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老師翻學生書包算不算犯法

時間 2021-06-20 20:12:58

1樓:

學生雖未成年,但仍有主張基本權的能力。搜書包嚴重侵害學生的隱私權,可能已逾越教師管教權的範圍,構成刑事訴訟法上的搜尋;而教師既非刑訴中的司法人員,搜書包只會構成違法搜尋。至於沒收系國家刑罰種類的一種,塬則上只有法院有此權力沒收人民的財產,教師最多隻能「暫時保管」或轉交家長,應無權沒收。

《刑事訴訟法》第111條還規定:「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總之,搜查只能由法定的機關按照法定的程式進行,除公安、檢察、****機關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不管出於什麼目的,都無權對他人進行人身搜查,否則就是違法行為,甚至構成《刑法》第245條規定的非法搜查罪。

判刑的話 要看情節嚴重與否。

不管是**還是什麼

翻看書包就屬於侵犯隱私

如果他不把書還給你屬於侵犯個人財產

當然了 他若是把書給你家長的話就不屬於侵犯個人財產了

2樓:匿名使用者

下列行為可歸入侵犯隱私權範疇:

1、未經公民許可,公開其姓名、肖像、住址和**號碼。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他人居住安寧。

3、非法跟蹤他人,監視他人住所,安裝竊聽裝置,私拍他人私生活鏡頭,窺探他人室內情況。

4、非法刺探他人財產狀況或未經本人允許公佈其財產狀況。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記,刺探他人私人檔案內容,以及將他們公開。

6、調查、刺探他人社會關係並非法公諸於眾。

7、干擾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對其進行調查、公佈。

8、將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會公佈。

9、洩露公民的個人材料或公諸於眾或擴大公開範圍。

10、收集公民不願向社會公開的純屬個人的情況。

3樓:

隱私權:作為一種基本人格權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資訊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蒐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資訊祕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而且權利主體對他人在何種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對自己是否向他人公開隱私以及公開的範圍和程度等具有決定權。

屬於侵犯隱私權,可是視情節定,像你這樣被老師翻的,不會判什麼刑的,你都初三了,好好學習吧,你可以反映到校領導教育局……也就是批評一下那個老師,不起作用的,社會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隱匿、譭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訊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老師翻學生書包,條列上沒有明確表明 ,也沒說出來,不算侵犯隱私權的 ,你思想不要走極端...

4樓:柯子丹

對於這樣的現象,學校是普遍存在的。

老師這樣的行為是違法行為,侵犯了個人隱私權。

在國外孩子甚至可以對家長翻閱自己日子的行為進行起訴,並獲得勝訴。

如果你覺得可以的話,你可以起訴至法院,追究老師的責任侵害隱私權的違法性,應依憲法和《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確認。《憲法》第38條、第39條和第40條,《民法通則》第5條的規定均可作為確認侵害隱私權違法性的法律依據。具體的侵害隱私權的行為:

(1)刺探、調查個人情報、資訊;(2)干涉、監視私人活動;(3)侵入、窺視私人領域;(4)擅自公佈他人隱私;(5)非法利用隱私;(6)侵害死者隱私利益。侵害隱私權的行為一般為作為的行為。2

5樓:匿名使用者

肯定是 違法的。。。

個人隱私受保護 無論你成年沒成年

法律規定:「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

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總之,搜查只能由法定的機關按照法定的程式進行,除公安、檢察、****機關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不管出於什麼目的,都無權對他人進行人身搜查,否則就是違法行為,甚至構成《刑法》第245條規定的非法搜查罪

構成情節 嚴重 者 將 刑事罪論處

希望我的回答能給你帶來幫助

6樓:未觀盤古開天地

哥們,說點現實的,老師翻你書包的確不妥,不過沒有觸犯法律,即使觸犯了,你能告成麼?家長同意麼?即使告了,校長也不過做做表面功夫,批評一下,但工資,獎金照發,有意義麼?

回家挨家長罵,說不定連**在家都不讓看。在校受老師冷落。說不定同學也會疏遠你,不要認為你做了很有面子,別人恐怕心裡把你當傻子看,你想想,為那麼點事,把老師告了,誰會真正放開和你交往?

這些都不重要,重要是你現在上初三,面臨中考,得罪老師,他會認真教你麼?

你的前途怎麼辦?即便你不在意,你的父母也會頭疼給老師送禮,給錢,還要拉下面子給你求情,你說值麼?

這樣做,你真痛快麼???

