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構成要件。謝謝

時間 2021-06-28 12:46:03

1樓:小晨盈盈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違背住宅內成員的意願或無法律依據,進入公民住宅,或進入公民住宅後經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為。

犯罪構成:

1, 犯罪主體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公民。

2, 犯罪客體

對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犯罪客體,學理上存在較多爭議,國內外主要有住宅權說、住宅安寧權說和新住宅權說。住宅安寧是指住宅內家庭成員的生命、財產和身體沒有受非法侵害的危險性。該觀點認為,非法侵入住宅罪侵犯的是整個家庭住戶安寧的生活狀態,為國內的主流觀點。

本罪侵犯的物件是他人的住宅,何謂住宅,理論界的通說認為,住宅是指居民以休息、生活為目的的封閉的空間,只要具備上述結構和功能的空間都視為住宅,住宅所有權人是誰在所不問。

3, 犯罪主觀要件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在主觀上只能是故意的,即行為人明知其侵入或繼續停留在他人的住宅,違反居住者的意願而積極侵入或消極不退出,有意以自己的行為表明對他人住宅權的藐視。過失或者迷路誤入他人住宅的,不構成本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動機是各種各樣的。

有的基於報復而無理取鬧,有的是濫用職權而逞威風,有的是為爭奪房屋的所有權或者居住權,有的是為達到某種個人目的而向居住者施加壓力等。無論哪種動機都不影響對本罪的成立。

4, 犯罪客觀要件

侵犯他人住宅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這種行為可以表現為作為和不作為。未經居住者同意,沒有正當理由而擅自闖入或祕密破門越牆侵入他人住宅的,屬於作為的形成。

無正當理由隱匿在他人住室內或先徵得居住者同意而後居住者又要求其退出住宅而無故拒不退出的,屬於不作為的形成。無論是作為還是不作為的形成,都不影響對本罪的認定。

2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是法律,但實際情況往往是,如果沒有對你或者家人造成實質性的傷害,那麼警察來了通常都只是進行調解而已,而那闖入者如果是認識的人就只是批評教育一下而已,而如果是不認識的人,那麼就可能會嚴重一些,前提是對方進入房子內的時候,主人是不知道的,那麼警察可以按入室盜竊罪進行拘留,如果不認識的人當著主人的面闖進去,一般警察就是先帶回警察局做一下筆錄,最多拘留一天而已,至於房子的主人最後還是不會獲得賠償,畢竟沒有任何損失,頂多讓那人給你們道歉而已。

什麼叫法律?

3樓:高頓

法律責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實所引起的對損害予以補償、強制履行或接受懲罰的特殊義務,亦即由於違反第一性義務而引起的第二性義務。

4樓:喵喵喵啊

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意志的規範體系。 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是國家的統治工具。

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權的立法機關行使國家立法權,依照法定程式制定、修改並頒佈,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總稱。

法律是法典和律法的統稱,分別規定公民在社會生活中可進行的事務和不可進行的事務。

法律可以劃分為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行政法規,是國家行政機關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行政規範的總稱。

擴充套件資料

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依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反映由特定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意志,以權利和義務為內容,以確認、保護和發展對統治階級有利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為目的的行為規範體系。

法律是維護國家穩定、各項事業蓬勃發展的最強有力的**,也是捍衛人民群眾權利和利益的工具,也是統治者統治被統治者的手段。法律是一系列的規則,通常需要經由一套制度來落實。

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體系會以不同的方式來闡述人們的法律權利與義務。其中一種區分的方式便是分為歐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兩種。有些國家則會以他們的宗教法條為其法律的基礎。

5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是全體國民意志的體現,國家的統治工具。由享有立法權的立法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依照法定程式制定、修改並頒佈,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規範總稱。包括基本法律、普通法律。

6樓:匿名使用者

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及人民代表制定的一個不可觸犯的範圍!天高任鳥飛海闊任魚躍!它就是一張電網,把不可以侵犯的東西與我們隔離!

7樓:匿名使用者

你想知道正解還是歪批,或者是個人理解?!

8樓:丙良歧汝

法律:即人類在社會層次的規則,社會上人與人之間關係的規範,以正義為其存在的基礎,以國家的強制力為其實施的手段者。法治和法律要逐漸變得適當寬容以利於社會和諧.

