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音證據中未提及雙方姓名的話可由證人證明兩人聲音麼

時間 2022-03-24 22:15:24

1樓:楠木法眼看世界

不可以。在錄音證據中涉及的當事人沒有承認自己的身份,或是後期在法庭質證過程中不予承認錄音證據中關於自己的錄音,僅僅依靠第三方證人證明,證據證明效力並不會得到補強。

根據陳刊等與陳泰安借款合同糾紛案(2013)民申字第805號中最高法院的觀點,我們認為:

一是存在一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且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錄音材料中,屬於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需要通過其他手段進行補強。其中包括當事人自認,第三方佐證,司法鑑定等

二是這種情形最好進行司法鑑定,這種證據補強手段最容易得到法院認可。即將錄音證據與涉及的當事人的語音是否一致進行技術比對鑑定,就錄音證據中的錄音與當事人的語音是否一致給出鑑定意見。

2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錄音只能作為法庭敷證,其二要看錄音物件及放罪嫌疑人是否有主觀動機來確定,如果涉及犯罪嫌疑人構成原告傷害動機的主因,同時被告無法證實自己有作案不在場的證明,檢方可依據零口供定罪

3樓:貴州段明祥律師

您好!其證明效力很低,在沒有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情況下,該錄音證據不能採信為判案依據。

請問律師,手機錄音可以作為證據材料嗎?錄音裡沒有提及對方名字,這樣能行嗎?

4樓:夏律說法

可以作為證據,雖然沒有提及對方的名字,但是可以通過聲紋鑑定確定對方的身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資料;(六)證人證言;(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從以上規定我們可以看出,錄音證據作為視聽資料是可以作為證據提交的。

而錄音當中沒有提及對方的名字,涉及到的是證據真實性和關聯性的問題。若相對方否認錄音中的人不是自己,那麼可以通過向法院申請對聲紋進行司法鑑定的方式確定證據的真實性。

在明確真實性以後,關於證據關聯性的問題,就主要看錄音的內容與所想要證明的內容的關聯性,能不能達到自身的證明目的了。

5樓:匿名使用者

唯一的手機錄音是不能作為證據,但可以作為佐證,也就是在有其主證據存在,手機錄音成為證據鏈,這時才能作為證據。

6樓:養狗律師賈寶驊

手機錄音可以作為證據材料,錄音裡沒有提及對方名字也可以。

錄音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但是要強調的是合法性,必須是真實客觀有效的。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而取得的證據,是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的。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是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沒有提對方的名字,因為有對方通話時顯示的手機號,以及對方的聲音,足以判斷對方身份。

證據是指依照訴訟規則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證據對於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法院查明案件事實,依法正確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證據問題是訴訟的核心問題,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審判過程中,都需要通過證據和證據形成的證據鏈再現還原事件的本來面目,依據充足的證據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

證據應該是客觀存在的,偽造或毀滅證據都是觸犯違法行為,應受到法律的追究。

視聽資料是指能夠作為證據的錄音、錄影、電腦儲存的資料等,是一種被固定、被保全的證據。它比較可靠,更接近於真實情況。但是視聽資料必須經過審查,才能認定作為證據。

是以模擬訊號的方式在介質上進行儲存的資料,例如錄影、錄音資料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7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沒有提及對方名字,但有對方通話時顯示的手機號,以及對方的聲音。這些就足以判斷身份了。

8樓:楊水龍律師

只要能證明案件事實的都是證據,錄音屬於證據的一種,可以作為證據材料。

但不是所有的證據都能作為定案證據,《民事證據若干規定》第六十九條 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三)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9樓:匿名使用者

證據有下列七種:

(一)物證、書證;

(二)證人證言;

(三)被害人陳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五)鑑定結論;

(六)勘驗、檢查筆錄;

(七)視聽資料。

手機錄音屬於視聽資料,可以作為證據,但是隻能作為間接證據,需要有其他證據佐證才能作為判案依據

10樓:樹永昌

律師,你好,我借錢給有家兩兄弟,借條到期沒還錢,又重新打了一張,去法院人家直接不認帳了,借條是一個人籤的,但另一個說他忙,委託他弟籤的,有用嗎?

