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這在法律上是允許的。民法通則規定:
【第十三條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人**民事活動。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人**,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人的同意。
第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人。
第十七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上面一~五是法定的順序,配偶是第一順序人,沒有配偶的才能輪到父母,買有父母的才能輪到成年子女!
民法通則的第十八條有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這裡的“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是有限定的“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而妻子**立遺囑是保護被監護人的利益。在法理上這種**是根據法律的規定而直接產生的**關係,主要是為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而設定。
而這個房子是夫妻的共同財產。房主的配偶對房主的房子產權是享有共同只配的權利。在房主患病——老年痴呆,這在民法中視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那麼妻子就是丈夫的法定監護人。
是可以代表丈夫做出法定的民事行為。但有一點,那就是妻子不能利用這種**行為為自己的親屬牟利。例如將房產不贈與兒孫,而贈與自己的侄子侄女。
這就涉嫌違規了。因為妻子的侄子侄女不在第一法定繼承人的序列。
2樓:笑影流香
可以,前提是法定夫妻。前提是房主的確是老年痴呆,前提是在一起生活的配偶。配偶是房主的第一繼承人。如果子女有訴訟房主配偶的,等法院判決吧
3樓:匿名使用者
先要法院指定房主的法定監護人
4樓:寶寶
理論上可以 首先配偶
妻子老年痴呆,丈夫監護人能代替妻子決定房產分配嗎?
5樓:毛秀才嗎
監護人可以**被監護人的財產處置,但是不得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利益。
我父親能代我無行為能力的母親處置財產嗎?母親老年痴呆多年,父親立遺囑時能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嗎?
6樓:社文商標管家網
由於母bai親沒有立遺囑的du能力,父親作為母親的zhi監護dao
人,是可以處理母親的財產專和夫屬妻共同財產的。
遺囑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設立遺囑,以依法自由處分其財產的行為能力。遺囑為民事行為,設立人必須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依我國現行法規定,只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才有設立遺囑的行為能力即遺囑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具有遺囑能力。
因此,遺囑人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22條的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人是否具有遺囑能力,以遺囑設立時為準。在設立遺囑時,遺囑人有遺囑能力的,其後雖喪失遺囑能力,遺囑也不因此失去效力。
反之亦然。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1條中明確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
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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