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稅總一分局
購進貨物用於集體福利專案,正常情況下購進時認證抵扣進項稅額,用於集體福利時作進項稅額轉出。有人認為,既然是用於集體福利,直接不認證抵扣進項稅額不就行了,這樣做也沒有問題,但存在滯留的情況,銷售方已開出,並已抄稅、報稅,而購貨方沒進行認證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滯留票產生的原因:
(1)發票丟失未認證。管理不善造成發票流失或郵寄過程中丟失。a.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抵扣聯,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專用發票發票聯影印件留存備查。b.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影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憑該專用發票記賬聯影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稽核同意後,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2)銷貨方拒絕提供發票。通常情況是由於購貨方久拖不付相關購貨款,銷貨方以此種方式追討款項。若發票開具後360購貨方依然未收到發票,則形成滯留票。
(3)兩頭不入賬偷逃稅款。部分納稅人隱瞞銷售收入,對於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予抵扣進項,造成滯留票的形成。
(4)收票方為小規模納稅人或其他沒有資格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企業,如營改增之前的房地產企業、建築企業等。
上面只是解釋了用於集體福利的購進貨物或勞務取得的進項稅額,必須先認證抵扣,然後再作進項稅額轉出。
那麼外購貨物無償捐助,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作視同銷售處理,購進時,按正常購進認證抵扣進項稅額,無償捐贈時,視同銷售計算銷項稅額。自產貨物與購進貨物一樣,因為自產貨物在進行生產前外購的原材料、動力、輔助材料等,均可抵扣進項稅額,捐助時,只計算銷項稅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四條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專案;
(五)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2樓:單一張新伶
將外購的產品用於無償捐贈需要轉出進項稅額。將自產的產品用於無償捐贈要視同銷售貨物。此舉是為了保證增值稅納稅鏈條的完整性!
企業外購原材料,用於集體福利,稅法上面規定是進項轉出,會計上面規定是視同銷售!那會計分錄應該怎麼做?
3樓:匿名使用者
本處並非視同銷售,視同銷售的情況是自產產品,原材料並非自產產品。只需做原材料和進項稅轉出。
4樓:殷大軍
購買原材料時:
借:原材料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庫存現金(銀行存款)
發放福利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原材料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5樓:華族帝國
請注意,國函2023年828號檔案屬於「部門規章」,其法律效力小於稅收法規,既「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條例第十條規定,
下列專案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於非增值稅應稅專案、免徵增值稅專案、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6樓: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應視同銷售確認收入。而在會計上,對自產、委託加工貨物用以職工福利的情形按照公允確認收入,可見,會計與稅法的處理是一致的,不需納稅調整。而對購買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由於其已改變了生產、經營需要的用途,成為了最終消費品,會計上在購進時做進項稅處理,在改變用途時以「進項稅額轉出」的形式轉計人相關成本費用中去。
稅法的規定有其充分的理由與合理性,為了保證稅法的權威性,一般只能調整會計的處理方法。
1.購原材料
借:原材料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第1種:發放福利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原材料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第2種:發放福利時,如確認收入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結轉成本
借:其他業務成本
貸:原材料
第2種分錄做的無意義
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進項稅轉出,那他是不是視同銷售啊??
7樓:匿名使用者
不視同銷售。
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已經抵扣的改變用途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要進行進項稅轉出。
進項稅額轉出是指企業購進的貨物發生非常損失(非經營性損失),以及將購進貨物改變用途(如用於非應稅專案、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等),其抵扣的進項稅額應通過「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轉入有關科目,不予以抵扣。
稅法規定中,不得抵扣的情況如下:
1、用於非增值稅應稅專案、免徵增值稅專案、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4、***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8樓:匿名使用者
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已經抵扣的改變用途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要進行進項稅轉出。不視同銷售。
相關規定: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 下列專案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於非增值稅應稅專案、免徵增值稅專案、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四)將自產或者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專案;
(五)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注意,視同銷售的此處,只限「自產」、「委託加工」,不包括「外購」。
也就是說:
「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抵進項,視同銷售。
「外購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不抵進項,不視同銷售。
另,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六)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外購」用於「投資、分配、贈送」,則要視同銷售處理,相關進項也允許抵扣。
9樓:魅力梵音
是,進項轉出意思是收到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項稅額不能稅前列支,即視同銷售需繳納增值稅。
關於購進貨物做為福利發放給職工的進項稅額轉出的處理問題
10樓:肆無為
進項稅=30/(1+13%)*13%+3*7%=3.66則購進農產品分錄為:
借:庫存商品 29.34
應交稅費-增值稅(進項) 3.66
貸:銀行存款 33
40%作福利,則轉出增值稅=3.66*40%=1.464,則:
借:應付職工薪酬-福利 13.2貸:
庫存商品 11.736(29.34*40%)
應交稅費-增值稅(進項轉出) 1.464售出的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35.03貸:
主營業務收入 31(35.03/1.13)應交稅費-增值稅(銷項) 4.
