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論是正確的,就是拿不出證據證明是什麼原因?

時間 2025-01-02 04:05:14

1樓:情感傾聽碩學長

一般情況下來說我們會發現科學研究大多數時候都是建立在嚴謹的研究結果之後做出的結論,所以從某些意義上來講,理論既然是正確,那麼這個時候是需要證據證明的,從某些方面來講,這是出於科學的嚴謹性的需要,但是之所以拿不出證據證明,也可能是因為缺乏理論依據,或者說是技術受限導致無法做科研,總的來說也是因為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

1,大多數的科學研究都是需要一定時間來證明的,也正因為如此,理論大多數時候和現實還存在有所出入的,也正因為如此有些理論可能就是處於假設狀態。其實我們發現大多數的科學研究都是比較嚴謹科學的,也正因為如此,大多數時候都是需要現實依據來證明的,所以對我們來說有些理論固然是正確的,但是由於缺乏科學研究的可執行性,所以就導致無法拿出證據來證明結論是否正確,但從人的常識上,這個結論是完全正確的,但是無法作出證明。<>

2,我們會發現有些科學理論固然是正確的,但是研究起來相對存在技術性難題,所以現在科技是很難去完全意義上的證明。其實不得不說,是有些科學理論是完全正確的,而且符合常理,但是之所以沒有辦法拿出證據證明,也是因為這些理論使人常識從某種意義上來講,也是人的固有思維的推理並非科學依據,而且要真正的,證實的時候需要一定的科技技術作為支撐,但人類現代科技水平受限,所以無法拿出證據來證明。<>

3,大多數時候理論建立在完全假設的狀態,所以從某些方面上來講一些理論知識,當然在現實中是很難拿出證據來證明的。其實我們會發現某些理論是完全正確的,也正因為如此之所以無法拿出證據來證明,是因為在科學實驗的過程中,這些理論都是處於假想狀態,以現在的科技水平是無法滿足這些條件的,所以對我們來說是拿不出證據來證明的。

其實對我們來說之所以有些理論正確,但是拿不出證據來證明,也可能是條件過於苛刻,所以對我們來說現在科學水平是無法滿足的,另一方面也是人類固有思維的推理,是很難抽象性來證明的。

2樓:小明學科學

說明該理論的證明受到現實的限制,在人類現有的條件下無法證明,但不是說永遠無法證明。未來人類科技發展到一定程度,就能夠創造條件,證明這些理論的正確性。

證明不能作為證據嗎?

3樓:南霸天

證明不是法定的證據形式,但基於目前單位證明仍在司法實踐中常被使用的現狀,在通過立法予以規範以前,可對不同類別的單位證明區別對待。

一、單位證明不是法定的證據形式。

單位證明不是法定證據形式——既不是書證,也不是證人證言。《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的7種證據形式中沒有單位證明。司法實踐中雖然常以單位證明作為證據使用,但應當將此視為司法程式不規範的表現。

有法官及學者指出:「訴訟中產生的一種『單位證明』,不符合法定的證據種類。因其製作單位不具有自然人的屬性,所以不屬於證人證言;與書證產生的階段不同,沒有書證的客觀性;亦不具備公文的特徵。

司法機關對『單位證明』的製作者規避法律之責任難以追究。『單位證明』不符合證據規則,不具有證據的效力,更不能認定為定案的依據,屬於不倫不類的案卷材料,應堅決的摒棄在證據行列之外。」

二、解決單位證明證據力的進路——根據證明內容**的不同區別對待。

一類是依據本單位所保有的書證、物證、視聽材料等原始證據而出具的證明。這類證明的基礎是書證等其他原始證據,其性質是通過轉述方式生成的傳來證據。單位對所出具的證明與原始證據的一致性負責。

此類證據的真實性是能夠得到驗證的。對此類證據的效力認定仍應區別對待:對於國家機關、單位依職權出具的證明,如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等,法院可推定其具有證據效力,當事人可舉證予以推翻;對於其他的單位證明,如用人單位出具的工資證明等,法院可按照一定的程式確認其效力:

或者對方當事人認可,或者核對其與原始證據的一致性。

另一類是依據單位有關人員的看法、觀點、回憶等所出具的證明,如職工表現證明、有關情況證明等。此類證明雖以單位名義作出,但實際上是知道案件事實的人對案件事實的一種主觀表達。又分兩種情況:

一種是證明中沒有寫明其內容源於何人,僅以單位的名義作出。此類證據屬於偽證人證言,一般沒有證據效力:因為單位不能親身感知案件事實,故單位不能作為證人;真正的證人隱藏在單位證明的背後,既不披露真實身份,更不出庭作證,當事人無法質證,法院對證明內容的真實性也無從認定。

另一種是署上個人姓名,或者表明證明內容為何人的意思。此類「單位證明」則為加蓋了公章的書面證人證言,應依照證人證言的審查程式進行審查。

4樓:匿名使用者

證明的署名如果是無相關利益的第三人,應該是可以作為證據的。

5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證明有欠款的內容就可以做為證據使用 法院如果不予立案 他們要裁定不予受理的 你可以到上級法院上訴 應當可以立案的 具體如何判決 如訴訟時效的問題 證明的內容效力等 需要到審判環節才能確定。

