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詞解釋 服務期條款。。權利爭議與利益爭議

時間 2021-08-30 10:42:40

1樓:匿名使用者

權利爭議與利益爭議 勞動爭議根據爭議標的的性質將勞動爭議分為權利爭議和利益爭議。 權利爭議,又稱實現既定權利的爭議,是指對現行法律、集體合同、勞動合同所規定的權利義務在實施或解釋上所發生的爭議。 利益爭議,又稱確定權利的爭議,是指因主張有待確定的權利和義務所發生的爭議,也可以說是為爭取權利或減少義務而引起的爭議。

有的國家將前者稱為法律爭議,是可訴的,將後者稱為事實爭議,是不可訴的。立法較早採用這種劃分方式的國家是奧地利、丹麥、挪威、瑞典等,後來世界上大部分國家的勞動立法都採用了這種劃分方式。 服務期條款 服務期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約定的勞動者必須為用人單位提供服務的期限。

服務期可以長於勞動合同的期限,只要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並通過合同固定下來,則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勞動合同中服務期條款主要的內容包括三個部分:一為服務期限,即勞動者應為用人單位提供的服務時間;二為用人單位就服務期限應對勞動者提供的培訓及其他額外福利待遇;三為勞動者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目前實際處理中主要的爭議在於後兩項。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約定培訓、服務期應注意以下問題:

一、從《勞動合同法》的上述規定分析,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培訓義務和勞動者為用人單位履行的服務期義務是相對應的,該規定同時考慮到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利益。 二、實際上,哪些培訓費用可以約定服務期;哪些培訓費用不能約定服務期這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關心的問題。 三、按照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提取培訓費用,用於對勞動者的職業培訓。

用人單位使用法定培訓費用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不能作為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條件。

四、對用人單位來說,只有在用人單位按國家規定以本單位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提取培訓費用用於對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外,又專門撥出經費,為勞動者提供特定專案的專門培訓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 五、對勞動者來說,如果所在單位拿出專門資金對其進行培訓,勞動者就有義務向單位作出自己更多的貢獻,雙方對此既然有約定,雙方就應當遵守約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六、法律對勞動者違反培訓服務期約定,向用人單位承擔支付違約金的數額是有規定的,即約定違反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違約時,勞動者所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其實這是對用人單位的培訓費用的一種賠償。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如要求勞動者履行服務期則必須先期專門撥出經費,為勞動者提供特定專案的專門培訓或向勞動者提供相關的額外福利待遇,而此時如果勞動者提前解除合同,對於違約金的計算一般按服務期等分金額,以勞動者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遞減支付,即如約定服務期為6年違約金6萬,勞動者工作3年後要求解除合同,則應承擔3萬元的違約金。

七、在現實生活中,一些用人單位往往約定的服務期限長於勞動合同期限,其目的就是為了掌握續簽合同的主動權。但必須注意的是,用人單位約定服務期或者強制性地續簽剩餘服務期的勞動合同,一個重要的前提條件,就是其專門出資培訓了勞動者或者向勞動者提供了特殊待遇。

2樓:匿名使用者

服務期條款指在合同期內的條款,是用人單位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但是約定服務期的培訓是有嚴格的條件的。包括(一)用人單位提供專項培訓費用。(二)對勞動者進行的是專業技術培訓。

包括專業知識和職業技能。(三)至於培訓的形式,可以是脫產的,半脫產的,也可以是不脫產的。權利包括權力與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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