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合同的附和性和射幸性,合同的法律性質都有什麼?

時間 2021-09-07 03:44:41

1樓:酷貓小遊戲

人身保險合同的生效要件

根據我國《保險法》第十二條及第五十六條之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沒有保險利益所簽訂的人身保險合同或財產保險合同無效;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因此,《保險法》作為特別法,對保險合同的無效作了比普通法的《合同法》更嚴格的無效條款,完全是基於保險合同的射幸性和人身保險合同的人身專有性所決定的。

人身保險合同基本條款

1)不可抗辯條款

人壽保險合同成立二年後,保險公司不得以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為理由解除合同。

這是一條有利於保戶的規定。如果保險公司發現投保人沒有如實告知重要事實,只能在二年內以此為由拒絕給付保險金或解除合同,超過兩年的可抗辯期,這個權力即告喪失。

2)自殺條款

如果被保險人在合同生效或復效二年以內自殺,保險公司不給付保險金。如果自殺發生在合同生效或復效二年之後,保險公司可以給付保險金。

3)寬限期條款

對於分期交費的保單,如果投保人因疏忽或者其他原因沒能按期交費,保險公司給出一定的寬限期(一般為60天,具體時間請見條款規定),在這段時間內保單仍然有效,如果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仍予負責。如超過寬限期還沒交納保費,則保單有可能失效。

2樓:

附和性合同:合同內容已經確定,雙方只能就合同表示“同意”(不同意就是不籤)。

射幸合同:合同約定的內容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如果發生就執行。如購買彩票之類的

合同的法律性質都有什麼?

3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及合同法的概念

(一)合同

1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民事法律主體的自然版人、法人及其他組權

織之間,就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所達成的協議。

2合同的法律性質:

(1)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

(2)合同是一種兩方以上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為。

(3)合同是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為。

(4)合同是在各當事人平等自願基礎上所為的法律行為。

3合同的特點:●合法性● 平等性 ●目的性● 普遍性☆現實生活中合同作為一種民事行為廣泛普遍存在。

☆合同是社會合作的基礎,沒有合同社會合作無法進行。

4 合同型別的劃分

☆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具有多樣性很複雜性,按不同的標準可分為不同的型別。

△按法律是否賦予特定名稱劃分 :有名合同和無名合同。

△按雙方是否互負義務劃分: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

△按當事人取得利益是否須付相應的代價劃分: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

△按合同是否以採取法定和當事人約定的形式劃分: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按其他標準劃分:主合同和從合同;束己合同和涉他合同等。

什麼樣的合同具有法律效應

4樓:cccc煙火

合同具有法律效應需要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簽定合同或協議的當事人需是雙方或多方,而不能是單方所為,經過平等、自願協商而訂立;

2.簽訂的主體是有資格的民事行為能力人(包括自然人、法人等),他們對自己的行為的內容能夠正確認識,可自由支配自己的行為,能夠以自己的名義簽訂相關合同、協議;

3.簽定的合同、協議的內容不違反法律的強行性效力性法律規定(如,不得違反公序良俗,說白了就是公共道德秩序)。

4.合同或協議內容不損害國有、社會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利益。

5樓:俞振梅玄秋

你說的私募公司是什麼意思?是指做pe的私募嗎?如果是pe的話,是需要到***備案的,即股份****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話,公司設立後股東出資轉變為公司財產,任何一**東拿公司的錢逃走都構成盜竊,並不需要你用合同來約定這種行為是違約的。

如果你想保證自己的資金安全,最實際的做法就是擁有公司的管理控制權如果合同中沒有特別約定,雙方簽字蓋章後合同即產生法律上的效力?

如果你指的是公司法意義下的公司,監管就比較完善了。

或者你說的是合夥企業。但是如果合同內容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以合法形式達成非法目的的無效

6樓:數你非尋不可

合同有效的基本要件

1、訂立合同的當事人有合法資格

自然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其中,個體工商戶必須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取得營業執照,並在核准登記的業務範圍內訂立合同。

法人應當具備國家法律規定的法人條件,並依法取得法人資格。其中企業法人必須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取得營業執照,並在核准登記的業務範圍內訂立合同。法定代表人是法人單位的合法代表人,全權代表法人對外訂立合同。

法定代表人簽訂合同時,應當出示身份證明以及法人營業執照或法人專案證明。

其他組織(非法人組織,包括法人的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及合夥企業等),也必須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取得合法資格。這些組織的負責人依法代表本單位對外簽訂合同。

**人代訂合同,必須事先取得委託人的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範圍內以委託人的名義簽訂,才對委託人直接產生權利和義務。

理論上,認定**人有無簽訂合同**資格的惟一依據是授權委託書(委託證明),但實踐中注重足以證明其**資格的書面憑證,如介紹信、蓋有合同專用章或公章的空白合同等。不過,介紹信的基本功能是證明一種關係,起一定的介紹和證明作用,是人們交往的媒介,並不完全具備**證書的性質、特點和內容,容易為他人利用進行經濟詐騙活動。

