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構成的要件是什麼,什麼是侵權行為 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時間 2021-09-16 06:14:09

1樓:熱愛影視者

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是指構成一般侵權責任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備構成要件,則構成一般侵權責任;欠缺任何一個構成要件,都可能會導致一般侵權責任的不構成。 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受侵權責任歸責原則的影響。

在過錯責任原則下,需要行為人有過錯;

在無過錯責任原則下,則不考慮行為人是否存在過錯。 無論在哪種歸責原則下,都需要有行為、損害事實以及二者之間的因果關係這三個構成要件。同時,無過錯責任原則下的“無論有無過錯”,也要建立在過錯概念的基礎上。

2樓:竺泉

一、行為的違法性

行為人實施了違法行為是其承擔侵權責任的前提要件。如果行為人的行為並不違法,即使產生了損害事實,也不承擔賠償責任。一般而言,產生了損害後果的行為大都是違法的,但也不排除給他人的人身、財產造成了侵害,但並不違法的情況。

如正確執行職務的行為、正當防衛行為、緊急避險行為等。

所謂行為的違法性,是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或強制性規定。根據違法行為的表現形式,又可以分為作為的違法行為與不作為的違法行為。作為的違法行為,是指法律禁止實施某種行為,行為人違反規定實施了該行為。

如法律規定禁止毀損他人的財產,行為人實施了毀損他人財產的行為,即構成作為的違法行為。不作為的違法行為,是指法律要求人們在某種情況下應實施某種行為,而負有此種義務的人卻未實施。如法律規定,在公共場所安裝地下設施應按規定設定警示標誌,如果施工者沒采取該項措施,就構成不作為的違法行為。

二、損害事實的存在

損害事實,既包括對公共財產的損害,也包括對私人財產的損害,同時還包括對非財產性權利的損害。無論損害後果能否以貨幣加以衡量,只要對他人人身或財產利益造成了受損的事實,均構成損害事實。

對財產的損害,包括直接損害與間接損害。直接損害又稱積極的財產損失,是指受害人現有實際財產的減少,如房屋被侵佔,動產被毀損;間接損害又稱消極財產損失,是指受害人可得利益的減少,比如租金收入的減少。對人身的損害包括對生命、健康、名譽、榮譽等的損害,而且對人身的損害往往也會生成一定的財產損失,如因身體、健康受到侵害而付出的**、住院費用等。

三、因果關係

因果關係是各種自然現象和社會現象之間的一種內在的必然聯絡。現實世界中的任何現象的出現總是由另一現象引起,引起後一現象的現象稱為原因,被引起的現象稱為結果,二者之間的關係就是因果關係。侵權行為中的因果關係是指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客觀聯絡,即特定的損害事實是否是行為人的行為必然引起的結果。

只有當二者間存在因果關係時,行為人才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民事主體只能為自己實施行為的損害後果承擔責任,沒有因果關係的侵權責任是不成立的,因此,因果關係是侵權行為構成要件的必備環節。

因果關係是複雜多變的,往往一個損害後果的出現是由多個原因引起的,既可能有主要原因與次要原因,也包括直接原因與間接原因。區分主要原因與次要原因,主要是依據原因對損害後果作用的大小程度來判定,由此決定各個原因行為應承擔責任的範圍。直接原因與間接原因則是根據原因行為是否與損害結果存在必然聯絡加以判斷。

直接原因直接產生損害結果,與結果具有必然聯絡,間接原因一般只是損害發生的偶然性條件,不必然產生損害後果。因此,直接原因行為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而間接原因行為就需根據其在侵害結果產生中的作用劃定其應承擔責任的範圍,而非全部責任。

四、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過錯是侵權行為構成要件中的主觀因素,反映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的心理狀態。與無過錯責任與公平責任不同,對一般侵權行為而言,過錯是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的必備前提。

過錯根據其型別分為故意與過失。故意,是指行為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的損害結果,仍希望其發生或放任其發生。如明知假冒他人商標會侵犯他人的商標權仍為之,明知誹謗他人會侵害他人的名譽權仍為之等。

