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已經提審嫌疑人請律師還有必要嗎

時間 2021-05-06 00:30:15

1樓:莫逸武

任何階段。刑事案件都有聘請律師的必要。刑事案件很專業的。建議還是聘請律師,律師介入越早越好。】

被檢察院刑事拘留有必要請律師嗎?

2樓:搞笑遊戲君

越往後,越是辯護的關鍵時間,越應該聘請律師。當然,經濟條件允許的話,請律師越好越好。可以越早得到律師的服務。事關重大,建議儘早聘請專業刑事辯護律師介入提供法律幫助和辯護。

另外律師的辯護權是在審查起訴之後,就是移交檢察院以後,偵查階段(公安機關管的時候)律師行使的是法律幫助權。如果你想讓他出來,最好是去找檢察院的人,看能不能不起訴,因為一旦起訴,定罪估計沒什麼問題。當然,找律師也有他的作用。

如果是檢察院法院還有0公安局加律師一起提審嫌疑犯是什麼意思,跪求解答。

3樓:淮安浙江人

本人在檢察機關工作,你說的情況,按現行法律規定,是不可能存在的。

唯一比較接近的情況是:法庭在看守所臨時**審理。

按照法律規定,如果被告人身體健康特殊或有其他特殊情形的,法庭可以在看守所佈置臨時法庭。**審理時,法官、檢察官、律師、被告人應當到庭。作為偵查方的公安,根據案情需要,相關偵查員也可以出庭作證。

檢察院去看守所提審嫌疑人嗎?

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需要核實案情就會再提審。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或者接受同級人民檢察院的再抗訴後,直接調取原審案卷和材料,並組成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審判的程式。

5樓:戚廣利

檢察院按照法律規定應當去看守所提審嫌疑人。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人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6樓:管東平大律師

廣州律師管東平:

是的,這個是需要提審的

7樓:匿名使用者

批捕後,檢察院會不定期的提神幾次!

8樓:匿名使用者

去。。。。。。。。。。。。。。。。。。。。。。。。

9樓:abc劉師傅

當然可以 這是正常的

案件檢察院已經提審了請問這是不是說明案件已經到檢察院了 40

10樓:天貓售後那些事兒

案件檢察院已經提審了,是說明案件已經到檢察院了。檢察院需要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人的意見,並記錄在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2、第一百七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人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一)涉嫌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適用的法律規定;

(二)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從寬處罰的建議;

(三)認罪認罰後案件審理適用的程式;

(四)其他需要聽取意見的事項。

人民檢察院依照前兩款規定聽取值班律師意見的,應當提前為值班律師瞭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必要的便利。

擴充套件資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

1、第一百七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2、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並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11樓:李保忠律師

案件檢察院已經提審犯罪嫌疑人了,這是說明案件已經到檢察院了。刑事案件到檢察院有兩個階段:一個是檢察院的審查監督科,是公安機關提請逮捕後,由檢察院審查監督是否逮捕,然後做出是否逮捕的決定。

二是公訴階段,是公安機關向檢察院提出起訴意見書後,由檢察院審查是否公訴。檢察院審查後,做出不予起訴,或者公訴到人民法院審判。

12樓:匿名使用者

對啊!一般公安機關偵查結案的案子會提交到檢察院提起公訴 檢察院會審查案子!

13樓:浴火紅魔

不好說,要看提審的檢察官是哪個科的,如果是公訴科的,應該是到檢察院了,如果是批捕科的,還沒到

14樓:冼冬易

案子已到檢察院了,但檢察院己退回公安局不成立詐騙案,那還得多久呢?

檢察院為什麼要提審嫌疑犯?

15樓:博愛傑傑

有明確規定,以便了解具體案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節 訊問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一十六條 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後,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

第一百一十七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第一百一十八條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後向他提出問題。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理的法律規定。

第一百一十九條 訊問聾、啞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蔘加,並且將這種情況記明筆錄。

第一百二十條 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於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偵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准許。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

第一百二十一條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影;對於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影。

錄音或者錄影應當全程進行,保持完整性。

16樓:我是維

有明確規定,以便了解具體案情。已經到了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了。但也有可能是檢察院要確定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必要性。

建議當事人家屬委託專業刑事律師介入,為當事人提供會見、申請取保候審和辯護等服務,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節 訊問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一十六條 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後,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

第一百一十七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17樓:

你好!主要是對嫌疑犯進行問詢,為下一程式做準備。

一是,偵查階段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將提起公訴到法院;

二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將退捲到偵查機關補充

18樓:青蓮連錢

法理上講,公安,檢察機關有偵查權,監獄有受限偵查權。所以可以提審嫌疑犯。

為什麼檢察院要提審嫌疑犯?

19樓:我是維

有明確規定,以便了解具體案情。已經到了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了。但也有可能是檢察院要確定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必要性。

建議當事人家屬委託專業刑事律師介入,為當事人提供會見、申請取保候審和辯護等服務,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節 訊問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一十六條 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後,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

第一百一十七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檢察院在偵查初始階段提前介入與公安合併提審嫌疑人取筆錄是否屬於越權?

20樓:張偉傑律師

檢察機關對重大刑事案件實行提前介入的作法,對於及時、準確的查清犯罪事實,徹底貫徹依法從重從快打擊嚴重犯罪事實的方針,準確地履行控訴職能,有效的進行法律監督等,都是非常必要的,不是越權。

法律依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

第五百六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根據需要可以派員參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和其他偵查活動,發現違法行為,情節較輕的可以口頭糾正,情節較重的應當報請檢察長批准後,向公安機關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

21樓:匿名使用者

要看是什麼案件.

比如: 一個案件, 嫌疑人即涉嫌**又涉嫌詐騙. 這樣檢察院和公安可以合併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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