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峭壁愉柚子
因開車門引發的交通事故是開車門一方的責任較大。
正在行使的人被突然開啟的車門造成事故,責任劃分情況如下: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車輛停穩前不得開車門和上下人員,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2樓:
因停靠路邊的車輛突然開啟車門導致的交通事故,通常情況下停車開門的司機是需要承擔全責的,作為正常行駛的受害人一方,是不可能推斷該車的車門什麼時間開啟,而作為司機是在開啟車門的時候需要向後觀望,確定沒有行人後才可以開門。
3樓:gentleman武
看司機停的位置及開門方向是否為行車道
4樓:
無論如何,開車門一方引發事故車主都有主責的啊。當然如果你未違章停車或者非機動車有載人,逆向,剎車不靈的情況下對方也要承擔部分責任。但平心而論人家在開車或者騎車的時候過你車身時肯定是在直**況下,怎麼可能知道你突然間會開門呢!
這不突遭橫禍嗎?你覺得誰的責任大呢?相信你考駕照時肯定沒用心看書,否則開車門前要前後看仔細是否有來車確定安全情況下方可開門這點怎麼可能沒看見。
5樓:
自然是開車門全責,學校不教的,還應該封學校。
6樓:浙江好男
開車門的人 他開門之前應該看看後面
7樓:sky真果粒
肯定是開車門的責任大撒,
乘客開車門撞人造成交通事故,車主的責任
8樓:玉杵搗藥
1、電動車駕駛人員是否應該承擔部分責任?
答:從法律層面看,電動車駕駛人員無責。
電動車能否搭載**,沒有統一的規定,由各地自行制定管理辦法。即使當地規定不能搭載**,電動車的行為要受到處罰,但此行為是事故責任認定沒有關係。
2、傷者要求我負責其一日三餐,是否合理?
答:這個問題無所謂是否合理(站在不同的立場,會得出不同的結論)。
此問題顯然屬於民事賠償範疇,民事賠償的解決途徑,只能是當事人協商,只要能達成一致,怎麼賠償都行,任何人和機構都不能干涉,即使是交管部門也只有調節權,沒有強制權。
3、副駕駛上開車門的人應負擔的責任是?
答:這要樓主和那個人協商了。
4、我買了交強險和第三責任險,保險公司應支付傷者多少專案的賠償?
答:交強險只賠償對方的醫藥費和財產損失。
醫藥費賠償不超過1萬元;財產賠償不超過2000元。
至於第三者險,要看樓主的投保情況,只要不超過限額。
5、損失計算方式?
答:損失是不是算出來的,是實際發生的,沒有計算方式。
對方**花了多少錢,對方修車花了多少錢,……就是損失多少。
這也不是對方自己說說的,要有收據、發票作為依據的。
9樓:匿名使用者
乘客開車門造成交通事故的,駕駛員的全責。因為駕駛員有停車時要從後視鏡充分觀察後面來車,及時提醒乘客開門注意的義務。
根據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標準,以下十六種情形通常將被確定為全部責任:
1、追尾碰撞前車的;
2、變更車道發生事故的;
3、倒車、溜後發生交通事故的;
4、從路外或非機動車道駛入機動車道發生碰刮的;
5、綠燈放行或沒有訊號燈控制的路口轉彎車未讓直行車的;
6、進入環行路口的車未讓駛出或在環行路口內行駛的車輛的;
7、跨越道路中心實線或者隔離實線發生事故的;
8、逆向行駛的;
9、右側超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10、超越前方正常掉頭、左轉彎、超車的車輛時發生碰刮的;
11、衝紅燈發生交通事故的;
12、有禁止掉頭標誌、標線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橫道、橋樑、陡坡、隧道掉頭髮生交通事故的;
13、碰撞依法可以暫停、停放的車輛的;
14、開關車門造成交通事故的;
15、機動車進出停車場或停車泊位時與正常行駛的車輛發生事故的;
16、單方發生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的責任如何劃分 交通事故責任應該如何劃分
交通事故的責任一般這樣劃分 1 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2 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 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3 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法律依據...
交通事故責任方的醫保報銷,交通事故責任雙方各一半,醫保可以報嗎
1 受害方可以根據事故認定書以肇事方和交強險保險公司為共同被告依法向法院要求人身損害賠償,先由肇事方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範圍內給予賠償,不足的部分由雙方當事人根據事故責任認定書劃分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2 人身損害賠償的專案包括 醫療費 護理費 誤工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 營養費 交通費 後續 費 ...
交通事故開車的不是車主,車主承擔什麼責任
交通事故車主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四十八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第四十九條 因租賃 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