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正氣長春
私自撕下法院的封條是違法行為。當事人可以向法院通報。
私自撕掉法院封條、沒有轉移查封物品的行為,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屬於妨礙司法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依法可處罰拘留或者罰款。
(1)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向人民法院提供執行擔保的財產的;
(2)案外人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轉移被執行人財產的;
(3)故意撕毀人民法院執行公告、封條的;
(4)偽造、隱藏、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 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的;
(5)指使、賄買、脅迫他人對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和履行義務的能力問 題作偽證的;
(6)妨礙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
(7)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方法妨礙或抗拒執行的;
(8)鬨鬧、衝擊執行現場的;
(9)對人民法院執行人員或協助執行人員進行侮辱、誹謗、誣陷、圍攻 、威脅、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10)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其他執行器械、執行 人員服裝和執行公務證件的。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樓:just偏執成性
可以,不過當地**不一定管,建議到貼封條的法院執行局去反應情況。
法院貼封條當面給扯掉有什麼法律責任
3樓:大方哥
這叫妨礙司法辦案。
往輕了講,法院可以先警告,往重了講,法院可以直接抓人,關進去幾天再說。至於抓還是不抓,這取決於封條貼的房間裡有什麼東西,能產生什麼樣的後果,如果是固定資產,只要丟失,誰扯掉誰負責。到那時,抓人沒商量。
4樓:彩雲村落
妨礙法院依法履行公務,依法可能被處以15日以下拘留,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貼封條是不是隻能法院貼?
5樓:匿名使用者
貼封條不是隻有法院貼,其它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況下,也可以貼封條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條,本法所稱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
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
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九條,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三)扣押財物;
(四)凍結存款、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十二條,查封、扣押應當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其他任何行政機關或者組織不得實施。
擴充套件資料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十六條,行政機關履行行政管理職責,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行政強制措施。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可以不採取行政強制措施。
第十七條,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託。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的與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行政機關具備資格的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其他人員不得實施。
第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經批准;
(二)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三)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四)通知當事人到場;
(五)當場告知當事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六)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七)製作現場筆錄;
(八)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註明;
(九)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式。
第十九條,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補辦批准手續。行政機關負責人認為不應當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第二十三條,查封、扣押限於涉案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當事人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已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查封的,不得重複查封。
第二十四條,行政機關決定實施查封、扣押的,應當履行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程式,製作並當場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清單。查封、扣押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據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的名稱、數量等;
(四)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單一式二份,由當事人和行政機關分別儲存。
第二十五條,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複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對物品需要進行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鑑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間不包括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鑑定的期間。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鑑定的期間應當明確,並書面告知當事人。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鑑定的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第二十六條,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查封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可以委託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處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失,行政機關先行賠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6樓:淮安浙江人
一、你說的貼封條,在法律上是指查封、扣押行為。
司法機關中的法院、檢察院都是可以的。如法院在強制執行時,可以採取查封扣押的措施;檢察機關對偵查中發現的相關證據,也可以採取查封扣押的措施。
二、有行政執法權的單位,也可以依法採取查封、扣押的措施。
行政主體在行政相對人的財產上加貼封條,予以強制封存後。查封期間,被查封人不得處分其財產。查封的財產一般是不易移動或沒有必要轉移於行政機關處所的物品,即留在原地查封;而扣押的財產一般是可以移動的,且有必要從行政相對人處所轉移的物品,或者是行政主體在執法檢查監督中現場查獲的。
1、《行政強制法》第22條規定,查封、扣押應當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其他任何行政機關或者組織不得實施。
2、行政強制措施的施行主體:
第16條第1款 行政機關履行行政管理職責,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第17條第3款 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行政機關具備資格的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其他人員不得實施。
第18條第2項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三、有行政執法權的行政單位或法律授權的其他單位或組織,在執行活動中,一般都有查封、扣押的權力。
如:公安、稅務稽查、質量監督、環保監查、工商管理、藥食監管等部門。以藥品管理為例:
《藥品管理法》第65條第2款規定了可以採取查封、扣押的嚴格適用條件,具體運用時必須準確把握。
1、主體資格條件
對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藥品及有關材料實施查封、扣押的行政主體是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其他部門以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定或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均無權依此條實施。
2、物件條件
查封、扣押的物件是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藥品及有關材料,不包括運輸藥品的運輸工具、倉儲設施等其他財產。
3、時機條件
實施查封、扣押行政強制措施,必須先有證據證明。那種僅是懷疑即先行查封、扣押再蒐集證據的作法是不合法的。由於查封、扣押是預防性即時強制措施,需要的證據應是比較簡單直接、直觀的、不需要調查的證據,比如沒有藥品檢驗報告、沒有標明有效期、沒有標明批號等。
4、實施查封、扣押需要注意的問題是:
什麼是「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藥品及有關材料」,需要什麼證據證明?
已經檢驗並出具檢驗報告證明是假藥、劣藥的;《藥品管理法》第48條第3款第(一)、(二)、(五)、(六)項和第49條第3款規定的情形;未經批准委託或接受委託生產的;超越許可範圍生產、配製或經營使用的;無生產或者配製批記錄的,批發經營無購銷記錄的,零售經營無購進記錄的;質量檢驗不合格仍銷售或使用的;無證生產、經營、配製、使用的;無相應的藥品生產設施或藥品檢驗裝置而生產的;藥品經營企業或使用單位從非法渠道購進的,或無合法進貨憑證的;無合法**又無確定去向的等等。
至於其他部門,部門法也都有相關的具體規定,這裡就不一一敘述了。
7樓:汪雲彪
有違法事實的,在執法部門管轄範圍內的。
法院能在這樣的情況下對房子貼封條嗎
8樓:向無名者致敬
什麼樣的情況?
以下情況可以查封:根據現行相關法律規定,通常是在提起財產保全或強制執行的程式時,人民法院將有可能對房產進行查封。手續如下:
1、法院向國土房產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及附帶的法律文書;
2、辦案人員向國土房產部門出示法院工作證,並分下列不同情形辦理查封手續:
(1) 被查封的標的物已核發房地產證的,應提交國土房產局檔案室出具的查冊表;
(2) 被查封的標的物是預售商品房的,應提交房地產交易所出具的該預售商品房的交易情況表或該樓盤的明細表;
(3) 被查封的標的物是土地的,應先到國土房產局檔案室查清該土地權屬情況,並提交查冊的書面結果。
國土房產部門根據法院提交的資料,進行查封處理。
依據是:《民事訴訟法》第92條:「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