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高輝律師
一般來說,佔用了這個員工休息時間開會的話是算加班的,是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內延長了工作時間加班,一般不算是違法的,但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就這個加班支付一定的加班費的話就算是違法了。
法律分析
開會佔用員工休息時間算加班,下班後繼續在單位開會應該屬於加班,因為所謂的加班,就是指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外,延長工作時間加班。而開會也屬於單位為了落實本單位的工作而進行的活動,所以理應認定為屬於加班。休息時間開會並不違反勞動法,但開會同樣也是工作內容之一,休息時間開會就屬於加班,用人單位應支付加班費。
如果用人單位佔用勞動者休息時間開會不支付加班費,勞動者可以拒絕。除了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工作,其他時間算加班。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企業確因生產經營需要,必須延長工作時間時,應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
協商後,企業可以在相關法律限定的延長工作時數內決定延長工作時間,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若由此發生勞動爭議,可以提請勞動爭議處理機構予以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2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肯定應該給你一份,不然違法了
打掃衛生、開會都不太合法,但是公司統一規定,只能算擦邊球。
值班肯定應該有加班費,不然違法。
3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你可以向公司要的,合同肯定應該給你一份,不然違法了
打掃衛生、開會都不太合法,但是公司統一規定,只能算擦邊球。
值班是算上班的,應該有加班費,不然違法。
4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應該給你們本人一份。工作時間超過國家規定,違反勞動法。
公司佔用員工休息日開會,違法勞動法嗎?能告嗎?
5樓:深圳遊濤律師
休息日開會,bai應當算
加班du。既然是加班,那職工zhi就有權利來dao或者不來。如專果還罰錢,那肯定是違反規定屬的。
你可以不去,因為法律規定加班是要經過職工同意要求職工自願的。如果他罰你的款,那就要求他出具收據,寫明楚日期和原因。這些可以作為證據,要求他補償。
6樓:無花瓷
1、只要你有證據就可以告
2、告的結果就是你得到賠償失去工作
3、公司開會是增加凝聚力的舉措,你不可能告到老總服氣的想要老總服氣只有一個辦法,自己去做老總而且做得比他還要好
7樓:異教徒
100%勝訴。勞動bai合同法中對於加班補休的時du間zhi有明確規定。只要你dao記錄下加班的時間專和內容,而你老闆又不能舉證你屬提供的是偽證,那麼就會支援你的證供。
除了加班費,還有年休假費,公司不能安排你們休年假的,按照你年假天數3倍發放工資。具體可你看下勞動合同法、職工帶薪休假條例
8樓:匿名使用者
不支付加班費,你就告吧,一告一個準。
單位常常佔用職工業餘時間開會算不算違反勞動法?
9樓:囂甲之單位死神
那就是領導的管理上有缺陷。。開會留下幾個基層幹部不就ok了嗎/次日在傳達一下,,那你跟著這樣的領導混,那我真是為你的 前程 擔憂啊。。
公司總是利用職工的下班時間開會,合法嗎?
10樓:荒穢歷史
合法,但應該按加班計算,企業應當給職工支付相應加班費。
一、此行為合法的理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九十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
二、按加班計算的理由:
1、會議實際上就是單位的內部業務交流,可能是想避開加班的概念而如此稱呼。
2、會議是單位要求的,就體現了單位的意志。
3、會議是否在標準工作時間之外。小軍單位內部培訓和溝通會議都在週末,屬於標準工作時間以外的延長工作時間。
所以,這樣的內部會議都屬於加班,應該按照有關規定要求單位給予加班費。如果企業想避免這種情況發生,最好在工作時間進行這些培訓與會議。另外,遇到這類問題要能舉一反三,如用人單位在雙休日舉辦的員工文體活動等只要是單位牽頭操辦,並要求員工必須參加的,也都應該算加班。
擴充套件資料
一、加班費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11樓:奇2生
1.若你是較低職務,且有合同約定你是定好時間上下班的,國家規定是算加班的,但是你們企業那麼霸道很鬱悶了,但實際中你會因為這個與企業翻臉? 2.
對於高管、或靈活就業人員一般會不算加班,要具體看你的行業、工種、合同協議了,不能一概而論的。 至於不參加被罰款是否合法也是比較複雜的界定,要具體對待,還有取證的問題等等。
12樓:匿名使用者
1.日韓企業都覺得這個是應該的,他們講求的是全身心投入,所以企業高層覺得可以的,不接受你可以走。2.
