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禁止佔用耕地規定,土地管理法規定禁止佔用耕地有哪些規定?

時間 2022-01-02 17:39:08

1樓:野馬幫何莫

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十八條 下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依據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

地方各級人民**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的建設用地總量不得超過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耕地保有量不得低於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

第十九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下列原則編制:

(一)嚴格保護基本農田,控制非農業建設佔用農用地;

(二)提高土地利用率;

(三)統籌安排各類、各區域用地;

(四)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續利用;

(五)佔用耕地與開發復墾耕地相平衡

第四十五條 徵收下列土地的,由***批准: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批准,並報***備案。

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徵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徵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在徵地批准許可權內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徵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徵地審批,超過徵地批准許可權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徵地審批

第五十五條 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後,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三十上繳**財政,百分之七十留給有關地方人民**,都專項用於耕地開發

第七十三條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繳納復墾費,專項用於土地復墾,可以處以罰款。

第七十六條 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佔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超過批准的數量佔用土地,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第七十七條 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第八十一條 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此外,該法整個第四章都是關於耕地保護的內容

2樓:

您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閒置、荒蕪耕地。

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並收穫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閒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謝謝閱讀!

土地管理法規定禁止佔用耕地有哪些規定?

土地管理法規定禁止佔用耕地有哪些規定

土地管理法規定,耕地違法挖沙

3樓:滿安白

一、《土地管理法》第四條關於土地用途的規定,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類,其中農用地再細分為耕地、林地、養殖水面等。耕地、林地、養殖水面各有各的用途,耕地肯定不包括養殖水面,養殖水面也肯定不包括耕地,相互之間的用途不得非法改變,所以,土地管理法規有退耕還林的規定,更加有基本農田不得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的規定。因此可以肯定:

佔用基本農田挖塘養魚已經屬於「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 二、《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七條:「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比照《土地管理法》第36條作了更加詳細的規定)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佔用基本農田建窯……或者從事其他活動破壞基本農田,毀壞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復原種植條件,處佔用基本農田的耕地開墾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可見,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並不僅限於「非農業建設」,而是包括「佔用耕地,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從事其他活動破壞基本農田,毀壞種植條件的」。

三、關於「數量較大」和「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司法解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的效力高於該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項:非法佔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是指行為人非法佔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沙、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造成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汙染。

此條解釋的目的是對數量進行量化,從而確定追訴標準,雖然該解釋列舉了一些違法行為,但並非該條解釋的目的所在,從《刑法》、《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相關規定,可以得出結論: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的犯罪構成並不僅限於「非農業建設」的非法行為。非法佔用基本農田挖塘養魚,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構成《刑法》第342條非法佔用農用地罪。

保護基本農田的立法目的是保證糧食生產能力,事關國家安危。(可參見《***關於堅決制止佔用基本農田進行植樹等行為的緊急通知》) 關於「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的立法解釋釋義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未經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批准手續、土地徵用、佔用審批手續,非法佔用耕地、林地、草地等農用地,在被佔用的農用地上從事建設、採礦、養殖等活動,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的農用地的原用途。如佔用耕地建設建築物,開墾林地、草地種植莊稼、佔用林地挖塘養蝦等。

【見附件】 國土資源執法部門的職責是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交由司法機關立案偵查,至於是否需要追究犯罪疑嫌人刑事責任,由公訴機關決定,罪與非罪,由審判機關定奪,審判機關不能定奪的,層報請示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執法部門和公安機關不應當忽略這一最基本的程式。 本函的內容為祕密資訊,未經允許,或者未經本人公開,不得複製或披露給第三方。

僅依據《憲法》第四十一條授權,向本人選定的特定的國家機關提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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