6樓:匿名使用者

證明可以做證據,但一般不能做直接證據,一般情況是做輔助證據,在沒有其他證據的的情況下,法院肯定是不會以證明來判案的。

舉個簡單的例子。

我找第三人出張證明說你欠了我多少錢,但又沒借條。那麼是否你就欠了我錢呢。當然沒有,我們當然也不可以因此去起訴,此案肯定敗訴。所以這樣的證明是沒有采信力的。

7樓:匿名使用者

證明就是證據一種,你拿著他這個訴訟一定是勝訴的。別聽立案的說,也不是他審理你的案件,輸了還可上訴嗎,你一定贏的。

非法取得的證據,一定是無效證據麼

8樓:喜歡各種型別的影視劇

是的。根據《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六十五條審判人員對單一證據可以從下列方面進行稽核認定。

一)證據是否原件、原物影印件、複製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證據與本案事實是否相關;

三)證據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四)證據的內容是否真實;

五)證人或者提供證據的人與當事人有無利害關係。

第六十八條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第六十九條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

二)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三)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四)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影印件、複製品;

五)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9樓:小魚教育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規定,非法證據的範圍包括:

1、執法機關違反法定程式製作的調查收集的證據材料;

2、在超越職權或濫用職權時製作或提查收集證據材料;

3、律師或當事人採取非法手段製作或調查收集的證據材料;

4、執法機關以非法的證據材料為線索調查收集的其他證據。

理論上,按法律規定此類證據在法庭上是不能被採用的,也就是說它根本不是證據;

但事實上,現在的執法機關時時刻刻都在違法收集證據,而且經常被法庭採用,律師或當事人也不例外。

10樓:小超

去年我國出臺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規定。

主要其實是針對言辭證據,對實物證據尚無規定。

一、是實體性規則,主要是對非法證據特別是非法言詞證據的內涵和外延進行界定。

1. 突出非法言詞證據——非法證據,除了非法言詞證據,還有非法實物證據。現有司法解釋對非法言詞證據的排除有原則規定,非法實物證據情況複雜,難以作出一概禁止的一般性規定。

非法證據排除規定》主要是對非法言詞證據排除的操作規程作出了規範。

2.是突出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詞證據——非法言詞證據包括實體違法,如以刑訊逼供取得口供;程式違法,如偵查人員違反規定單人取證。對於程式違法取得的言詞證據,實踐中一般均應補正、完善。

非法證據排除規定》第1條、第2條明確規定,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屬於非法言詞證據,應當依法予以排除。

二、是程式性規則,主要是對排除非法證據問題規定了具體的操作規程。包括具體審查、排除非法證據的程式和對證據合法性的證明責任、證明標準及偵查人員出庭作證問題。

1.程式啟動——在法庭調查過程中,被告人有權提出其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見,並提供相關線索或者證據。

2.法庭初步審查——程式啟動後,法庭應當進行審查。合議庭對被告人審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沒有疑問的,可以直接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調查;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問的,則由公訴人對取證的合法性舉證。

3、控方證明——公訴人應當向法庭提供訊問筆錄、原始的訊問過程錄音錄影或者其他證據,提請法庭通知訊問時其他在場人員或者其他證人出庭作證,仍不能排除刑訊逼供嫌疑的,提請法庭通知訊問人員出庭作證,對該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證明。

4、雙方質證——公訴人舉證後,控辯雙方可以就被告人審判前供述的取得是否合法的問題進行質證、辯論。

5、法庭處理——法庭對被告人審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問題作出裁定:如公訴人的證明達到確實、充分的程度,能夠排除被告人審判前供述屬非法取得的,法庭確認該供述的合法性,准許當庭宣讀、質證;否則,法庭對該供述予以排除,不作為定案的根據。

11樓:麗江郜雲

採取毆打、違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變相肉刑的惡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難以忍受的痛苦而違背意願作出的供述,應當予以排除。

12樓:鶯歌燕舞

就算你的證據能證明事實如果說是非法取證的話應該也算無效證據吧!甚至 追究你的法律責任。

13樓:網友

我國法律沒有把視聽資料予以排除,一般都是刑訊逼供或者其他言詞證據予以排除,不作為定案根據,你所說的情況如果沒有其他證據定不了。因為是孤證,並且無法排除和理性懷疑,你怎麼知道人家不是玩白糖呢。

14樓:shuffle鬼舞

法律明文規定的,這個規定不止在中國,在全球範圍內都是一樣的。

15樓:匿名使用者

非法證據是被排除的。所以根本談不上有效與無效。

16樓:網友

可以定罪,但是你也要負侵害他人私隱的責任。

17樓:手機使用者

這樣是不是任何人也可以去任何乙個人兜裡看看你有沒有什麼違法的東西。

不需要證據證明的事實

18樓:韓慧靜

法律分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九條 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一)眾所周知的事實;

二)自然規律及定理;

三)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賣遊實;

四)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

五)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俯的事實;

六)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所謂法院的確定裁判預決的事實,是指已為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確定裁判預決的事實咐手之所以不必證明,歸根結底取決於生效裁判的既判力。

在實際訴訟中,如果審理案件的審判人員不知道具有預決效力的判決存在,主張存在這種判決的當事人應提出判決書或其副本予以證明,法院有權對自己已瞭解的預決事實進行司法認知。

判決書或副本提出後,法院就不必再對該事實進行調查,主張該事實存在的當事人便免去了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九條 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衡配嫌舉證證明:(一)眾所周知的事實;(二)自然規律及定理;(三)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四)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五)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六)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前款(一)、(三)、(四)、(五)、(六)項,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

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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