過失,是指行為人對其行為結果應預見或能夠預見而因疏忽未預見,或雖已預見,但因過於自信,以為其不會發生,以致造成損害後果。如快餐店應當預見到其熱飲可能燙傷顧客,但因疏忽大意未採取防範措施,導致燙傷事件發生。根據法律對行為人要求的注意程度不同,過失又分為一般過失與重大過失。

一般過失是指行為人沒有違反法律對一般人的注意程度的要求,但沒有達成法律對具有特定身份人的較高要求。重大過失是指行為人不僅沒有達到法律對他的較高要求,甚至連法律對普通人的一般要求也未達到。

在侵權行為中,一般而言,對過錯程度的劃分並不影響民事責任的成立與否,也不會影響賠償責任的大小,因為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無論其是故意還是過失,是一般過失還是重大過失都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的範圍由損害的結果決定,不會因其過錯較輕而減輕其賠償。但在一些特定情況下,對過錯的劃分,也會對責任的承擔產生影響。如共同過錯情況下,共同侵權人在對外承擔了連帶責任後,其內部則應根據各自過錯大小,劃定各自的分擔比例。

又如在混合過錯的情況下,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加害人與受害人的責任大小,就應根據他們各自的過錯大小加以確定。

什麼是侵權行為 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3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

(1)行為的違法性。即行為人實施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和強制性規定,包括作為和不作為。但執行職務的行為,正當防衛的行為,緊急避險的行為雖然造成了損害,因其不具有違法性,故不為侵權行為。

(2)損害事實。既包括對財產權利的損害,也包括對非財產權利的損害。對財產的損害可分為直接損害和間接損害,直接損害是指現有財產的減少,間接損害是指可得利益的減。

(3)因果關係。即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客觀聯絡。

(4)行為人具有主觀過錯。過錯分為故意和過失。

我國刑法規定諸多犯罪,從構成要件上進行分析,傳統刑法理論認為每一種犯罪都具備四個方面的要件:即犯罪主體、犯罪的主觀方面、犯罪的客觀方面、犯罪客體。

(一)犯罪主體是指實施犯罪行為的人。每一種犯罪,都必須有犯罪主體,有的犯罪是一個人實施的,犯罪主體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數人實施的,犯罪主體就是數人。根據刑法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犯罪的,構成單位犯罪,因此,單位也可以成為犯罪主體。

(二)主觀方面是指犯罪主體對其實施的犯罪行為及其結果所具有的心理狀態。犯罪主觀方面的心理狀態有兩種,即故意和過失。比如犯盜竊罪,犯罪人希望將他人財物竊為己有;犯故意傷害罪,犯罪人希望造成他人身體受到損傷的結果。

有的犯罪是過失性質的,如失火罪,犯罪人就具有疏忽大意的心理狀態。在單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該單位對犯罪行為負有責任的人員也同樣具有主觀心理狀態。

(三)客觀方面是指犯罪行為的具體表現。比如犯詐騙罪,犯罪人具有虛構事實、欺騙他人的行為,販毒罪具有販賣毒品的行為,等等。

(四)犯罪客體是指刑法所保護而被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係。犯罪客體和犯罪物件是不同的,犯罪物件是犯罪行為所直接針對的物件,如殺人罪、傷害罪,犯罪物件是具體的被害人,而犯罪客體是指刑法所保護的公民人身權利不受非法侵害的這種社會關係

如能給出詳細資訊,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4樓:龍商百科

你好,侵權行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財產或智慧財產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違法權行。侵權行為發生後,在侵害人與受害人之間就產生了特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即受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

一、 行為人實施了違法行為是其承擔侵權責任的前提要件。如果行為人的行為並不違法,即使產生了損害事實,也不承擔賠償責任。一般而言,產生了損害後果的行為大都是違法的,但也不排除給他人的人身、財產造成了侵害,但並不違法的情況。

如正確執行職務的行為、正當防衛行為、緊急避險行為等。

所謂行為的違法性,是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或強制性規定。根據違法行為的表現形式,又可以分為作為的違法行為與不作為的違法行為。作為的違法行為,是指法律禁止實施某種行為,行為人違反規定實施了該行為。