法一般限於憲法、法律。法屬於上層建築範疇,決定於經濟基礎,併為經濟基礎服務。法的目的在於維護有利於統治階級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是統治階級實現其統治的一項重要工具。

所以,法是階級社會特有的社會現象,它隨著階級、階級鬥爭的產生、發展而產生和發展,法律將隨著階級、階級鬥爭的消滅而自行消亡。

法律:這裡是指狹義的法律,即由我國最高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根據我國現行憲法的規定,法律分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基本法律: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法律,內容涉及國家和社會生活某一方面的最基本的問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屬於“基本法律”的層次。

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也叫“一般法律”,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的“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憲法》第67條)。此外,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出的決議和決定,如果其內容屬於規範性規定,而不是一般宣言或委任令之類的檔案,也視為狹義的法律。

廣義的法律是指法的整體,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釋及其行政機關為執行法律而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如規章)。

狹義的法律專指擁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依照立法程式制定的規範性檔案。

在三權分立的國家,由行政機關為執行法律而制定的行政命令僅對該行政機關之公務員有拘束力,除法規命令外,原則上行政機關所制訂之行政規則對於人民均不發生拘束力。而限制人民自由權利之法律必須由人民所選舉之立法機關制定之(即後者)。

法律……法律 50

9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你可以把心放在肚子裡

因為,民警說可以調解的鬥毆事件,說明情況不是很嚴重。鬥毆可能的結果:輕微傷、輕傷、重傷。

依據你的描述,只是破了鼻子和眼角,是屬於輕微傷,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依據我國刑法第十三條,不算犯罪,根本夠不上刑事處罰,私了賠錢應該可以解決問題。

其次 就算他不同意,

最嚴重的就是拘留、罰款,而且拘留也不會留在檔案裡,因為拘留只是一種強制措施,並不屬於刑事處罰的種類(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所以不會進入你的檔案。(刑法是用來處罰嚴重危害社會、造成嚴重後果、刑法中規定了相關法條對其進行處罰的犯罪行為,是對付人民的敵人的,所以社會上對這種人有很多限制,但是打架鬥毆,只要不出人命、缺胳膊少腿、人體組織失去功能等嚴重後果,就只算是人命內部矛盾,對這樣的同志,我們是教育加批評----這是刑法制定時的法理依據)

另外你需要注意的是,打架時候不要先動手,先動手叫攻擊,後動手叫防衛,前者需要付出代價,後者是為了保護自己或他人的合法利益,而受到刑法的鼓勵。當然也不能語言咄咄逼人而故意激怒他人,這樣就算你後出手也是互毆而相互負責任。做個沉默的強人,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滅人!!

10樓:高頓會計職稱

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意志的規範體系。 [1] 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是國家的統治工具。

11樓:匿名使用者

不對,法律的意義只是為了保護他的人民和自己的國家,建立自己的規矩才會有條有理。

什麼是法律?

12樓:高頓

法律責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實所引起的對損害予以補償、強制履行或接受懲罰的特殊義務,亦即由於違反第一性義務而引起的第二性義務。

13樓:上官新悅

1,法律是以國家政權意志形式出現的,作為司法機關辦案依據的, 具有普遍性.明確性和肯定性的,以權利和義務為主要內容的,首先和主要體現執政階級意志並最終決定於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的,各種社會規範的總稱。

法律的特徵

1.法律是一種概括、普遍、嚴謹的行為規範

法律首先是指一種行為規範,所以規範性就是它的首要特性。規範性是指法律為人們的行為提供模式、標準、樣式和方向。法律同時還具有概括性,它是人們從大量實際、具體的行為中高度抽象出來的一種行為模式,它的物件是一般的人,是反覆適用多次的。

法律還具有普遍性,即法律所提供的行為標準是按照法律規定所有公民一概適用的,不允許有法律規定之外的特殊,即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規範不同於其他規範的男一個重要特徵是它的嚴謹性。它有特殊的邏輯構成。構成一個法律的要素有法律原則、法律概念和法律規範。

每一個法律規範由行為模式和法律後果兩個部分構成。行為模式是指法律為人們的行為所提供的標準和方向。其中行為模式一般有三種情況:

(1)可以這樣行為,稱為授權性規範;

(2)必須這樣行為,稱為命令性規範;

(3)不許這樣行為,稱為禁止性規範。其中(2)和(3)又稱為義務性規範。法律後果是指行為人的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在法律上所應承受的結果。法律後果分為兩種:

一個是肯定性法律後果,指行為人按照法律規範的行為模式的要求行為,從而導致的一種積極的結果,包括國家承認行為合法、有效、應予保護甚至獎勵。

另一個是否定性法律後果,指行為人違反法律規範的行為模式的規定而行為,從而導致的一種消極的結果,包括國家不承認行為合法、行為無效或者受到法律的制裁。

2.法律是國家制定和認可的行為規範

這是法律**上的一個重要特徵。

所謂國家制定和認可是指法律產生的兩種方式。國家制定形成的是成文法,國家認可形成的通常是習慣法。

3.法律是國家確認權利和義務的行為規範

法律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不同於其他社會規範的權利和義務,它是由國家確認或認可和保障的一種關係,這是法律的一個重要特徵。

4,法律是以國家強制為保障實施的行為規範

由於法律是一種國家意志,它的實施就由國家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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