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收購了,要和收購方籤新合同,那前公司要付遣散費嗎

時間 2022-03-11 12:25:31

1樓:蕭瑟中的寒風

需要支付兩倍工資和經濟補償。如果不支付,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仲裁機關或法院訴訟,時效1年。

如果你是老闆就拖,拖過1年就沒事了。

如果你是員工就去仲裁或者訴訟。

涉及法律: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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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南無阿彌陀佛

要給,你最近一年總收入的平均工資乘你工齡年數

公司遣散費怎麼算 終身合同?

3樓:蛋花和黴黴

2n的遣散費,你在公司14年2n就是28。然後算一下上一年度的全年平均月工資。再乘以28就是應該賠給你的費用。

4樓:公正視角

每在公司工作一年,補助一個月的工資,你工作了14年,補助你14個月的工資,外加三個月的遣散費

5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應該按照勞動法上面的規定會給一定的經濟補償。好像是每做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吧,至於你說的終身合同,這個就不太好說了,好像沒有這種合同吧。

6樓:孚藏軒

公司因法定原因,解除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這是作為再就業和改行交接期間的一筆費用,保障人的就業權的。

經濟補償的支付標準,工作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資,你工作了14年,就按12個月工資支付你經濟補償了。

這裡的月工資,按照你和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之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

這裡還有個特例,就是工資如果特別高的,超過了單位所在地的地級市**公佈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的,按照3倍支付。

並且,勞動合同法規定了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幾種情況

1.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患病或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無法從事另行安排的崗位的;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和崗位調整,仍不能勝任的;

4.客觀原因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5.勞動合同期滿離職的,但是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除外;

6.公司破產、被關閉、登出的。

上面6種情況是公司解除和勞動者勞動合同的法定事由,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法定事由,而且要提前30天提出,其中前3種還要再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

公司不可以隨便解除勞動合同,必須達到法定條件,除了上面6種,還有以下6種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事由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和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時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單位違背真實意思下籤訂或變更了合同;

6.勞動者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上面6種情況,用人單位不用提前30天,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除此之外,除非其他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用人單位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可以終身合同。

而且勞動法做了特殊規定,以下情況,用人單位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作為上面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那6種情形的例外情況

1.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未進行離崗職業病體檢的,疑似職業病還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的;

2.因職業病、因工負傷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力的;

3.患病、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工作滿15年,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法律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行政法規是***制定的)

外包公司部門突然解散,要求轉崗,不去能有遣散費?

7樓:王元頁

二中3的規定,單位合理調動,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

協商不一致無法變更,單位經營情況又發生客觀變更,可以要求單位解除合同,並且支付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8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我的現在的情況和你一樣,你們最後怎麼樣了呀?急

公司倒閉,沒簽勞動合同可以有遣散費嗎?

9樓:hi漫海

可以要求支付雙倍工資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10樓:臭豆腐安心

1、「遣散費」不清楚是什麼。勞動合同法規定公司倒閉是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給勞動者的。

2、社會醫療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是不能用現金支付給勞動者的,只能繳納到相關經辦機構。

3、基本工資應當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

11樓:匿名使用者

1.可以。要求公司給予經濟補償

2.可以,

3.可以,有在公司工作的證據證明就行

勞動法中關於遣散費的規定?? 50

12樓:金融小周老師

一、勞動法中沒有遣散費這個詞。只有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的規定;

二、 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或者說辭退、開除勞動者)分以下三種情況,可對照下屬於哪種情況,應該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而沒有支付的,可以在1年內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理由,也沒有支付任何經濟補償的,你沒有過錯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你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個月的本人工資,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你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你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n+1;

3、你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你解除勞動關係。

1、《勞動合同法》:第39、40、46、47、87條

2、《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

《勞動合同法》

一、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二、第八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

(四)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汙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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