03 (35.03/1.13*0.
13)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17.604(29.34*0.6)貸:庫存商品 17.604(29.34*0.6)
為什麼自產的產品用於職工福利,視同銷售;而購進的不能視同銷售
11樓:心在雲上飛
1、自產產品用於職工福利就不能再對外銷售,沒有了銷售環節,不會產生增值稅銷項稅額,會影響國家的稅收,因此,要視同銷售處理,按成本結轉,按公允價值(銷售**)計算銷稅額。會計分錄:
借: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費
貸:庫存商品(成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銷售***適用稅率)2、外購貨物用於職工福利只是購進貨物改變用途,不再進入生產過程,沒有經過加工增值,也不可能產生增值稅銷項稅額,因此原記入的進項稅額不能抵扣,要作轉出處理。會計分錄:
借: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費
貸:原材料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12樓:牛賬網
這是基於稅負公平的原則。外購產品用於內部集體福利,其進項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需轉出,如果自產的產品不視同銷售的話,那這批產品從產出到消耗是沒有負擔增值稅的,這樣對於外購的單位來講不公平,其次如果自產的產品用於福利不視同銷售的話,那單位就會鑽這個空子,以員工福利的名義去銷售貨物,致使國家稅收流失。
13樓:
自產的因為涉及到自身的產能,屬於生產成果,所以算是銷售
14樓:杭靜曼
上述回答是所問非所答。兩種處理方法的結果基本一致,但是,把用於職工福利的自產產品視同銷售,和作為進項轉出,哪種更省事?把購進作為進項轉出和視同銷售,哪種方法更方便省事?
一目瞭然,這就是當年制定條例的初衷想法。
15樓:匿名使用者
很簡單,一個是經過了企業生產(或加工),之間產生了增值部分;而外購的是沒有經過過公司生產(或加工)就不可能出現增值。
希望能幫助到你!
16樓:匿名使用者
自產或者委託加工的產品,在自產或委託加工的過程中產生了增值的,自產的至少從「原材料」開始到「庫存商品」這一過程裡會加入「直接人工」和「製造費用」,而委託加工,則是加入了「加工費」,所以看作是企業把產品「賣」給職工
外購的存貨,企業在這個中間實際上只不過就是過了一下手,並沒有在企業裡對這些存貨產生增值,原先1000元買進的貨,仍然1000元給了職工,企業從中並沒有「賺」一筆,買進的貨不再賣出,也就是說買進時有進項,不會賣出,不產生銷項,既然不產生銷項的話(銷項只有發生了銷售或視同銷售才會產生),進項也不能抵扣,所以要轉出
17樓:金劍走偏鋒
《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 )規定:「二、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一)用於市場推廣或銷售;(二)用於交際應酬;(三)用於職工獎勵或福利;(四)用於股息分配;(五)用於對外捐贈;(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主要是自產品的成本計算具有很大的靈活性,原材料,輔助材料,再加上相關的人工費、水電費等相關費用,如果按成本確認,企業容易操作,入賬價值不好確定,所以規定按公允價值確認銷售收入,購入的材料進項稅額允許抵扣,視同銷售的確認銷項稅額。
外購的貨物如果做視同銷售處理,那計稅基礎可以參照購買價款,抵掉相關的進項稅後,實際增值稅負仍然是零,為簡化處理,故直接做進項稅轉出即可;
企業購進貨物用於工程專案,增值稅應該計入
計入在建工程 例如在建工程領用原材料10000元,增值稅17 區分情況來做分錄 1 如果領用的原材料等是用於生產線 裝置等這樣的動產的,其進項稅額不計入成本中,不用作轉出處理,進項稅額是可以抵扣的 借 在建工程 10000 貸 原材料 10000 2 如果領用的原材料等是用於廠房等不動產的基建工程的...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取得對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該批貨物,公司自用,不再對外銷售
1.當期進項稅額 85000 借 材料採購 50000 應交稅費 應交增值稅 進項稅額 85000 貸 銀行存款 585000 2.當期銷項稅額 8000 50 17 68000借 銀行存款 468000 貸 主營業務收入 400000 應交稅費 應交增值稅 銷項稅額 68000 3當期視同銷售銷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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