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證據證明單位違法的是申請仲裁還是投訴到勞監大隊

時間 2022-05-06 08:15:09

1樓:闖王行天下

如果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的,勞動者是申請勞動仲裁還是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取決於勞動者本人。

二者的區別,主要有六個方面。

1、執法主體不同

勞動監察的執法主體是勞動行政部門,其執法機關的執法活動是代表勞動行政機關實行行政執法;而勞動仲裁的執法主體是依照國家勞動立法建立的特定機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及用人單位三方面的代表組成。

2、法律行為不同

勞動監察屬於行政執法,作出勞動監察作用的是勞動行政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而勞動仲裁則是一種準司法性質的活動,作出的裁決屬於一種國家授權的仲裁機構對發生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的行為。

3、工作職責不同

勞動監察由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執行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是依照法定的行政職權主動進行,不需要相關人提出請求;而勞動仲裁機構則是受理勞動關係當事人申訴的勞動爭議案件,需先提出仲裁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才能受理案件,否則,仲裁部門不主動介入。

4、法律地位不同

在勞動監察過程中,勞動行政部門同接受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之間是行政管理關係;而在勞動仲裁的所有程式中,仲裁機構是一種「中間人」,不作為當事人而處於「第三者」的地位。

5、法律後果不同

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的仲裁裁決不服的。

6、執法手段不同

勞動監察既包括事後矯正,也包括事前預防;而勞動仲裁則屬於事後矯正。

2樓:吳欽霞律師

如果涉及你的利益就申請仲裁,如果不涉及個人就投訴。

我申請了勞動仲裁還能去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嗎?

3樓:逍遙

當然可以,勞動仲裁只是解決了你與用人單位的問題,而不是解決了國家機關與用人單位的行政處罰問題,因此,不衝突,用人單位違法的,勞動部門照樣可以對其處罰!!

你好!我的意思是對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用人單位違法,勞動部門可以處罰它),你還可以向勞動部門投訴,但你與用人單位的勞動糾紛(如工資、社保等問題),因仲裁委已處理,那就不能再找勞動部門投訴了!

4樓:

如果你對仲裁結果不服的話,可以自收到仲裁書後15日內到法院起訴。希望能幫到您。

5樓:

可以的,到勞動管理監察大隊投訴並非勞動仲裁的前置程式,可以直接到勞動仲裁機構遞交材料,符合受理條件,勞動仲裁機構應當立案受理。

通常遇到勞動糾紛,首先以一種相對的友好的方式溝通過解決。若談判方式無法解決,則要開始尋找法律途徑。首先可以到勞動行政部門舉報,通常是勞動管理監察大隊。

也可以直接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滿意,可到法院起訴。

6樓:上海律師來幫你

有了仲裁結果不是很好麼,公司按照裁決書支付你的工資就行了。

如果公司逾期不履行裁決,你可直接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勞動監察大隊不用去了。

7樓:律政盲流

你好,1,既然申請仲裁了,就不能再向勞動稽查大隊投訴了。

2,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書後15日內到法院起訴。

補充:你不必關係誰對誰錯,明天你去你們當地的勞動稽查大隊看看對方什麼態度,對方願意從中協調再好不過。如果不願意協調,你再考慮走訴訟程式。

8樓:阿六八八

勞動監察大隊工作模式是對單位明顯違反勞動法的行為進行處罰,適用用舉報。

仲裁部門對雙方爭辯進行裁定,適用於投訴。

前者相當於警局,後者相當於法院。如果沒有新材料新證據,拿著法院判決去警局報案可能不會有結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先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還是先去勞動仲裁申請?

9樓:韓飛律師

如果是要求支付工資和社保,應該去勞動監察。如果是申請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應該是申請勞動仲裁。

二者的區別,主要有六個方面。

1、執法主體不同

勞動監察的執法主體是勞動行政部門,其執法機關的執法活動是代表勞動行政機關實行行政執法;而勞動仲裁的執法主體是依照國家勞動立法建立的特定機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及用人單位三方面的代表組成。

2、法律行為不同

勞動監察屬於行政執法,作出勞動監察作用的是勞動行政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而勞動仲裁則是一種準司法性質的活動,作出的裁決屬於一種國家授權的仲裁機構對發生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的行為。

3、工作職責不同

勞動監察由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執行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是依照法定的行政職權主動進行,不需要相關人提出請求;而勞動仲裁機構則是受理勞動關係當事人申訴的勞動爭議案件,需先提出仲裁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才能受理案件,否則,仲裁部門不主動介入。

4、法律地位不同

在勞動監察過程中,勞動行政部門同接受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之間是行政管理關係;而在勞動仲裁的所有程式中,仲裁機構是一種「中間人」,不作為當事人而處於「第三者」的地位。

