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合同期沒到,辭職報告也沒交,不給發工資怎麼辦

時間 2022-03-17 13:20:19

1樓:匿名使用者

先協商吧,不行就去勞動局投訴

我上班一個多月,現在不幹了,沒寫辭職報告,老闆也不發工資怎麼辦 5

2樓:

首先我們不是義工,做了多少應得多少就要盡力去爭取,實在不行可以像勞動部門去實行仲裁,一般老闆都怕難搞的人,你別太好說話態度硬點基本都可以拿到屬於你的

3樓:如夢水雲間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辭職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試用期內提前3天,過了試用期後提前30天書面通知單位即可。你辭職不寫辭職報告是不對的,如果因你違法離職給單位造成損失,是需要賠償的。

工資的事,如果你正常離職,老闆無理由一次性結清你的全部工資。

現在你可以與老闆再溝通一下試試,要求發放你的工資,能要一點就一點吧。

相關法律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23年修訂)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在合同期內被辭職或者辭職 工資怎麼算?

4樓:乙小甲

工資正常結算。

但勞動者必須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按照規定程式經行單位不會扣除工資。

否則單位有權扣發工資,並追償損失。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樓:

合同期內被辭職即被用人單位辭退,用人單位應正常支付職工在崗期間的工資,並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合同期內辭職,則用人單位正常支付職工在崗期間的工資即可,無補償金。

1、《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6樓:

1、合同期內可以辭職。正常情況下,勞動者必須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按照規定程式經行單位不會扣除工資。否則單位有權扣發工資,並追償損失。

2、但是在非正常情況下,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7樓:匿名使用者

你提出辭職,沒有補償。單位提出解除合同,如果你沒有過錯,則工作滿一年補償一個月的工資,最多不超過12個月。

8樓:敏捷的魚

只要不是你自己離職的,勞動法規定,公司需要給你補償,補償為你工作的年限,有一年給一個月,不滿一年給半個月。所以合同期內辭職沒有待遇享受,被辭職,有補償待遇

9樓:深圳110王律師

1、工在合同期內主動提出辭職沒有經濟補償金的。雙倍工資是指未簽訂勞動合同而有勞動關係的狀況。

2、被辭退分為合法和違法的情況,合法的情況,根據工作年限有經濟補償金。違法的有賠償金。

3、合同期內員工辭職,得領取工資、辦理交接手續,公司出具離職證明、轉移社保、檔案等。被辭退按上述第2個回答的情況處理。

請採納。謝謝!

10樓:匿名使用者

主動提出解除;沒有補。非法解除:根據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相當於二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的:08年起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

勞動合同已過期且沒續簽,辭職後不給發工資怎麼辦?

11樓:韓全啟律師

1、到期後滿1個月起算,直接申請勞動仲裁主張雙倍工資以及拖欠工資。

2、供參考。

12樓:餘村林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所以,沒有續簽勞動合同的這幾個月應當按照您原來的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履行(沒有雙倍工資);但雙方都可以提出終止勞動關係,也就是,您辭職是合法的。

順祝好運!

13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有證據證明你確實在此前正常工作了,你可以提出仲裁,並且可以獲得2倍的賠償

14樓:匿名使用者

關鍵是拿到那三個月你仍然正常工作的證據,可以通過考勤、業務往來、同事證明等多種渠道證明,如果這幾個月績效和保險等公司有發,也可以作為證據。

你這種是事實勞動關係,公司沒有續簽勞動合同繼續使用你的勞動,你可以要求雙倍月工資。而沒有續簽合同,你根本就不需要提前一個月遞交辭呈,就算有,你也可以隨時離開。帶著證據像當地勞保部門投訴,也可以選擇仲裁或訴訟。

15樓:

這個你可以詢問下律師。看你有什麼勝算。

現在的老闆都是黑心的

簽了一年合同沒幹到合同期也沒有寫辭職報告家裡有事老闆不給錢怎麼辦?

16樓:

在這次辭職事件中,你應該承擔較大的責任。首先你的工作沒有幹,到合同期也沒有寫辭職報告就一走了之,很明顯的是一種違約行為。如果給工廠造成一定的損失,還有進行賠償。

那麼老闆不給你錢,也是錯誤的。你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提出仲裁,進行維權。

17樓:彌茂

簽了一年的合同沒有幹到合同期,而且你沒有寫辭職報告,家裡有事你不提前提出申請,那麼老闆不給錢你也沒有辦法應該提出一個月,這樣你一個月之後再走人,老闆就不能扣你的錢了。

18樓:書生之見是我

沒有辦法,隨便離開單位,沒有得到單位同意,單位可以作為曠工處理扣除工資

19樓:情感心理剖析王老師

如果沒有按照合同執行的話,他們是有這個權利的,所以說先協商一下。

20樓:yokocandy雙子

那不行呀,你工作了多少天我就應該給多少天的錢

21樓:我來也

簽了一年合同沒幹。到合同期也沒有寫辭職報告,家裡有事兒回老家。老闆不給工資怎麼辦?你只要合同期到期,他不給你工資是不對的,他視為了違反了勞動法。

我的勞動合同沒有籤,現在辭職了又不給我發欠的工資,怎麼辦?

22樓:橘子不如橙子

用人單位用工滿一個月不簽訂勞動合同、拖欠工資是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雙倍工資,最多可以主張11個月。

這種情況勞動者可以收集相關證據證明和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然後去當地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申請仲裁。勞動者可以收集以下證據: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勞動仲裁基本程式:

1.爭議發生後一年內申請仲裁,遞交仲裁申訴書;

2.仲裁委員會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3.仲裁庭**五日前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4.**,明確請求,答辯,調查事實,舉證質證,辯論,陳述。

5.調解;

6.調解不成,裁決。

根據《勞動仲裁法》

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23樓:煙臺天下無賊

你們公司這樣做太不合法了!!!!!!!!!!!!!!!!!!!

第一、從你上班的第一天起,公司就應該跟你簽訂勞動合 同,繳納社會保險,而且試用期應該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第二、工資應該每個月以貨幣的形式按時發放!

第三、你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就不用辦理離職手續。

你現在要收集一切能證明你在這個公司工作過的證據,例如:職工登記表、工資支付證明等,拿著這些證據去當地勞動仲裁申請仲裁,或者去當地勞動監察辦公室舉報你們公司的違法行為!你可以打114查一下當地勞動仲裁和勞動仲裁的**!

祝你們成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你們工資不會是發現金吧?一般都是打在卡里吧?公司在銀行開的戶,這就是證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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