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的刑事案件,簡易程式和普通程式有什麼區別

時間 2021-07-03 01:40:14

1樓:匿名使用者

簡易程式是相對於普通程式而言的,它省略了普通程式的某些訴訟環節,是對普通程式的簡化。這種程式的簡化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1.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適用普通程式的,應當由審判員、陪審員三人以上組成合議庭。

由於法律對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範圍作了限定,因而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都是事實清楚,證據比較充分,危害也不嚴重的輕微刑事案件,不需要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和時間就可以保證質量地審結,以使人民法院可以集中精力去辦理重大複雜的疑難刑事案件。

2.適用簡易程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不派員出席法庭。這一規定也是由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的特點決定的。

對於適用普通程式的公訴案件,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支援公訴。由於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一般是事實比較清楚,證據充分,相對來說,社會危害性也較輕的一些刑事案件,對這類案件如果人民檢察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認為不派員出庭支援公訴,不會妨礙指控犯罪,證明犯罪,懲罰犯罪的,可以不派員出庭。

3.簡易程式的庭審階段簡化。適用普通程式審理刑事案件,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庭審的階段順序進行,以保障各方當事人和公訴機關的權利。

而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由於其自身特點,庭審可以省略一些環節,以迅速、準確審結案件。適用簡易程式審理公訴案件,被告人可以就起訴書中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和辯護;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公訴人互相辯論。適用簡易程式審理自訴案件,宣讀起訴書後,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自訴人及其訴訟**人互相辯論,不受普通程式中關於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鑑定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程式規定的限制。

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後陳述意見。

4.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20日以內審結,這一期限大大短於普通程式審理案件的限期。而普通程式的審理期限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有法律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適用簡易程式是以保證辦案質量、正確適用法律為前提的,其目的是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合理使用審判力量,提高辦案效率。如果人民法院在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不適宜適用簡易程式的,應當改為適用普通程式重新審理案件。

2樓:匿名使用者

兩者在適用範圍、程式啟動、審理方式及審結期限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區別,不能用幾句話詳細說明。簡單地講,簡易程式通常適用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人認罪,辯護人對基本犯罪事實無異議,依法可能判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單處或者並處法家的簡單刑事案件,其審理程式簡單,方式靈活,審理期限也相對較短;而普通程式則適用案情較複雜,被告人、辯護人作無罪辯護,被告人為盲、聾、啞人,犯罪較嚴重的刑事案件以及不適合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其必須嚴格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進行審理,程式較繁雜,審理期限也相對長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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