5、法律後果不同

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的仲裁裁決不服的。

6、執法手段不同

勞動監察既包括事後矯正,也包括事前預防;而勞動仲裁則屬於事後矯正。

10樓:鹽山小夥啊

先去監察部門投訴,然後去勞動仲裁部門仲裁。

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限於一些相對案情簡單或是數額較小的案件,也不需要交納費用。勞動仲裁的程式相對複雜,需要交納仲裁費,要取證、**質證、審理,然後下裁決書,裁決書與法院判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也並不影響申請勞動仲裁,可以依據勞動爭議實際情況自己斟酌決定。

勞動監察大隊是受理舉報和投訴的,查處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投訴,勞動監察大隊將依法行使行政權力進行查處;申請勞動仲裁與用單位發生爭議,勞動監察大隊不能解決,為維護自己的權益而進行的一種行為。

11樓:匿名使用者

先投訴,後申請仲裁.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0�2�0�2�0�2�0�2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0�2�0�2�0�2�0�2(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0�2�0�2�0�2�0�2(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0�2�0�2�0�2�0�2(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0�2�0�2�0�2�0�2(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0�2�0�2�0�2�0�2(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和勞動仲裁有什麼區別

12樓:遠航的帆船兒

(一)性質不同:勞動監察是勞動爭議的行政處罰程式,有行政處罰權;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的司法處理程式,沒有行政處罰權。

(二)處理的物件不同:勞動監察處理的是用人單位、職業介紹機構,不處理勞動者;勞動仲裁既可以是用人單位也可以是勞動者。

(四)受理時效不同:勞動監察的受理時效是二年(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五)針對的方向不同:勞動監察針對的是用人單位對職工這一整體的勞動法權益侵害的保護,勞動仲裁則是側重於用人單位和個別勞動者具體勞動爭議的處理。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監察和勞動仲裁受理範圍劃分

(一)勞動仲裁受理,勞動監察不受理:如因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個體勞動爭議。

(二)勞動監察受理,勞動仲裁不受理:如不遵守休息休假制度、使用童工和非法職業中介等用人單位違法事宜;

(三)勞動監察、勞動仲裁都可以受理的事項,原則上遵循首問受理和選擇性受理。

(四)綜述:用人單位與員工的個別勞動爭議,由勞動仲裁處理;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不是針對具體個別員工,而是針對職工整個群體的,由勞動監察處理。即勞動保障監察保護全體職工,勞動仲裁保護的是個體職工。

其次,勞動監察不處理職工違反勞動法的事宜,這種情況應當由勞動仲裁受理。

13樓:匿名使用者

(1)勞動監察大隊是勞動人社局下屬的行政執法部門,是受理舉報和投訴的,查處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 (2)勞動仲裁是準司法部門,員工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勞動監察大隊不能解決,申請勞動仲裁是為維護自己的權益而進行的一種行為。

如果用人單位有侵權行為,可以先撥打**到勞動監察大隊舉報和投訴。

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程式

一、接受舉報投訴:對於舉報投訴的來信或者上級部門及其他部門交辦、轉送的來信統一由投訴處理人員拆封、登記;對於上訪的投訴人或諮詢人員,先填寫《投訴舉報登記表》或《諮詢登記表》。如果因同一事由引起的5人以上集體投訴的,應當推選代表1至5名,並填寫《委託書》,所有人員均在委託書中籤名。

接待人員對於投訴人提勞動監察是人力社保局下屬行政執法,勞動仲裁是準司法部門供的資料不符合要求的,告知投訴人補正;對於不屬於勞動保障監察職權範圍的投訴,告知投訴人向有關部門反映;對屬於勞動保障監察職權範圍但不屬於勞動監察機構管轄的投訴,告知投訴人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監察機構提出。

二、審查受理或立案登記:對於舉報投訴信件,在拆封、登記時予以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在收到信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法受理。對於符合立案條件的上訪投訴,在接到投訴文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法受理。

對於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投訴,在接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投訴人(姓名、地址不清的除外)。

三、分流:接待人員根據舉報投訴反映的情況,對案件進行歸類,並作相應的分流處理:

1、屬舉報類案件(如拖欠工資、未辦用工手續、未籤勞動合同、超時加班加點、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收取押金、非法使用童工、侵害女職工或未成工特殊勞動保護權益等),填寫《群眾來信來訪處理表》並報批受理後由勞動監察大隊查處。

2、屬勞動爭議類案件(如因工資支付爭議、勞動合同爭議、離職或辭退或除名或開除爭議、工傷待遇爭議以及因經濟補償金、賠償金、違約金髮生爭議等),可以進行行政調解。若事實不清或無法調解或當事人不願調解的,告知投訴人應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仲裁機構提出仲裁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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