如果你受不了,你可以留下每次開會的時間和記錄,到勞動局投訴,因為違反了我國的勞動合同法。
13樓:網友染兮
您好,公司利用下班的時間開會,算加班,您可以主張加班費。
14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及其報酬支付問題,《勞動法》有明確規定,休息時間(如星期
六、日)加班,如不安排補休,應支付不低於200%的報酬;法定節假日(如春節、元旦、五一等)應支付不低於300%的報酬。
建議:1、給老闆或部門負責人反映,要求不再發生這種情況。
2、加班可以要求支付加班費
3、最後辦法:如果你認為公司侵害了勞動保障權益,建議直接到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投訴和舉報。
15樓:老滑友
你能問類似問題,證明你已經沒有在公司待的必要了。
16樓:岡島明子
屬於違法行為,違反勞動法。
17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我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因此,佔用下班時間開會是不合法的。如果延長勞動時間需要應支付相應的工資報酬。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佔用員工下班時間開會,是不是違反勞動法
18樓:青女長孫運傑
開會,目的是為公司的正常運轉,應在加班時間。倘若僅僅個別現象,就不要計較,如果長此以往,違法
19樓:風兒別吹
如果是公司規定員工必須參加的有關生產工作方面的會議 屬於工作時間,公司應當給予員工支付加班費。否則屬違反勞動法。
20樓:淺醉夜無眠
勞動法用來約束勞動者用的,不要那麼天真
老闆佔用員工下班時間開會,是不是違反勞動法
21樓:張明君律師
您好!您可以向單位主張加班工資。
《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資訊,則可提供更為準確的法律意見。
單位佔用職工休息時間開會,不去扣工資是否違反勞動法
22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很難界定,《勞動法》明確規定,勞動者必須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但用人單位必須按照勞動法執行。
如果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處罰不服 ,可以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投訴維權 。
23樓:文開齊律師團隊
剋扣工資是屬於違法行為。
公司佔用員工的休息時間,怎麼維權
24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勞動法的規定,這種情況,公司得支付勞動者加班或加點工資,加班工資具體按照勞動法規定執行。如果佔用非國家節假日的,單位可以安排員工輪休。具體請諮詢當地的勞動保障機構。
25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對方是怎麼和你說的?你自己有沒有同意?對方有沒有支付費用?
如果他支付費用你自己接受的話就沒辦法了。如果你是被迫的,那就可以。首先你要搞清楚:
你是想要休息時候加班的錢還是不想在休息時間加班。如果要錢久好辦些。提出加班的費用大家協商就ok了。
如果你是你想休息時工作。那就和單位提。但是我也知道的一般單位要是加班不會徵求你的意見最多給幾個錢,就以為自己老大了。
如果是這樣的話你家協商吧。不行就辭職,找個時間固定的工作。我也是很不喜歡加班的。
呵呵。理解你的心情。
26樓:
你好,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你可以要求用工單位支付加班工資。
1.對於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150%的工資報酬2.對於休息日安排你工作並且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工資報酬
3.對於法定節假日安排你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300%的工資報酬ps.勞動法規定(1)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2)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1日(3)法定節假日應當依法放假。
1-(1) 2-(2) 3-(3)3種情況相互對應,請適當選擇自己的請求。
27樓:匿名使用者
在網上找法律去告他唄 或者跟他們理論
企業經常佔用員工的休息時間對員工進行培訓,不參加的發款,是不是違法的?
28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應當明確公司這種佔用員工休息時間並帶有強制性的培訓不合理,是違法行為!其次,佔用員工休息時間並帶有強制性的培訓按照《勞動法》及相關法規規定應屬於加班,公司應支付職工加班工資。
【法律依據】
1、《勞動法》第四十一條有關延長工作時間的限制包括正常工作日的加點、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即每月工作日的加點、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的總時數不得超過36小時。
2、 依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的,應首先安排補休,不能補休時,則應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補休時間應等同於加班時間。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的,應另外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一般不安排補休。
3、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勞部發〔1995〕309號)(此檔案現在有效)中規定:
70.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先按同等時間安排其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法定節假日(元旦、春節、勞動節、國慶節)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71.協商是企業決定延長工作時間的程式(勞動法第四十二條和《勞動部貫徹<***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除外),企業確因生產經營需要,必須延長工作時間時,應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協商後,企業可以在勞動法限定的延長工作時數內決定延長工作時間,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若由此發生勞動爭議,可以提請勞動爭議處理機構予以處理。
希望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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