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暴走少女
一、民事證據的分類:
1、本證與反證
本證與反證,是按照主張某種事實存在或否認對方主張事實的存在來劃分的。本證是指當事人一方主張某種事實,提出能證明該事實存在的證據。與之相對應的是反證。
對方當事人為否定或推翻主張事實的一方當事人所提出的證據,而提出相反的事實證據,以證明事實的不存在,謂之反證。
2、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
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是按照民事訴訟證據與證明物件的關係來劃分的。
所謂直接證據,就是能夠直接證明證明物件的證據。例如,結婚證,可以直接證明夫妻關係;房產證,可以直接確定房屋的所有權;借據,可以證明雙方當事人的借貸關係等等。
所謂間接證據,就是指不能直接證明案件的事實,但能和其他證據聯絡起來,共同證明和確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也是相對而言的,並且是以同一證明物件為標準的。劃分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的標準,應以能否直接證明案件的關鍵性事實來確定。
一般來說,能夠直接證明案件的關鍵性事實的為直接證據,反之,就為間接證據。在司法實踐中,由於案件千差萬別,有些證據,介於二者之間既可算間接證據,所以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並不是絕對的。
間接證據在民事訴訟中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首先,間接證據可以作為調查研究整個案情的嚮導。其次,間接證據可以鑑別直接證據的真偽。
第三,幾個間接證據聯絡起來的證明效力,就可以相當於甚至超過一個直接證據的證明效力,所在在證明案件的事實時,間接證據是直接證據的有力助手和可靠的佐證。
3、原始證據和派生證據(傳來證據)
原始證據和派生證據,是按民事訴訟證據**加以區分的。所謂原始證據,就是直接**於案件客觀事實的證據,即人們通常所說的「第一手材料」。
所謂派生證據,就是從原始證據中派生出來的證據,也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第二手材料」。如證人根據別人所說的案件事實所作的證言,物證的**、複製品,書證的抄本、影印件等。
原始證據雖然可靠性大些,但也是有條件的,而不是絕對的。因為原始證據也有一個是否真實可靠的問題。
派生證據,雖然不如原始證據可靠,但在處理民事案件中,是一種不可缺少的證據,在沒有收集到原始證據的情況下,可以順藤摸瓜,通過派生證據找出原始證據可以通過派生證據,審查和確認原始證據的可靠程度;
在原始證據已被毀滅或無法直接運用的情況下,運用其複製品、副本、節錄本或**等派生證據,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二、行政訴訟證據的種類:
1、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所記錄或表示的、以證明待證事實的文書;如證明、書信、罰款單等。
2、物證。是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徵、質量等說明待證事實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如達不到國家質量標準的藥品等。
3、視聽材料。是指用錄音、錄影的方法記錄下來的有關案件的事實材料。如用錄音機錄製的音響、語言;用錄影機錄取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動;用電子計算機儲存的資料等。
視聽資料可以由當事人提供,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索取或複製。
4、證人證言。是指證人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人民法院製作的對案件事實的陳述。除了精神或生理上有缺陷而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和案件的訴訟**人不能做為案件的證人外,任何公民和組織都有作證的義務。
證人做證一般應親自出庭,確有特殊情況不能到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後可以用書面證言的形式作證。
5、當事人的陳述。是指案件的直接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關於案件事實和證明這些事實情況的敘述。
由於行政爭議就是在當事人之間進行的,所以他們最瞭解爭議的事實。當事人的陳述是查明案件事實的重要線索,應當加以重視。
但是,由於行政爭議直接涉及到當事人雙方的利害關係,所以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陳述應客觀地對待,注意是否有片面和虛假的部分。當事人的陳述只有和本案的其他證據結合起來,綜合研究審查,才能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6、鑑定結論。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專門機關對行政案件中出現的專門性問題,通過技術鑑定作出的結論。由於行政案件涉及許多專業技術管理領域,所以鑑定結論是行政訴訟中運用的極為廣泛的一種證據。
如衛生監督機構對藥品質量的檢驗證書。
7、勘驗筆錄、現場筆錄。勘驗筆錄是指人民法院對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現場或者對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證,就地進行分析、檢驗、勘查後作出的記錄。
它是客觀事物的書面反映、是保全原始證據的一種證據形式。勘驗筆錄常常用於涉及房產、土地、山林、環保管理等方面的行政糾紛。
現場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現場當場實施行政處罰或其他處理決定所做的現場情況的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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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關於證據種類的分類有哪些 請問證據都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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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據的分類有: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本證與反證等分類;
二、以下為我國三大訴訟法有關證據的種類: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八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一條 證據有以下幾種: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的陳述;
(六)鑑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現場筆錄。中國法定證據種類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證據包括:(一)書證;(二)物證;(三)視聽資料;(四)電子資料;(五)證人證言;(六)當事人的陳述;(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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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證據的認定
4樓:匿名使用者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
內 公訴案件中被容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第五十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瞭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人民檢察院起訴書、人民法院判決書,必須忠實於事實真象。故意隱瞞事實真象的,應當追究責任。
第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
好律師網參考
**的可以作為法律證據嗎
5樓:華律網
在離婚案件中,一方當事人經常採取錄音錄影的方式進行取證,那麼,這些證據在法庭上能否作為證據使用?法律強調的是取證的方法一定要合法。如果當事人是不擇手段收集的,法院會不予採信,比如,**偷錄違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規定,比如擅自將***安裝到他人住處進行竊聽獲取的證據;還有擅自闖入他人家庭進行**偷錄;這些舉動都是堅決不可取的,不要取證不成反而導致自己被告侵權。
首先,直接能證明婚外情的證據很難取證,一般當事人只能拿到**清單、通話記錄、短訊息內容、相對親暱的**、證人證言,甚至堵在門外等。這些證據證明力相對較小,一般法院不會因這些證據而認定對方有過錯。花這麼多精力和金錢去取沒有實質意義的證據,是不合算的。
因此,只要手邊有一定能夠讓法院心理明白的證據,就可以了,不必太在意這些證據是否對法官司自由裁量時產生傾向影響。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違反法律依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6樓:醉意撩人殤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七條,下列證據材料不能作為定案依據:(二)以**、偷錄、竊聽等手段獲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
2、店鋪中防盜監控錄象不屬於**,可以作為證據。
7樓:匿名使用者
監控錄影不算**。
1、根據《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2、該條文確定了民事證據合法與非法的判斷標準,將非法證據限定在「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的範圍。所謂「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方法取得的證據」,包括侵害他人隱私權、以拘禁或脅迫方法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取得的證據。
3、同時該司法解釋第七十一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一)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核對無誤的影印件、**、副本、節錄本;
(二)物證原物或者與物證原物核對無誤的複製件、**、錄影資料等;
(三)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
監控錄影屬於合法手段。
擴充套件資料
證據的種類
對於證據的分類,我國的三部訴訟法依據不同情形,分別作出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23年3月14日修正)第四十八條規定:「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3年8月31日修正)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2023年11月1日修正)第三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電子資料;
(五)證人證言;
(六)當事人的陳述;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現場筆錄。以上證據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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