2、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沒有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的利益以及社會公共利益

意思表示是當事人將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願表現於外部的行為。意思表示應當是當事人自主、自由、自願地表達的真實意志。只有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對合同的內容表達了其真實的意思,合同才受法律保護。

因此,通過欺詐、脅迫等手段迫使對方當事人進行不真實的意思表示而訂立的合同,或者當事人雙方惡意串通、利用合同規避法律和行政法規的適用,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而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的利益以及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均無法律效力。

3、合同的內容、形式和訂立程式不違法(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合同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如法律、法規明令禁止從事的活動),法律、法規規定必須採用特定形式或必須經過公證、鑑證或批准、登記後才能生效的合同,必須符合特定的形式或履行特定程式才能生效。

有效合同的法律效力

1.有效合同是符合上述全部有效要件的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

有效合同的法律約束力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雙方當事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義務;(2)雙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3)合同受國家強制力保障。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2、合同成立與合同有效的關係

合同成立與合同有效是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後才涉及合同有無法律效力,從何時發生法律效力的問題。簽訂合同時,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但已成立的合同如果缺乏合同有效的要件,則合同雖然成立,也屬於無效合同。

所以,合同成立是合同有效的基礎,已訂立的合同必須符合合同的有效要件,才有法律效力。通常聽說的依法成立的合同,是指完全符合合同有效要件的合同。

3、合同生效的時間

合同有效,是對合同性質的判斷,表明合同是否有必要履行。但有效合同從什麼時候開始發生法律效力,則必須通過合同生效時間予以確認。合同生效時間有以下幾種情況:

(1)合同成立時即發生法律效力,如一般的合同簽字蓋章後即成立生效;(2)合同中有特別約定,如約定條件、期限、交付定金等,則條件成就或者期限到來,或交付定金時,合同生效;(3)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要經過鑑證、公證、登記或批准後才能生效的合同,經上述程式後,合同生效。

4、合同效力終止的時間

合同效力終止,有以下幾種情況:(1)合同全部履行;(2)合同依法解除;(3)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達成變更合同有效期或終止合同的協議。

(四)附條件的合同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附條件的合同,指該合同法律效力的發生或終止取決於特定的條件成就或不成就(約定的事實發生與不發生)。作為對合同法律效力有限制作用的條件,是未來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包括事件和行為兩種情況。條件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在簽訂合同時,該事實沒有發生。過去和現在已經發生的事實不能作為條件。(2)該事實將來有可能發生。

(3)事實是否發生,當事人無法預知。(4)條件是當事人選定的,而不是法律規定的。(5)條件的內容不得違法。

條件的作用是限制合同效力的發生或存續。因此,條件可以分為兩種型別:一是生效條件,其作用是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發生,即條件成就時,合同生效;條件不成就時,合同無效。

如甲、乙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自合同簽訂之日起一年內,甲如果出國,則房屋租賃合同生效。一年之內,甲出國,條件成就,合同生效;如果甲沒有出國,條件不成就,合同無效。附生效條件的合同雖然已經成立,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也已經明確,但合同沒有生效,待條件成就時,合同才發生法律效力。

二是解除條件,其作用是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存續,即條件成就時,合同失效;條件不成就時,合同繼續有效。如甲、乙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已經生效,同時約定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五年之後,甲如果回國,則房屋租賃合同失效。五年之後,甲回國,條件成就,合同失效;如果甲沒有回國,條件不成就,合同繼續有效。

附解除條件的合同已經生效,當事人也已經享受權利、履行義務,但條件成就時,合同失去法律效力。

當事人不得為了自己的利益惡意地促成或阻礙條件的成就。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五)附期限的合同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附期限的合同,指該合同法律效力的發生或終止取決於一定期限的到來。作為對合同法律效力有限制作用的期限,是未來確定發生的事實。期限指明特定時期的,稱為期日;指明特定時間經過的,稱為期間。

期限與條件一樣,都是限制合同效力的發生或存續。因此,期限也可以分為兩種型別:一是生效期限,其作用是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發生,即期限到來時,合同生效;期限未到來時,合同無效。

如甲、乙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自合同簽訂之日起一年後生效。一年之後期限到來時,合同生效;期限未到來之前,合同無效。二是終止期限,其作用是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存續,即期限到來時,合同失效;期限未到來時,合同繼續有效。

期限和條件雖然都對合同的法律效力有限制作用,但期限的到來是可以確定的,而條件是否成就,當事人是無法確定的。

(六)特殊情況下生效的合同

1、經被**人事後追認生效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人追認。

行為人沒有**權、超越**權或者**權終止後以被**人名義訂立的合同,經被**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未經被**人追認,對被**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表見**合同

行為人沒有**權、超越**權或者**權終止後以被**人名義訂立的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權的,該**行為有效。

3、越權訂立的合同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4、無合同標的物處分權的人訂立的合同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的,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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