如法律規定禁止毀損他人的財產,行為人實施了毀損他人財產的行為,即構成作為的違法行為。不作為的違法行為,是指法律要求人們在某種情況下應實施某種行為,而負有此種義務的人卻未實施。如法律規定,在公共場所安裝地下設施應按規定設定警示標誌,如果施工者沒采取該項措施,就構成不作為的違法行為。

二、損害事實的存在

損害事實,既包括對公共財產的損害,也包括對私人財產的損害,同時還包括對非財產性權利的損害。無論損害後果能否以貨幣加以衡量,只要對他人人身或財產利益造成了受損的事實,均構成損害事實。

對財產的損害,包括直接損害與間接損害。直接損害又稱積極的財產損失,是指受害人現有實際財產的減少,如房屋被侵佔,動產被毀損;間接損害又稱消極財產損失,是指受害人可得利益的減少,比如租金收入的減少。對人身的損害包括對生命、健康、名譽、榮譽等的損害,而且對人身的損害往往也會生成一定的財產損失,如因身體、健康受到侵害而付出的**、住院費用等。

三、因果關係

因果關係是各種自然現象和社會現象之間的一種內在的必然聯絡。現實世界中的任何現象的出現總是由另一現象引起,引起後一現象的現象稱為原因,被引起的現象稱為結果,二者之間的關係就是因果關係。侵權行為中的因果關係是指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客觀聯絡,即特定的損害事實是否是行為人的行為必然引起的結果。

只有當二者間存在因果關係時,行為人才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民事主體只能為自己實施行為的損害後果承擔責任,沒有因果關係的侵權責任是不成立的,因此,因果關係是侵權行為構成要件的必備環節。

因果關係是複雜多變的,往往一個損害後果的出現是由多個原因引起的,既可能有主要原因與次要原因,也包括直接原因與間接原因。區分主要原因與次要原因,主要是依據原因對損害後果作用的大小程度來判定,由此決定各個原因行為應承擔責任的範圍。直接原因與間接原因則是根據原因行為是否與損害結果存在必然聯絡加以判斷。

直接原因直接產生損害結果,與結果具有必然聯絡,間接原因一般只是損害發生的偶然性條件,不必然產生損害後果。因此,直接原因行為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而間接原因行為就需根據其在侵害結果產生中的作用劃定其應承擔責任的範圍,而非全部責任。

四、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過錯是侵權行為構成要件中的主觀因素,反映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的心理狀態。與無過錯責任與公平責任不同,對一般侵權行為而言,過錯是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的必備前提。

過錯根據其型別分為故意與過失。故意,是指行為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的損害結果,仍希望其發生或放任其發生。如明知假冒他人商標會侵犯他人的商標權仍為之,明知誹謗他人會侵害他人的名譽權仍為之等。

過失,是指行為人對其行為結果應預見或能夠預見而因疏忽未預見,或雖已預見,但因過於自信,以為其不會發生,以致造成損害後果。如快餐店應當預見到其熱飲可能燙傷顧客,但因疏忽大意未採取防範措施,導致燙傷事件發生。根據法律對行為人要求的注意程度不同,過失又分為一般過失與重大過失。

一般過失是指行為人沒有違反法律對一般人的注意程度的要求,但沒有達成法律對具有特定身份人的較高要求。重大過失是指行為人不僅沒有達到法律對他的較高要求,甚至連法律對普通人的一般要求也未達到。

在侵權行為中,一般而言,對過錯程度的劃分並不影響民事責任的成立與否,也不會影響賠償責任的大小,因為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無論其是故意還是過失,是一般過失還是重大過失都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的範圍由損害的結果決定,不會因其過錯較輕而減輕其賠償。但在一些特定情況下,對過錯的劃分,也會對責任的承擔產生影響。如共同過錯情況下,共同侵權人在對外承擔了連帶責任後,其內部則應根據各自過錯大小,劃定各自的分擔比例。

又如在混合過錯的情況下,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加害人與受害人的責任大小,就應根據他們各自的過錯大小加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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