哥們,冷靜點,這些初一初二做都沒事,可這是初三。冷靜啊記住,退一步海闊天空,這不是孬種,挪讓,這樣才是真正大丈夫。。。

7樓:法律良心

學生有隱私權,老師有管理和教育的權利,兩者衝突的時候,在一定限度內有個優先權問題,個人的權利是要犧牲的,不然學生出事老師就是失職、就是不負責任,也要承擔責任。

8樓:匿名使用者

我想說的是:老師的做法確實是有點過分,怎麼能偷偷的翻學生的書包並拿走東西呢?但是換個角度想一下,也許做為老師的他只是不想讓那些雜七雜八的東西影響你的學習吧,也許是為你好。

你好好想一下以前老師對你怎樣,再決定追不追究吧。

9樓:京城李律師

老師在學校對學生負有管理教育的職責,但私翻學生書包乒拿走書和***還有資料線的做法是錯誤的,但這樣做也不能說是侵犯什末隱私權,更不是觸犯什末法律的行為,只是工作方法不當,什末邢也判不了。

這個問題作為學生可以向校方提出來,要求該老師改變做法,即可。

不要把什末事情都看得過於嚴重,以後到社會上,類似的事情會有很多,法理管不了這末多事情。

10樓:端木怡夏

是違法行為,但不犯罪。老師翻學生書包侵犯了學生的個人隱私權。

11樓:匿名使用者

屬於侵犯隱私權,可是視情節定,像你這樣被老師翻的,不會判什麼刑的,你都初三了,好好學習吧,你可以反映到校領導教育局……也就是批評一下那個老師,不起作用的,社會問題……

12樓:空洞的石

絕對的犯法

侵犯隱私權

第二百四十五條 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3樓:匿名使用者

呵呵 告他沒用、因為你這種事並不是什麼大事、所謂大事化小、小事化無、你又何必跟這種小人過不去呢、實在看他不順眼就找人把他教訓一下吧、這種人不配做老師

14樓:匿名使用者

頂2樓!!!不光要扎他車輪,以前我們老師也這麼對我,我頂撞過老師,老師看我不爽。沒辦法,不懂維權,為了解氣我把老師的車座偷跑了(我們老師是女的)不知道她是爽著回家的 還是推車回家的。

15樓:無知的人

不違法。首先你不滿16週歲,只是限制行為能力的人,作為班主任有義務對你進行管理,這種管理包括清查學生的書包清查你的一些行為比如你放學後幹什麼去了。這也不牽涉到隱私權的問題,他負有一定的職責。

這是職務需要。當然這些都是在一定限度之內的,如果超過必要的限度則違法了,但是顯然他沒有超過必要的限度。

說實話,我中學時,小學時,老師是經常翻我包包的。我已經很習以為常了。

16樓:匿名使用者

違法了,但是這種違法你如果向報警或向法院起訴,你會成為全國**的焦點,你會成為名人,你願意嗎?

17樓:黑豹突擊狙擊手

偷著翻算不道德。不犯法。如果拿走了東西,按規定不能帶的不犯法,可以帶的犯法。

18樓:

如果僅僅是翻了你的書包,那麼她只侵犯了你的隱私權,並且構成非法搜尋罪了

如果她還拿走了你的東西,那麼她就構成了非法佔有嘴,或是盜竊如果她沒收了你的東西還告訴你威脅你,找你家長,並且她真的找了,那麼你倒黴吧,你家長不會同意你起訴她的,因為你未滿18週歲,起訴的話也得通過你家長,也就是你的法定監護人起訴。

她翻走了你的東西,你可以報警,說東西在教室裡被人偷了,然後逼她給你

19樓:livein今天

算《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非法搜查罪

判不判 得酌情處裡啦

20樓:羅婷2023年

違法.對於這樣專橫的老師,應該判向你賠禮道歉.

21樓:謝謝幫忙了

你可以向校方領導反映

如果你維權意識這麼強 可以去起訴

但經過幾個月的訴訟,如果你贏了

能得到的判決就是賠禮道歉 然後返還被沒收的東西哦 你本人還不能起訴 還得你家長**起訴

老師翻學生書包算不算侵犯學生的隱私權

在我國現行法律中,並無提及隱私權字眼的明文條款。根據我國國情及國外有關資料,下列行為可歸入侵犯隱私權範疇 1 未經公民許可,公開其姓名 肖像 住址和 號碼。2 非法侵入 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他人居住安寧。3 非法跟蹤他人,監視他人住所,安裝竊聽裝置,私拍他人私生活鏡頭,窺探他人室內情況。4...

學校的老師私自翻學生的書包,違反了什麼法律?求幫助

屬於違法的行為,但不是犯罪的行為。教師有權檢查學生是否帶違禁品上學等行為,但教師應當注意方式方法,翻看書包屬於侵犯公民隱私了。在我國現行法律中,並無提及隱私權字眼的明文條款。根據我國國情及國外有關資料,下列行為可歸入侵犯隱私權範疇 其中包括 收集公民不願向社會公開的純屬個人的情況 和 私拆他人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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