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戎州六年
不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根據《公司法》第111條,股份公司召開董事會,必須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該公司董事會有15人,過半數即8人出席才能舉行。其他不能出席的人員才可以委託。
1、根據公司法46條。董事會可以決定公司的投資方案。決定方式依公司章程規定。比如公司章程規定決定投資方案需董事會過半數通過,或2/3以上通過。
2、根據公司法37條,發行公司債券是股東會的權利。 董事會無權表決。
3、內部管理機構設定屬於董事會的職權。
4、章程條款修改是公司法規定的股東會的權利,且必須經過股東會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樓:匿名使用者
1.出席人數不符合規定。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而不是監事或其他人。
2.董事會決議事項不能通過。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而不是出席會議的董事過半數。
3.對發行公司債券的決議董事會無權決定。對此方面董事會僅能提出方案,決議權在股東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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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匿名使用者
一、bai存在問題(參見公司法du第26、27條)
1.公司zhi成立全體
股東的貨幣出dao
資金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30%,只版有甲出資20w;
2.股東權出資不得以勞務出資,d和e以勞務出資;
3.公司成立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20%,而協議約定首次只出資註冊資本的15%即15w;
4.公司分期繳足註冊資本的,必須在兩年內繳足,投資公司必須在五年內繳足,但協議規定超過兩年;
5.公司名稱似乎不太正確,應該是地名+商號+行業+****。
二、成立日期為工商行政部門核准簽發的日期即2023年4月2日(7條)
三、不合法,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即應是c而不是a來召集主持(39條)
四、不合法,需要代表三份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這隻有65%(44條)
五、不合法,應由b不足差額,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即a c d e承擔連帶責任。(31條)
六、有效,****股東之間可以互相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72條)
這讓我查詢弄了很久,要頂起!!!
請問新出臺的公司法與舊的公司法有什麼區別?儘量詳細點!多謝大家了!
經濟法中公司法案例分析,求大神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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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本案的股份公司在設立過程中有如下違法之處 發起人只有4人,不夠法定5人的最低限額 未經省級人民 或 授權部門同意,僅有領導同意是不行的 公司登記成立前不得向股東交付 而非本案只要認購就交付 不管公司成立與否 只能按票面金額或超過票面金額髮行,而不得低於票面金額髮行,本案中的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