11樓:

錄音證據還需和其他相關證據一起,才能作為判案的證據。

12樓:手拿板磚走世界

錄音證據要得到對方認可才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錄音中,沒有提及雙方當事人姓名。是否具備法律效應?

13樓:北京律師許延慶

雙方沒有姓名的錄音證據具有法律效力。錄音必須具備是當事人出示的錄音證據未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前後連線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

法律分析

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幾個條件:一是錄音證據的取得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如果錄音證據的持有者採用了侵犯他人的隱私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的規定,比如在其工作處所或者住所以竊聽方式取得的錄音資料,就屬於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訴訟證據使用。

二是對方未提出反駁或反駁理由不成立。法院在把錄音證據作為判案依據時,還要對錄音證據是否有疑點進行審查。如果對方當事人對錄音資料表示質疑,並提出足夠的證據加以反駁,那麼該錄音證據便失去證明力;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加以反駁,法院就應當確認該錄音證據的證明力。

另外,在採取偷錄的方式收集自己所需的證據時,應當儘量採用先進的錄製裝置。在實際操作過程中,要儘量選擇雜音干擾少的地方錄製。在偷錄中,應先表明自己的身份及錄製時間,並巧妙地引導或提示對方表明身份,以增強證據的可信程度。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六十三條 企業法人合併的,因合併前的民事活動發生的糾紛,以合併後的企業為當事人;企業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動發生的糾紛,以分立後的企業為共同訴訟人。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14樓:東玄雅

錄音證據是否具備法律效率,應由法官認定。一般情況下錄音證據,法官可以不採信,只作為一個參考。

雙方當事人未經對方同意偷偷錄音,能否作為法庭證據,是否合法。

15樓:

1、如果是與對方當面或**溝通過程中,偷偷錄製雙方溝通的過程取得的視聽證據。一般認為屬於合法取得,有效。

2、如果是採取在他人居所、工作場所等安置偷錄裝置,或者是採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視聽證據,一般認為不屬於合法取得,無效。

根據《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的規定,不論任何證據,包括私自錄音,都不得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否則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

另根據第七十條第(三)項「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的規定。

錄音作為視聽資料的一種,只要有其他證據佐證,其取得手段合法,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

因此,私自錄音作為證據使用,必須滿足兩個條件:

1、錄音證據的取得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是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

2、錄音證據必須有其他證據佐證,不能單獨作為證據。

16樓:小雨手機使用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有明確的規定。視聽資料作為法律規定的證據種類之一,現實生活中雖然存在。

但被法院直接採納認定的案例並不多,其主要原因是視聽資料作為一種技術合成,其要依賴於一定的技術裝置輔助才能表現出來,並不像其他證據種類如書證、物證等那樣直接反映所要證明的客觀事實。

同時,視聽資料作為技術含量成分比較高的證據型別,當事人除了要證實該視聽資料不是採用非法手段取得外,還必須證實該視聽資料沒有經過剪接、刪改、合成等方式加工,否則法院對視聽資料很難直接採信認定。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9條規定: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要使錄音證據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一是當事人出示的錄音證據未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前後連線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

二是錄音證據的取得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如果錄音證據的持有者採用了侵犯他人的隱私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的規定,比如在其工作處所或者住所以竊聽方式取得的錄音資料,就屬於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訴訟證據使用。

三是對方未提出反駁或反駁理由不成立。

法院在把錄音證據作為判案依據時,還要對錄音證據是否有疑點進行審查。

如果對方當事人對錄音資料表示質疑,並提出足夠的證據加以反駁,那麼該錄音證據便失去證明力;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加以反駁,法院就應當確認該錄音證據的證明力。

17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不涉及隱私就合法

18樓:飛奔的火槍

這個要看你說的話是否有誘導 意思含糊不清等。

錄音證據,只要不承認,法院就不會採納嗎? 5

19樓:鄰家楠方姑娘

不是的,經過查證屬實的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1、物證;

2、書證;

3、證人證言;

4、被害人陳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6、鑑定意見;

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8、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擴充套件資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相關規定:

第六十九條  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1、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

2、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3、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4、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影印件、複製品;

5、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錄音能否作為證據

錄音資料也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要分情況而定。若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反而言之,如果未經相關當事人同意的錄音錄影資料沒有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權益,也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則該錄音錄影資料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2002年4月1日起實施的 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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