其保險範圍內直接向對方支付相關費用,不用你預交。

15樓:屏紫

交通事故鑑定後,還沒下責任認定書,可以提車的時間有少則3到5天,或者20個工作日,多則一年。

1、交警隊出於收集證據並檢驗的必要,有權利扣留車輛20個工作日,但是要說明的是提前處理完畢也可以,比如三天、五天;

2、調查完畢後給雙方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當事人對結果無異議的,五日內無條件向你發還車輛,不需要對方同意;

3、對方不同意放車的,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財產保全,法院變更扣押手續繼續扣押,時限為一年;

4、人民法院保全車輛後,你直接向受理此案的法院提供反擔保,將車提出,然後和對方進入訴訟程式。

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交通法規對交通事故的當事人有無違章行為,以及對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進行定性、定量評斷時所形成的文書材料。它是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技術文書,其目的是分清事故責任,為依照交通法規和其它規定對肇事者作出正確恰當的處分,同時也為以後事故損害賠償處理打下基礎,提供依據;對教育廣大交通參與者從中吸取有益的教訓,為研究交通事故發生的規律,制訂有效的安全防範措施也有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二、作出期限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個工作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逃逸交通事故尚未偵破,受害一方當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後十個工作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並送達受害一方當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的責任;無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無責任。

開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幾天可放車

16樓:找法網

自檢驗報告、鑑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

第四十條

當事人涉嫌犯罪的,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扣押機動車駕駛證等與事故有關的物品、證件,並按照規定出具扣押法律文書。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

對扣押的機動車駕駛證等物品、證件,作為證據使用的,應當隨案移送,並製作隨案移送清單一式兩份,一份留存,一份交人民檢察院。對於實物不宜移送的,應當將其清單、**或者其他證明檔案隨案移送。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後,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依法作出處理。

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鑑定機構確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五十八條

自檢驗報告、鑑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

因扣留車輛發生的費用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當事人逾期未領取產生的停車費用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領取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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