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下列專案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專案、免徵增值稅專案、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於上述專案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於個人消費。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
(五)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於不動產在建工程。
(六)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七)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條第(四)項、第(五)項所稱貨物,是指構成不動產實體的材料和裝置,包括建築裝飾材料和給排水、採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空調、電梯、電氣、智慧化樓宇裝置及配套設施。
2樓:薩靖
一樣存在增值的可能。捐給災區也不一定全部用於個人消費。也可以捐給災區的企業,讓他們渡過難關,以便日後恢復生產。這樣不是存在增值的可能嗎?怎能一概而論呢?
你也可以反駁我:用於集體福利,個人收到貨物後,也可以自己拿去賣了,重新進入流通領域了。
那我只能說:
a.為了方便徵稅。
b.這是稅法的規定。
c.不要鑽牛角尖了。
3樓:
集體福利,企業作為該貨物的使用者(福利費也不是隨便列的,也要有依據),在該企業的費用裡列支了,由企業承擔增值稅。個人消費是個人已經使用了,個人承擔。
以上都是最終使用方。
而分配(利潤分配,股東承擔增值稅)、捐贈(作為營業外支出,會有事業捐贈的票據或其他東西作為依據的,都無償了,還有什麼增值?),這貨物從該企業法人轉移到自然人(股東等)或其他法人(其他機構或股東啊)。
4樓:楚狂人
外購的貨物無償贈送給他人,那麼這些貨物有可能是被接受者消費掉了,也可能構成下一環節的生產資料,為了維護增值稅鏈條的完整性,所以要視同銷售。
你說的外購貨物捐贈給災區,一般情況下確實可能不會再銷售,但也可能有些捐贈品災區不適用,相關單位將其**或換成其他物品,這樣該貨物就還沒有徹底退出流通領域。
此外,從稅法制定上來說,必須簡要明瞭,如果說規定捐贈該災區不視同銷售;那還要規定捐贈該個人是否視同銷售、捐贈該學校是否視同銷售等等,難以窮盡和準確,反而不利於政策理解和執行。
稅法規定,將外購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視同銷售,那會計分錄怎麼做
你的進價為2000元,成本為400000元。有點不對哦。是不是題我理解錯誤。應該沒錯,但要是增送的不是購貨方式單獨贈送呢 回答企業將自產 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應視同銷售貨物計算應交增值稅。按同類貨物的成本價和銷項稅額,借記 營業外支出 等科目 按貨物的成本價,貸記 產成品 等科目 按同...
購進貨物做集體福利是進項稅轉出。那外購產品無常捐助的整個過程算什麼?那自產的去捐助是不是隻算成銷項
購進貨物用於集體福利專案,正常情況下購進時認證抵扣進項稅額,用於集體福利時作進項稅額轉出。有人認為,既然是用於集體福利,直接不認證抵扣進項稅額不就行了,這樣做也沒有問題,但存在滯留的情況,銷售方已開出,並已抄稅 報稅,而購貨方沒進行認證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滯留票產生的原因 1 發票丟失未認證。管理...
某一般納稅人企業將外購的原材料用於辦公大樓建造,則其增值稅應作何處理
遊樂裝置 作為進項稅額轉出處理,並將進項稅額計入在建工程成本。將原材料用於在建工程屬於用於非增值稅應稅專案,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按照購買金額 17 轉出 借 應交稅費 進項稅額轉出 貸 應交稅費 進項稅額 進項稅一般指進項稅額。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所支付或者承擔的增值稅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