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法條怎麼分析,法條分析題 我國刑法第31條

時間 2021-08-13 22:22:34

1樓:法律快車

刑事法律指與刑事案件相關的法律法規的總稱,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當事人相關行為是否符合相關罪的立案標準,當事人應該受到怎樣的刑事處罰等等刑事辯護問題都可以在刑事法規中找到法律依據。所以瞭解基本的刑事法規還是很有必要的。

2樓:合川龍律師

你好,刑法的法條一般分為總則和分則,總則部分主要規定的是關於刑法的基本原則和推理,分則部分法條則對各類刑事犯罪進行了歸類,並作出相應的處置規定。

3樓:匿名使用者

總論部分的法條從法律規則和立法思想分析;

分論部分的法條從罪名的構成要件入手。

4樓:冰雨夢悠悠老師

回答刑法的法條分析題一般遵循以下5個步驟:

1、該法條是關於何種罪的規定;

2、此罪罪狀屬敘明罪狀、空白罪狀、還是委任罪狀;

3、依據犯罪的構成要件分析該法條;

4、解釋法條中涉及到的一些概念;

5、確定此罪的法定刑的型別,我國刑法中大部分是相對確定的法定刑。

1.《刑法》第270條第l款、第3款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答案(1)本條是關於侵佔罪的法律規定。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者將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非法佔為已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或拒不交出的行為,第一款僅規定了侵佔罪的一種情況。

(2)侵佔罪的構成特徵表現在:第一,侵犯的客體為公私財產所有權。侵佔罪的物件既包括私人所有財物,也包括公共財物。

第二,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佔有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行為。所謂“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是指基於他人的委託代為保管的財物或者根據事實上的管理而被認為是合法持有的財物。侵佔行為是以非暴力手段將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已有的行為,其社會危害程度一般較輕,因此,只有侵佔的財物數額較大,才構成犯罪。

侵佔罪的犯罪物件限於行為人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不是行為人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不能成為侵佔罪的物件。所謂“拒不退還”,是指行為人將財物非法佔有後,當財物所有人發現並要求其退還時,仍不退還。第三,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第四,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3)犯本罪,告訴的才處理,是指該罪的被害人不提起訴訟的,司法機關不主動對侵佔罪的行為人進行追究,即“不告不理” 。

(4)侵佔罪的法定刑有兩檔,即:數額較大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刑法第266條規定: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1)請用犯罪構成理論分析該條確認的犯罪構成。

(2)該條中“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的含義是什麼?

(3)該條中“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的含義是什麼?

(4)假如甲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法官卻判處甲八年有期徒刑,作出這種判決的依據可能是什麼?

答案(1)①犯罪客體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②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數額較大財物的行為;③犯罪主體為已滿16週歲具有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人;④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並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2)①判處主刑的同時,必須並處罰金;②也可不判處主刑,單處罰金

(3)指刑法如果已將某些詐騙行為另外規定為特別詐騙罪,如合同詐騙罪、金融詐騙犯罪等,在本條與這些特別條款競合時,特別條款優先適用,排斥本條適用。

(4)①甲具有法定的減輕處罰情節;②甲雖不具有法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根據案件特殊情況,需要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處刑罰,但需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刑法》第239條規定: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試分析該條法律規定。

答案:本條是關於綁架罪罪狀和法定刑的規定。綁架罪的罪狀是敘明罪狀。

綁架罪,是指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或者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行為。綁架罪的構成特徵:

(1)侵犯客體是簡單客體,為他人的人身權利。

(2)客觀方面表現為綁架他人或者偷盜嬰幼兒的行為。所謂綁架,是指用暴力、

脅迫、麻醉或者其他強制性手段將他人劫持,置於自己的控制之下。偷盜嬰幼兒,是指採取不為嬰幼兒父母、監護人、保姆等看護人知曉的祕密方式偷盜不滿1週歲的嬰兒或者1週歲以上6週歲以下的幼兒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自然人。單位不能成為該罪的犯罪主體。

(4)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具有特定的犯罪目的,即以勒索財物或者劫持他人作為人質為目的。

綁架罪的法定量刑幅度有兩個。

基本犯的量刑幅度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此時為相對確定的法定刑。加重構成的量刑幅度為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此時為絕對確定的法定刑。綁架罪的財產刑的適用方式都是並處。

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是指過失致被綁架人死亡或者致被綁架人自殺。殺害被綁架人,是指故意殺死被綁架人。犯綁架罪而故意殺死被綁架人的特殊構成中,行為人的行為除具有綁架罪的基本犯罪構成外,還具備故意殺人罪的基本犯罪構成的全部構成要件,所以這一綁架罪的特殊犯罪構成,屬於一個犯罪的犯罪構成包容其他犯罪之犯罪構成的情形。

5樓:

你是為了考試?一般就是從構成要件入手。。。

法條分析題 我國刑法第31條

6樓:戚廣利

我國《刑法》

bai第31條規du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zhi處罰金,並對dao其直接負專責的主管人員

和其他直接責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單位犯罪一般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為本單位或者本單位全體成員謀取非法利益,由單位的決策機構按照單位的決策程式決定,由直接責任人員具體實施的犯罪。單位犯罪具有以下特點:

1.單位犯罪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犯罪,即是單位本身犯罪,而不是單位的各個成員的犯罪之集合。單位依賴於其成員而存在,如果沒有成員,單位就不可能存在;反之,單位的任何成員,如果脫離了單位,就不具有其在單位中的地位與性質,不再作為單位的成員起作用,只是孤立的個人。

2.單位犯罪是由單位的決策機構按照單位的決策程式決定,由直接責任人員實施的。單位犯罪雖然是單位本身犯罪,但具體犯罪行為需要決定者與實施者。

3.單位犯罪是為本單位謀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單位名義為本單位傘體成員謀取非法利益。為單位謀取合法利益的行為,不可能成立任何犯罪;僅僅為單位少數成員謀取非法利益的行為,也不成立單位犯罪。

求刑法法條分析題的答題方法和解題思路?~

7樓:騰蛇兔

1、該法條是關於何種罪的規定;

2、此罪罪狀屬敘明罪狀、空白罪狀、還是委任罪狀;

3、依據犯罪的構成要件分析該法條;

4、解釋法條中涉及到的一些概念;

5、確定此罪的法定刑的型別,我國刑法中大部分是相對確定的法定刑。

總之,法條分析題實際上是原來那種考 分則各罪的構成特徵的論述題,只要明確答題思路,依據以上步驟,該題的分還是好拿的。

8樓:122124聽風

1,定罪。結合案例,根據犯罪客體、主體、客觀方面、主觀方面等找出相關案由(即可能觸犯的罪名)。

2,根據法條,結合其中列舉的構成要件,最終確定所犯罪名(可能是一個,也可能是多個)

3,考慮是否存在年齡,從重處罰,從輕處罰等特殊情況。

4,量刑,根據所犯罪行依據法條確定所處刑罰。(如果有數罪可能並罰,也可能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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