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答答答題
試用期內辭職提前3天就可以了,
明顯你這個領導是故意坑你的,
這種情況最好離開這個公司,
否則坑死人沒得說。
有勞動合同的話,拿好留作證據,
如果公司不發工資就去勞動局舉報投訴,
如果沒有勞動合同,
有過工資條或銀行流水也可以的,
不籤合同,隨意剋扣工資都是犯法的,
這樣的領導這麼做事,不要再給他留面子了,
直接舉報最好。
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感覺這關時間 自己工作不錯或為公司創造了些價值 或和其他入職人員(最好是和你同一批)比表現中上等,可以和老闆面談工資的事情。如果公司以扣工資威脅,可以考慮準備離職,最好是先找到下家
3樓:老豆
你是個左右不定的人,幹什麼都沒長勁,連試用期都沒過就提出不幹了,結果又拿不定主意,叫領導一忽悠又幹了,現在過了一個月的試用期還給你試用期工資,理由是你時斷時續,既然這樣你就應該立即辭職,重新找個工作,但一定要有長勁,好好幹才能有出息。
4樓:有夢就年輕
你在搖擺不定,領導也跟著搖擺,導致你的工資不變。想好,如果不幹了,就別猶豫了,想幹就和領導談談
5樓:
你這種領導,典型是忽悠是領導。而且不實在,用各種辦法忽悠你在為他工作。
6樓:匿名使用者
第三十五回 外道施威欺正性 心猿獲寶伏邪魔 第三十六回 心猿正處諸緣伏 劈破傍門見月明
新工作幹了將近一個月,感覺幹不下去了,是我心態不好嗎?
7樓:匿名使用者
每開始一份新的工作,最難熬的,是剛開始的幾個月……
隨著時間的推移,工作環專境的適應,自屬己心態的融入,人際關係的融洽才會讓你慢慢找到歸屬感。
如果一份工作你做了2年,3年之後覺得自己不適合,那我認為確實可以考慮更換,但是如果總是很短時間之內就放棄,在尋找新的開始,那你也許真的該從自己身上找原因了。。
每家公司都有每家公司的痛苦,每個崗位都有自己的艱辛。工作中的付出,回報往往都是比較滯後的,就算你是老闆,一個員工的評判,也許也會用很久才能做出。
把心態放好,把人際關係處好,吃些小虧,沒關係,吃小虧的人才能有大的成就。既然出去打工掙錢,就是需要贏得領導的賞識才有出路,否則就自己幹,開店,開公司,擺地攤,也都是出路啊!
堅持堅持,或許就會海闊天空
8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bai
是工種不合適,那麼儘快找一個du合適zhi,如果不是工種問題,那dao就是你回適應社會的問題。答很多人都以為換個工作或者環境就能有所突破,這個概率是有的,但很低很低,調適不好自己的心態,到**都是再複習一遍失敗的經歷。其實要學會思考,要在工作外多學習,當自己進步後,就不是我們換工作,而是工作找上門。
另外做事要把握關鍵點,你出來工作是為了這幾個錢還是這幾口氣?都不是,你該把你的焦點看在你如何規劃你的未來目標,你為了實現你的目標該如何做好計劃,學什麼、做什麼,目標多久做到什麼崗位,要明確列明和計劃好,然後自己考慮通過如何努力去逐步實現。
另外,別把自己視覺焦點看在小小的錢和簡單的關係。做事情一定要懂得吃虧(無論多做工作,還是多花錢,你都要主動去吃虧),只有你願意吃虧別人才願意和你交往。
時刻記住你的焦點是你要實現的目標,而不是通往目標的小小障礙。
已經做滿3個月了,要想辭職,必須在辭職一個月後才能走?不能立刻走嗎?
9樓:天貓售後那些事兒
一般情況下離職是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才能離職,也可以立刻走,但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如果立刻走給用人單位造成了損失,員工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如下:
1、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擴充套件資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關於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如下:
1、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2、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0樓:佳爺說歷史
過了試用期了,只能按申請辭職後滿一個月離開,或者也可以跟領導協商,看對方願意批你提前走的話也是可以的。當然,不要工資,自離的話不必有任何約束,可以立刻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1樓:法也團隊
1、已經簽訂勞動合同且約定了試用期,可以提前3日提出辭職;
2、已經簽訂勞動合同但未約定試用期,或者未簽訂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4、用人單位具有勞動合同法第38條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12樓:看娛樂的小哥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單位出現5種情況,可以無需向用人單位提前通知,就可以直接辭職走人!
1、用人單位沒有及時支付工資、加班費、獎金等情況。
2、用人單位不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3、用人單位沒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為勞動者提供相應的報酬或者勞動條件。(例如:勞動合同上籤訂是到手月薪1萬,但是到手工資是7千)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上存在違法制度,損害到勞動者的權益。
5、用人單位欺騙勞動者,威脅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更變勞動合同等情況。
13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已經做滿3個月了,要想辭職的,一般勞動者是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如果勞動者是在試用期期間辭職的,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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