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好還是仲裁好

時間 2021-06-19 13:19:40

1樓:找法網

訴訟與仲裁各有利弊,主要表現如下:

1、受理案件程式:選擇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需要達成仲裁協議之後才能申請仲裁;選擇起訴的話需要滿足起訴所要求的條件才可以起訴。

2、受案範圍:仲裁不能受理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等糾紛;訴訟受理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等民事糾紛。

3、法律效力:仲裁裁決和訴訟判決一樣,一經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所作出的義務的話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4、受案制度: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訴訟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三條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第四條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第九條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適用範圍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 一審審判組織

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陪審員在執行陪審職務時,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義務。

第四十條 二、重、再審審判組織

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

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2樓:匿名使用者

1、兩者處理糾紛的機構不同。

仲裁由當地仲裁委受理,其監督機構是中國仲裁協會;訴訟由法院受理,監督機構是檢察院。

2、一旦合同雙方約定選擇仲裁解決合同糾紛,就不能到法院再進行訴訟。

3、仲裁按照自願原則,訴訟則不以另一方意志為轉移。

4、受案範圍不同,仲裁只能受理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而法院則可以受理各類糾紛。

5、程式不同,仲裁是一裁終局制,申請撤銷時法院一般不再從實體進行審查,如程式中有明顯錯誤時可以撤銷;訴訟如對一審不服還可以上訴,二審不服可在二年內申請再審。

6、仲裁庭審理案件通常案情不公開,裁決不公開;人民法院實行案件公開審理原則,但依法不應公開審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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